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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地方行政机构设置及干部任免、选举、户政、地政、赈灾、优抚、宗教事务、社团登记、禁毒、卫生行政等事务,均由民政部门管理。
建国初期,民政工作范围较广。后将民主建政。行政区划、户籍、人事劳动、社团登记、地政、宗教事务、侨务、卫生行政等,划归其它部门。1983年,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确定的职责范围为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殡葬改革、婚姻登记等,其中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为政府交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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