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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沿革
清代及民国初期,司法由县官兼理,无检察机关。民国26年(1937),成立县司法处始设检察官,县长兼任。后改为“县长兼理检察职务”,检察工作由主任审判官代办。
1951年5月,成立县人民检察署。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为县人民政府组成部分,受上级人民检察署和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双重领导。1952年8月,奉令撤销。1955年6月,成立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垂直领导,独立行使检察权。1958年,县公检法三家成立联合办公室。1960年,检察干部下放劳动,机构名存实亡。1962年,贯彻中央和省政法会议精神,取消公检法合署办公制度,恢复制约办案。“文革”初期,检察院被“砸烂”,工作停顿。1968年3月,实行军事管制,5月检察院撤销。1973年,曾由县公安局办理检察事项。1979年4月,重建县检察院。1989年,院内设有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和刑事、法纪、经济、监所等科。
二、刑事检察
1951年初建县人民检察署期间,由于机构不健全,未正式开展检察业务,仅参与公安局和县人民法庭办案。1955年成立检察院后,始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自侦公职人员违反法纪案件,并出庭支持公诉,行使检察权。
1955年,开展第二次“镇反”和打击刑事犯罪中,公检法联合办公,不按法定程序办案,预审和审判人员均分办审查批捕、起诉工作。由于偏重协作,忽视制约,有些案件事实不清即提交审判,开庭审理后又退回补充侦查,造成返工浪费,影响到及时处理。为此,检察院建议恢复原办案制度、程序,以提高办案质量。经县审批委员会同意并决定,凡公安报捕或起诉案件,一律送检察院审查后,再提请审批会议研究决定。是年11月,县公安局开始移送反革命和普通刑事案件共37件,经审查,提起公诉30件、退回补充侦查5件、不予起诉2件。
1956年,社会治安秩序好转,刑事发案率大幅度下降。全年受理公安报捕反、刑案件23件,批准逮捕11件,不批准逮捕5件,退回补充侦查7件;审查公安起诉97件(含上年积案),提起公诉51件,不予起诉26件,余待审查。是年,按照上级指示,与公安局、法院共同组织清案复查小组,复查上年捕判案件和清理看守所、劳改队犯人。先后复查4次,第二次有安庆地区公检法机关派员参加,第三次是复查人员携卷117宗去省高级人民法院汇报、复查。上级对批捕起诉方面指出有单纯任务观点,草率从事现象,举出几起应诉未诉,不应诉而诉的案例。通过复查、清理,提前释放改造表现好的犯人3名,年老多病的3名交乡监督执行,1名有孕女犯释放回家,并释放一些无重大罪恶的案犯。
1957年,残余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乘农村整风整社之机,造谣惑众,挑拨干群关系,张贴反动标语,诬蔑党政领导干部,诬蔑社会主义制度。批捕起诉一批反革命和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保障了各项中心工作顺利进行。
1961年,由于连续3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困难尚未完全解决,少数四类分子和新生的社会渣滓利用人民内部矛盾,进行反革命活动。刑事案件仍有发生,盗窃案比重较大。全年受理公安报捕各类刑事案件113件,经审查,转报安庆检察分院批准逮捕50人,不批准逮捕,转有关部门作劳教、管制等处理16人。
1963年,本县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城乡社会秩序稳定,反革命活动有所收敛,刑事案件下降。但由于国际反动势力仍在反华,台湾当局叫喊“反攻大陆”,少数阶级敌人遥相呼应,散布“变天”谣言,蛊惑人心。全年受理公安报捕各类刑事案件30件(反革命9,强奸5,盗窃4,其他刑事案12),批准逮捕17件18人;受理公安起诉24件27人,向法院提起公诉23件26人。
1964年,中共安庆地委以本县为试点,开展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执行中央关于在运动中实行”旧弦桓霾簧保蟛坎蛔ィ95%以上))依靠群众就地改造”方针。全年受理公安报捕各类刑事案件16件,批准逮捕9件(人),不批准逮捕3件,退回补充侦查4件;受理公安起诉9件,提起公诉5件,退回补充侦查4件。收案数比上年下降55%,逮捕人数是解放后最少的一年。
1979年4月,恢复检察院,批捕权下放到县。当年受理公安报捕各种刑事案件7件,批准逮捕6件,不批准逮捕1件;受理公安起诉12件,提起公诉11件,其中出庭支持公诉10件,法院均作有罪判决。
1983年8月,开展“严打”斗争,惩办一批流氓团伙及杀人、抢劫、强奸、盗窃、现行反革命等罪犯。经过打击,刑事发案率大幅度下降。1984年公安报捕人数比1983年下降30%,1985年又比1984年下降54%。1987年,刑事案件回升,25岁以下的犯人占犯罪总人数61.2%。县检察院继续贯彻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做到快批捕,快起诉,保持了“严打”声威。
1989年,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全年共批准县公安局和九华山公安局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分子169人,其中盗窃犯占64%。与1988年相比,批捕人犯数上升31、7%,其中盗窃犯上升44%;受理公安起诉118件,209人(含上年未结案7件12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02件182人,起诉被告人比1988年增加70.5%。
三、法纪检察
1955年建院后,始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行使检察权,称“一般监督”。同时,受理认为由检察机关查处为宜的其他法纪案件。1957年整风反右中,法纪检察被批判为“矛头对内”、”忽视对敌专政”。后中央指示不要强调一般监督,因而停止对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但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投机倒把等案件仍照常办理。1979年,重建检察院,设经济法纪检察科,受理法纪、经济案件。1981“年起,经济案件由新设的经济检察科查办,法纪检察专事侦查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犯罪案件。
1955年,木镇、丁桥两区群众反映,有些区乡干部在午季统购工作中,强迫命令,非法搜查,有侵犯人身权利等违反法纪行为。县检察院调查后,报请县委教育制止。情节严重的受到主管部门纪律处分。
1956年至翌年上半年,共受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违反政策、法律、财经纪律及贪污挪用国家财物等案件32件。查证后,向有关单位发出纠正建议书20件、报县委批转处理12件,处理结果,受行政纪律处分的19人、赔偿经济损失6人、党委通报批评7人。
1958至1960年,由于刮起“命令风、平调风、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群众生产情绪低落,出勤不出力。有些大队、生产队干部为提高劳动效率,工作方法简单,随意打骂群众,侵犯人权。1962年,县整风办公室移送此类法纪案件13件,经侦查,对少数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转请主管部门作行政处理。
1980年,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法纪检察只限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至1989年,共受理诬告陷害、侵犯通信自由、重大责任事故、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泄露国家经济机密、玩忽职守等案件49件,立案侦查17件,逮捕6人,提起公诉9件13人。
1986年,新河、丁桥乡村小煤矿屡次发生伤亡事故,检察院在查处事故同时,帮助制定安全生产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是年,还在县矿山技术培训班和厂矿长学习班讲授法制教育课,侧重讲解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和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关系。这些做法,得到省和芜湖市检察院的肯定。
1987年,酉华林场防火通讯线路受陈村至铜陵市过境高压输电线路强电场干扰,致使林场与5个火情了望台及毗邻山区中断电话联系。经主管部门多次交涉,没有解决。检察院为保证林业生产安全,向铜陵市供电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迅速解决,以防后患。铜陵市供电局立即派人来林场商洽,承担林场电话线改道费8万元,隐患消除。
四、经济检察
1955年建院后,主要侦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贪污案件。1958年,在“左”的失误影响下,经济检察业务停顿。1962年,重新开展。“文革”开始后又被迫中断。1979年重建检察院后,主要侦办贪污、破坏山林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1982年,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决定,打击经济领域里的各种犯罪活动。
1956至1965年,共受理贪污案51件、盗伐滥伐林木案10件。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32件(贪污26件,盗伐滥伐林木6件),其余尚未构成犯罪,转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80年代,一些不法分子乘改革开放之机,进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行贿受贿、诈骗钱财等犯罪活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1980至1989年,受理经济犯罪案件136件,立案侦出68件,逮捕67人,起诉49件55人。其中,1982至1989年,受理107件,立案侦查64件,逮捕51人,起诉37件39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81200元。
五、监所检察
建院初,即行使监所检察权,在对看守所、劳改队执行“阶级斗争和人道主义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方针政策等方面,实行法律监督,对在押犯人进行认罪服法教育。1956年,定期检查5次,临时抽查14次,发现久押未决犯2名,其中1名未办法定手续,建议公安局纠正和抓紧侦查结案;发现非正常死亡1名,建议管教人员对犯人加强安全生产教育。1958至1962年,因“左”的失误,干部调减,业务范围缩小,监所检察流于形式。“文革”开始后,监所检察工作停顿。1979年重新开展。198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下达后,监所检察工作走上正轨。
1983年“严打”斗争中,发现少数武警战士体罚犯人,建议公安局和武警中队领导予以教育制止。是年10月,对8名串通逃跑犯人,会同公安局、法院及时审讯,移送芜湖市检察院审查,向市中级法院起诉判刑。严惩重新犯罪,教育在押犯,稳定了监内秩序。
1984年9月,县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干警7人,分3个小组,对分布在各乡、镇(村)和九华山的163名监外执行、劳改劳教释放及免予刑事处分等人员,进行现况和帮教措施调查,调查结果,经当地干部群众评价表现较好的占84%,仍不务正业,从事算命、卜卦、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骗钱和有偷窃行为的占14%,重新犯罪占2%。大多数基层治保组织对这些人的安置和监改、帮教措施落实较好。
1986年,始派检察员常驻看守所,协助管教人员做好文明管理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对公检法机关羁押人犯履行法律手续、关押期限、监所安全防范措施、犯人生活和卫生状况等,进行经常性检察。注意发现和打击犯人中的“牢头”,“狱霸”及重新犯罪活动,制止闹监、殴斗等违反监规行为。
1987年8月,县检察院组织考察帮教小组,前往省第二监狱、九成坂劳改农场、合肥柴油机厂、合肥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对青阳籍服刑、劳教人员进行守法改造教育。行前,走访了45户不同案情、刑期、家庭结构的案犯家庭,宣传劳改、劳教政策,动员家属配合做思想教育工作。将家属劝告亲人之话进行录音,带到劳改、劳教场所,服刑和劳教人员听了亲属讲话录音,多数当场流泪,表示忏悔。帮教小组掌握不同思想动态后,进行守法教育,收到明显效果,获得劳改劳教单位好评。
六、控告、申诉检察
1955年建院始,固定专人负责人民来信来访。1987年,《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下达后,配专职干部1人,兼职2人,办理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1955至1965年,受理信访案件501件,其中有检举揭发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反映干部违反法纪及申诉不服各种处分等,按照多办少转原则,自办186件、与有关部门联办103件、不属检察业务范围转办212件,基本上做到件件落实。1979年,受理信访案件64件。1980年上升到167件,多数是要求平反错案和处理民事侵权纠纷。1981年至翌年,来信来访持续上升,但申诉类和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减少。两年共受理317件,其中以揭露经济犯罪和干部违反法纪案件为多。1983至1989年,共受理信访案件786件,为配合“严打”斗争,对重大案件线索直接调查(初查),快办快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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