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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兵役
明至清末,本县实行“世袭兵役制”,一人在伍,全家编入军户(卫籍),父子兄弟相承,世代以兵为业。据清光绪十五年(1889)户口清查,本县实在卫籍252户,男女共874丁口。
光绪二十九年,清廷编练“新军”,实行募兵制。地方官府设招兵处,确定开招日期。招募时,督抚派员会同备州府县根据配额按条件挑选,应募者须填明住址、籍贯、年龄、父母兄弟妻子姓名,并由地方殷实户出具保结,经地方官、征兵官核验选收。
民国初,兵源主要来自招募。民国16年(1927),国民革命军第四十四军曾在本县设新兵招募处。
民国22年,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始行征兵制,采取“抽壮丁”征集方法,县按年度配征兵额,根据“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独子不征”的原则,组织20至25岁的男青年(甲级壮丁)集中抽签,确定应征服役对象。民国27年5月,蓉高、木镇、九华、陵阳等18个联保,分别举行壮丁抽签,陵阳联保抽签者达400余人。此后,各级征兵官员徇私舞弊,不按兵役法办事。民国28年10月,皖南行署视察江询在《视察青阳县政报告》记载:“该县兵役配额较多,过去办理征兵,从未照法定手续办理,免役、缓征未调查明白,适龄壮丁未抽签,以致临时乱拉乱抓,弊端百出,贿赂公行。”是年,《县甲级壮丁统计表》载:总计6340人,缓役、免役计2116人,应征4224人。贵(池)徽(州)师管区配征本县兵额为930人。缓役、免役全为豪门子弟,应征服役者均为农民青壮年。入伍时,备受绳索捆绑、枪兵押送之苦,“躲壮丁”者日多。因此“抽壮丁”渐废,多以“买壮丁”代之,即按每兵30至50担大米的代价,向应征农户摊索壮丁费,买壮丁抵额。由于地方官与征兵官合伙渔利,甚至串通以卖壮丁为业的游民进行勒索,致使壮丁费用年年增加,不少农户因此倾家荡产。民国30年前后,本县年配征兵额增至千名以上,公然废弃“抽壮丁”而实行“抓壮丁”,即不论是否适龄、独子,身体是否合格,甚至外地流落佣工的,都抓去抵充配额。乡村青壮年躲丁者更多,致使配征兵员缺额逐渐增加。县长莫寒竹曾下令各区、乡(镇)、保甲:“择各要道隘口,设兵役证盘查哨,”以防堵壮丁外逃。民国33年5月,县长唐克南向皖南行署建议:“出国壮丁役龄降至30岁,普通壮丁役龄降至45岁。”
抗日时期征兵表
解放后实行志愿兵役制。1950年,在“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号召下,广大青年踊跃报名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至1951年,全县有2170人自愿参军。
1954年冬,安庆军分区在本县进行义务兵役制试征工作。首次征集义务兵311名。1955年7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本县每年6月30日以前,通知年满18岁至25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和初步体格检查,合格者即为应征公民。每年11月1日到翌年2月底进行征集。应征公民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后,由县征集办公室、接兵部队和区、乡(社)党委“定兵”,最后由县兵役局发出入伍通知书。“文革”前后,政治审查以调查家庭出身为主。
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征兵年龄通常为18至22周岁,政治审查改为重在本人表现,文化水平列为定兵重要条件之一。1984年5月,国务院颁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以义务兵役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此后,县人武部每年对全县适龄青年进行登记,并严格筛选预征对象。在征集中,严格把握体检、政审、定兵关。兵员质量精良,已连续4年无退兵。1989年,登记13132人,实征117人。
历年实征义务兵表
光绪二十九年,清廷编练“新军”,实行募兵制。地方官府设招兵处,确定开招日期。招募时,督抚派员会同备州府县根据配额按条件挑选,应募者须填明住址、籍贯、年龄、父母兄弟妻子姓名,并由地方殷实户出具保结,经地方官、征兵官核验选收。
民国初,兵源主要来自招募。民国16年(1927),国民革命军第四十四军曾在本县设新兵招募处。
民国22年,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始行征兵制,采取“抽壮丁”征集方法,县按年度配征兵额,根据“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独子不征”的原则,组织20至25岁的男青年(甲级壮丁)集中抽签,确定应征服役对象。民国27年5月,蓉高、木镇、九华、陵阳等18个联保,分别举行壮丁抽签,陵阳联保抽签者达400余人。此后,各级征兵官员徇私舞弊,不按兵役法办事。民国28年10月,皖南行署视察江询在《视察青阳县政报告》记载:“该县兵役配额较多,过去办理征兵,从未照法定手续办理,免役、缓征未调查明白,适龄壮丁未抽签,以致临时乱拉乱抓,弊端百出,贿赂公行。”是年,《县甲级壮丁统计表》载:总计6340人,缓役、免役计2116人,应征4224人。贵(池)徽(州)师管区配征本县兵额为930人。缓役、免役全为豪门子弟,应征服役者均为农民青壮年。入伍时,备受绳索捆绑、枪兵押送之苦,“躲壮丁”者日多。因此“抽壮丁”渐废,多以“买壮丁”代之,即按每兵30至50担大米的代价,向应征农户摊索壮丁费,买壮丁抵额。由于地方官与征兵官合伙渔利,甚至串通以卖壮丁为业的游民进行勒索,致使壮丁费用年年增加,不少农户因此倾家荡产。民国30年前后,本县年配征兵额增至千名以上,公然废弃“抽壮丁”而实行“抓壮丁”,即不论是否适龄、独子,身体是否合格,甚至外地流落佣工的,都抓去抵充配额。乡村青壮年躲丁者更多,致使配征兵员缺额逐渐增加。县长莫寒竹曾下令各区、乡(镇)、保甲:“择各要道隘口,设兵役证盘查哨,”以防堵壮丁外逃。民国33年5月,县长唐克南向皖南行署建议:“出国壮丁役龄降至30岁,普通壮丁役龄降至45岁。”
抗日时期征兵表
解放后实行志愿兵役制。1950年,在“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号召下,广大青年踊跃报名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至1951年,全县有2170人自愿参军。
1954年冬,安庆军分区在本县进行义务兵役制试征工作。首次征集义务兵311名。1955年7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本县每年6月30日以前,通知年满18岁至25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和初步体格检查,合格者即为应征公民。每年11月1日到翌年2月底进行征集。应征公民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后,由县征集办公室、接兵部队和区、乡(社)党委“定兵”,最后由县兵役局发出入伍通知书。“文革”前后,政治审查以调查家庭出身为主。
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征兵年龄通常为18至22周岁,政治审查改为重在本人表现,文化水平列为定兵重要条件之一。1984年5月,国务院颁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以义务兵役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此后,县人武部每年对全县适龄青年进行登记,并严格筛选预征对象。在征集中,严格把握体检、政审、定兵关。兵员质量精良,已连续4年无退兵。1989年,登记13132人,实征117人。
历年实征义务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