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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社 会 福 利
民国时期,本县社会福利事业由慈善团体主持。县设有慈善款产管理委员会,拥有土地、房产,下设种福、育婴两堂,慈善经费源于收租、募捐。民国21年(1932)改为县救济院,办育婴、施医,兼理掩埋。民国36年,县设养济院,下设安老、育婴2所,收养无人赡养的孤贫残疾人,定额13名。由于收养名额有限,众多养济对象仍在死亡线上挣扎。
建国后,国家和集体举办了各种社会福利(保障)事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依靠的鳏寡孤独及残疾人等,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
一、“五保”供养
农业合作化后,农村中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靠的孤、老、残疾人,由集体供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逐步形成“五保”供养制度,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1956年,经农业社评定五保对象共1537户2632人。其中1083户1579人实行全保,即由农业社发给口粮和零用钱(人均粮250公斤、钱21元),并供给烧柴。454户、1053人尚能从事轻微劳动,实行半保,按核定标准,除去自做工分收入,不足部分由社补齐。是年,国家发放衣服专项救济款13086元。
1957年,全县243个农业社,享受“五保”1470户2705人。其中,实行实物供给956户1758人,给予工分补贴514户947人,前者发零用钱人均60元。是年,国家发放专项救济款14319元。
1958年,农村实行“生活集体化”,包括五保户在内的全体社员都到公共食堂吃饭。1961年,五保户由所在生产队供养,供给标准不低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年人均零用钱60元。这种供养形式延续到80年代初。
农村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后,五保户由原集体供养改为分户供给。曾出现布置不落实,五保老人登门要粮难等现象,一度造成不良影响。经整顿,得以纠正。
1983年春开展普查,全县有五保户857户1029人(内有孤儿26人),其中,实行统一提留,统一供给545户631人,人均口粮289公斤;集体提留,分户供给147户172人,人均口粮292.5公斤;划田代耕159户220人,人均口粮358公斤;包产代养3户3人,人均口粮266.5公斤。除口粮外,供给食油人均1.85公斤,零用钱人均20元,柴草人均292公斤。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委托邻居照料,集体给予补贴。
1987年,进行第二次五保户普查,并检查《安徽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贯彻落实情况,重新评定五保对象,登记造册,发放五保户供给证,计759户889人。
1989年,全县共有五保户649户754人。1980至1989年,每年春节,县、乡、镇、村负责干部分别携带慰问品,走访慰问五保户,已形成制度。
“五保”供养另一形式是举办敬老院。建国初,本县即与贵池县合办一所光荣院(院址设贵池西街)。1952年,本县城镇孤老12人入院收养。1958年,本县先后试办公社幸福院10所,收养孤寡老人152人。1961年公社体制调整,幸福院解散。1981年,九华公社在柯村茶林场办敬老院一所,收养3人,请专人照料,口粮由所在生产队负担,每人每年300公斤,其余费用由茶林场承担。1989年统计,全县有柯村、独龙、新桥等村办敬老院15所,共收养孤老残幼76人。
二、弃婴、孤儿收养
民国36年(1947),县养济院育婴所收养被遗弃婴儿14人。1949年县人民政府接收养济院时,婴儿已无。1950至1967年,民政部门共处理被弃婴儿192人(后弃婴很少,未计)。弃婴主要原因,一是重男轻女思想作祟。1954年,外来灾民抛弃婴儿35人,其中女婴29人,占83%;二是非婚生子女。对零星弃婴,发现后就地动员无子女户收养,民政部门帮助解决户口,并给3至6个月抚养费。1954年,灾民于短时间内弃婴甚多,则利用公房,雇请乳母、保姆集中喂养,后陆续动员农村无子女户领养,每婴给一次性抚养费180元,并帮助入户。
1953年,民政部门收容流浪孤儿16人,送往贵池收容院教养。1960年,县设孤儿收容所,收留29人,后动员群众领养7人,送回原籍8人,有2人因劣性严重,不易管束,送往地区管教单位。是年,县收容所因经费不足等原因停办,12名孤儿分到公社寄养。
1961至1980年,共处理流浪儿童224人(9岁以下107人,10至15岁117人),多因父母双亡,无人管理或受继母(父)歧视虐待而出外盲流。民政部门动员无子女户领养38人;由公社或大队负担生活,委托亲属或群众代养157人;可以从事辅助劳动,由公社大队安置和扶持独立生活21人。对因被歧视虐待而离家的儿童,派员护送回家,并对家长宣传《婚姻法》有关内容,使不再犯罪。
三、福利生产
解放前,盲、聋、哑、残人员受人歧视,没有社会地位。
建国初,本县有四残人员1968人,县人民政府发动社会各方面都来关照他们,给他们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政治地位得到提高。
1958年,蓉城、木镇兴办街道福利厂、店10个,安置四残人员和贫困居民167人,创产值6.36万元,县民政科直接领导创办石灰厂、畜牧场等福利生产单位3个,投资1.69万元,安置优抚和社会救济对象218人,创产值15.7万元,利润1.45万元。
1960年,福利生产单位发展到23个(蓉城16,木镇3,民政局直属4),新增旅社、浴室及木器、包绳、棉线、牙刷、板刷等厂店。是年,因批判福利生产为“福利主义”,民政福利生产事业停止,除蓉城以“福利”名义保留一个综合厂外,其余放交公社管理。此后,原福利厂店逐渐转为乡镇企业。
建国后,国家和集体举办了各种社会福利(保障)事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依靠的鳏寡孤独及残疾人等,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
一、“五保”供养
农业合作化后,农村中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靠的孤、老、残疾人,由集体供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逐步形成“五保”供养制度,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1956年,经农业社评定五保对象共1537户2632人。其中1083户1579人实行全保,即由农业社发给口粮和零用钱(人均粮250公斤、钱21元),并供给烧柴。454户、1053人尚能从事轻微劳动,实行半保,按核定标准,除去自做工分收入,不足部分由社补齐。是年,国家发放衣服专项救济款13086元。
1957年,全县243个农业社,享受“五保”1470户2705人。其中,实行实物供给956户1758人,给予工分补贴514户947人,前者发零用钱人均60元。是年,国家发放专项救济款14319元。
1958年,农村实行“生活集体化”,包括五保户在内的全体社员都到公共食堂吃饭。1961年,五保户由所在生产队供养,供给标准不低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年人均零用钱60元。这种供养形式延续到80年代初。
农村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后,五保户由原集体供养改为分户供给。曾出现布置不落实,五保老人登门要粮难等现象,一度造成不良影响。经整顿,得以纠正。
1983年春开展普查,全县有五保户857户1029人(内有孤儿26人),其中,实行统一提留,统一供给545户631人,人均口粮289公斤;集体提留,分户供给147户172人,人均口粮292.5公斤;划田代耕159户220人,人均口粮358公斤;包产代养3户3人,人均口粮266.5公斤。除口粮外,供给食油人均1.85公斤,零用钱人均20元,柴草人均292公斤。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委托邻居照料,集体给予补贴。
1987年,进行第二次五保户普查,并检查《安徽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贯彻落实情况,重新评定五保对象,登记造册,发放五保户供给证,计759户889人。
1989年,全县共有五保户649户754人。1980至1989年,每年春节,县、乡、镇、村负责干部分别携带慰问品,走访慰问五保户,已形成制度。
“五保”供养另一形式是举办敬老院。建国初,本县即与贵池县合办一所光荣院(院址设贵池西街)。1952年,本县城镇孤老12人入院收养。1958年,本县先后试办公社幸福院10所,收养孤寡老人152人。1961年公社体制调整,幸福院解散。1981年,九华公社在柯村茶林场办敬老院一所,收养3人,请专人照料,口粮由所在生产队负担,每人每年300公斤,其余费用由茶林场承担。1989年统计,全县有柯村、独龙、新桥等村办敬老院15所,共收养孤老残幼76人。
二、弃婴、孤儿收养
民国36年(1947),县养济院育婴所收养被遗弃婴儿14人。1949年县人民政府接收养济院时,婴儿已无。1950至1967年,民政部门共处理被弃婴儿192人(后弃婴很少,未计)。弃婴主要原因,一是重男轻女思想作祟。1954年,外来灾民抛弃婴儿35人,其中女婴29人,占83%;二是非婚生子女。对零星弃婴,发现后就地动员无子女户收养,民政部门帮助解决户口,并给3至6个月抚养费。1954年,灾民于短时间内弃婴甚多,则利用公房,雇请乳母、保姆集中喂养,后陆续动员农村无子女户领养,每婴给一次性抚养费180元,并帮助入户。
1953年,民政部门收容流浪孤儿16人,送往贵池收容院教养。1960年,县设孤儿收容所,收留29人,后动员群众领养7人,送回原籍8人,有2人因劣性严重,不易管束,送往地区管教单位。是年,县收容所因经费不足等原因停办,12名孤儿分到公社寄养。
1961至1980年,共处理流浪儿童224人(9岁以下107人,10至15岁117人),多因父母双亡,无人管理或受继母(父)歧视虐待而出外盲流。民政部门动员无子女户领养38人;由公社或大队负担生活,委托亲属或群众代养157人;可以从事辅助劳动,由公社大队安置和扶持独立生活21人。对因被歧视虐待而离家的儿童,派员护送回家,并对家长宣传《婚姻法》有关内容,使不再犯罪。
三、福利生产
解放前,盲、聋、哑、残人员受人歧视,没有社会地位。
建国初,本县有四残人员1968人,县人民政府发动社会各方面都来关照他们,给他们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政治地位得到提高。
1958年,蓉城、木镇兴办街道福利厂、店10个,安置四残人员和贫困居民167人,创产值6.36万元,县民政科直接领导创办石灰厂、畜牧场等福利生产单位3个,投资1.69万元,安置优抚和社会救济对象218人,创产值15.7万元,利润1.45万元。
1960年,福利生产单位发展到23个(蓉城16,木镇3,民政局直属4),新增旅社、浴室及木器、包绳、棉线、牙刷、板刷等厂店。是年,因批判福利生产为“福利主义”,民政福利生产事业停止,除蓉城以“福利”名义保留一个综合厂外,其余放交公社管理。此后,原福利厂店逐渐转为乡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