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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司 法 行 政
一、机构设置
建国后,本县司法行政工作一直由县人民法院兼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工作从法院析出,1981年1月成立县司法局,掌管司法行政。1989年,设有人秘、宣教、基层工作管理(原调解股)3股,配干部24人。辖公证处、律师事务所。
二、法制宣传
县司法局成立后,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宪法》、《婚姻法》、《刑法》、《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1985年7月,县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开展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常识。
1981年5月,县司法局在县政府召开的城关地区群众大会上宣传《婚姻法》,有1000多人受到教育。
1982年、1983年,大张旗鼓地宣传中央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司法局出动宣传车3辆次,到19个乡镇、5个厂矿巡回宣传。印发宣传提纲1000份;编印宣传简报1200份;刊出法制宣传栏、橱窗14期;展出宣传图画120幅、照片46帧;购幻灯片8套120张,放映20场次;举办法律专题讲座(播放录音)10次,受教育者17万余人次。
1984年12月,全县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司法局宣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兵役法》、《森林法》、《公证暂行条例》、《律师暂行条例》、《婚姻法》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并选编部分典型案例作反面教材。先后上法制课97场次,受教育者5.9万人,其中,机关、学校、部队上法制课14场次,受教育者9000余人次。举办法制广播讲座80场次,播放专题录音8场次,组织摄制宣传照片18套519帧,出刊墙报、宣传橱窗88处162期,出动宣传车5辆次,到19个乡镇、36个行政村、250个村民组,巡回宣传法律常识。
1985年7月,县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在全县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后,全县选配乡镇法制报告员68名,行政村法制宣传员1315名。县司法局举办法制培训班1期,培训宣传骨干192人,各乡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共培训4200人。
1986年,全面开展“十法一例”(宪法、刑法、刑诉法、民诉法(试行)、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五年普法教育。县委、县政府召开副科级以上干部和乡镇负责人普法动员大会。县普法办公室举办副科级以上干部轮训班2期,全县中学增设法制教育课。至1989年,县司法局代办和各单位自购各类法律书籍28300册;全县上法制课1084场次,举办普法培训班139期,培训宣传骨干4200人;刊出法制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共1857期,15.449万人受到教育,占普法教育对象87.78%。
1989年,在“扫黄”(查禁淫秽物品)、除“六害”(聚众赌博,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贩毒,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专项斗争中,县司法局出动宣传车在城乡宣传4天,上法制课7场次,受教育者8900余人次。
三、律师
1956年11月,县法院附设县法律顾问处,配律师1人,开展为刑事被告人出庭辩护、代理民事诉讼、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询问等工作。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中,律师工作受到“为犯人服务”、“丧失立场”等批判,律师制度被取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恢复。1981年4月,重建县法律顾问处。1989年11月,改称县律师事务所,有主任律师1人,律师1人,律师工作者2人。
1956年12月至1957年,受刑事被告人委托出庭辩护17件,代理民事诉讼6件,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179件,解答法律询问97件。
1981至1989年,受委托或法院指定,为刑事被告人出庭辩护344件、民事代理198件、办理非诉讼事件117件、代写法律文书996件、解答法律咨询2797人次。1984年下半年至1989年,受聘担任22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专业户常年法律顾问,为聘请单位草拟、审查经济合同135份,代理诉讼61件,避免经济损失115.356万元。
四、公证
1957年2月,县法院附设公证室,配公证员1人,办理公私合同、契约公证工作。1958年,在“左”倾思想影响下,公证工作停办。1981年4月,重建县公证处。1989年底,有副主任1人、公证员3人(二、三、四级公证员各1人)、助理公证员1人。
1957年,办理公私合同、契约公证426件。1958年公证停办前,办理公证100件。1981至1989年,共办公证业务1992件,其中,民事权利义务563件、经济合同1429件。通过公证,避免和减少了纠纷。
五、人民调解
1952年,全县6个区开始试建调解组织。1954年,政务院《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公布后,以乡(镇)、行政村(街道)为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人民公社后,农村以生产大队、城镇以街道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178个(一度改称调处委员会),共有调解委员会委员(含调解主任)1297人。“文革”中,调解组织活动停顿。1973年,恢复调解组织。1982年,19个公社(镇)185个大队建立调解委员会,1879个生产队建立调解小组。1983年,县司法局根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对调解组织进行了整顿,整顿后计有乡镇调解委员会19个,调解委员106人;行政村(含街道)调解委员会182个,调解委员652人。1989年底,全县共有调解委员会205个,成员684人,其中,乡镇调解委员会19个,成员114人;行政村(含街道)调委会182个,成员546人;厂矿企业调解委员会4个,成员24人。有11个乡镇聘请专职调解副主任或调解干部,负责乡镇人民调解工作。
1956年,全县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9421起,为法院当年办结民事案件的91.5倍。50年代后期,全县以调解组织为动力,发动群众订立《爱国公约》,评选“五好”家庭(后改十好),对预防纠纷,减少犯罪,推动各项中心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1989年,全县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6905起,其中避免民转刑251起,防止发生非正常死亡323人,及时解决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
六、基层司法工作
1986年4月,乡镇始设司法助理员,至1989年,19个乡镇全部配齐,成立司法办公室。庙前、沙济、陵阳、木镇等4乡镇另设法律服务所,与司法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工作是调解民间纠纷、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代理诉讼、代写法律文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担任企事业法律顾问等。
建国后,本县司法行政工作一直由县人民法院兼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工作从法院析出,1981年1月成立县司法局,掌管司法行政。1989年,设有人秘、宣教、基层工作管理(原调解股)3股,配干部24人。辖公证处、律师事务所。
二、法制宣传
县司法局成立后,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宪法》、《婚姻法》、《刑法》、《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1985年7月,县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开展法制教育,普及法律常识。
1981年5月,县司法局在县政府召开的城关地区群众大会上宣传《婚姻法》,有1000多人受到教育。
1982年、1983年,大张旗鼓地宣传中央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司法局出动宣传车3辆次,到19个乡镇、5个厂矿巡回宣传。印发宣传提纲1000份;编印宣传简报1200份;刊出法制宣传栏、橱窗14期;展出宣传图画120幅、照片46帧;购幻灯片8套120张,放映20场次;举办法律专题讲座(播放录音)10次,受教育者17万余人次。
1984年12月,全县开展法制宣传月活动,司法局宣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兵役法》、《森林法》、《公证暂行条例》、《律师暂行条例》、《婚姻法》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并选编部分典型案例作反面教材。先后上法制课97场次,受教育者5.9万人,其中,机关、学校、部队上法制课14场次,受教育者9000余人次。举办法制广播讲座80场次,播放专题录音8场次,组织摄制宣传照片18套519帧,出刊墙报、宣传橱窗88处162期,出动宣传车5辆次,到19个乡镇、36个行政村、250个村民组,巡回宣传法律常识。
1985年7月,县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在全县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后,全县选配乡镇法制报告员68名,行政村法制宣传员1315名。县司法局举办法制培训班1期,培训宣传骨干192人,各乡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共培训4200人。
1986年,全面开展“十法一例”(宪法、刑法、刑诉法、民诉法(试行)、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五年普法教育。县委、县政府召开副科级以上干部和乡镇负责人普法动员大会。县普法办公室举办副科级以上干部轮训班2期,全县中学增设法制教育课。至1989年,县司法局代办和各单位自购各类法律书籍28300册;全县上法制课1084场次,举办普法培训班139期,培训宣传骨干4200人;刊出法制宣传栏、墙报、黑板报共1857期,15.449万人受到教育,占普法教育对象87.78%。
1989年,在“扫黄”(查禁淫秽物品)、除“六害”(聚众赌博,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贩毒,利用封建迷信骗财害人)专项斗争中,县司法局出动宣传车在城乡宣传4天,上法制课7场次,受教育者8900余人次。
三、律师
1956年11月,县法院附设县法律顾问处,配律师1人,开展为刑事被告人出庭辩护、代理民事诉讼、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询问等工作。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中,律师工作受到“为犯人服务”、“丧失立场”等批判,律师制度被取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恢复。1981年4月,重建县法律顾问处。1989年11月,改称县律师事务所,有主任律师1人,律师1人,律师工作者2人。
1956年12月至1957年,受刑事被告人委托出庭辩护17件,代理民事诉讼6件,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179件,解答法律询问97件。
1981至1989年,受委托或法院指定,为刑事被告人出庭辩护344件、民事代理198件、办理非诉讼事件117件、代写法律文书996件、解答法律咨询2797人次。1984年下半年至1989年,受聘担任22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专业户常年法律顾问,为聘请单位草拟、审查经济合同135份,代理诉讼61件,避免经济损失115.356万元。
四、公证
1957年2月,县法院附设公证室,配公证员1人,办理公私合同、契约公证工作。1958年,在“左”倾思想影响下,公证工作停办。1981年4月,重建县公证处。1989年底,有副主任1人、公证员3人(二、三、四级公证员各1人)、助理公证员1人。
1957年,办理公私合同、契约公证426件。1958年公证停办前,办理公证100件。1981至1989年,共办公证业务1992件,其中,民事权利义务563件、经济合同1429件。通过公证,避免和减少了纠纷。
五、人民调解
1952年,全县6个区开始试建调解组织。1954年,政务院《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公布后,以乡(镇)、行政村(街道)为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人民公社后,农村以生产大队、城镇以街道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178个(一度改称调处委员会),共有调解委员会委员(含调解主任)1297人。“文革”中,调解组织活动停顿。1973年,恢复调解组织。1982年,19个公社(镇)185个大队建立调解委员会,1879个生产队建立调解小组。1983年,县司法局根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对调解组织进行了整顿,整顿后计有乡镇调解委员会19个,调解委员106人;行政村(含街道)调解委员会182个,调解委员652人。1989年底,全县共有调解委员会205个,成员684人,其中,乡镇调解委员会19个,成员114人;行政村(含街道)调委会182个,成员546人;厂矿企业调解委员会4个,成员24人。有11个乡镇聘请专职调解副主任或调解干部,负责乡镇人民调解工作。
1956年,全县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9421起,为法院当年办结民事案件的91.5倍。50年代后期,全县以调解组织为动力,发动群众订立《爱国公约》,评选“五好”家庭(后改十好),对预防纠纷,减少犯罪,推动各项中心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1989年,全县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6905起,其中避免民转刑251起,防止发生非正常死亡323人,及时解决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
六、基层司法工作
1986年4月,乡镇始设司法助理员,至1989年,19个乡镇全部配齐,成立司法办公室。庙前、沙济、陵阳、木镇等4乡镇另设法律服务所,与司法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工作是调解民间纠纷、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代理诉讼、代写法律文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担任企事业法律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