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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信访
建国初,县委、县政府均由秘书室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1961年10月,县委办公室配专职信访干部1人。1970年10月,县革命委员会办事组下设信访小组。翌年,改为县委办公室信访科。1982年7月,县委、县政府联合成立县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定编4人。
1978年3月,建立县党政领导接待日制度,县委常委、县革委正副主任每月5日、20日轮流接待群众来访。1983年3月,改为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干部,逢星期五轮班接待。至1989年,县领导共接待群众来访259人(次),阅批来信1208件。
1987年,县直各单位、检察院、法院、各乡镇均有1名领导干部分管信访工作,固定专人办理信访案件。县信访办公室自1973至1989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6016件(次),直接查处2229件,占信访案件总数13.9%,结案率达100%。1979年信访量最多,共受理2786件,1976年最少,为276件。
1978年3月,建立县党政领导接待日制度,县委常委、县革委正副主任每月5日、20日轮流接待群众来访。1983年3月,改为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干部,逢星期五轮班接待。至1989年,县领导共接待群众来访259人(次),阅批来信1208件。
1987年,县直各单位、检察院、法院、各乡镇均有1名领导干部分管信访工作,固定专人办理信访案件。县信访办公室自1973至1989年,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16016件(次),直接查处2229件,占信访案件总数13.9%,结案率达100%。1979年信访量最多,共受理2786件,1976年最少,为27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