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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本县山林系私人和公堂所有。建国后,实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公堂山林归劳动者个人所有、村公有和国有;农业合作化后,山林折价入股,为社队集体所有或国有。1964年农业实行“四固定”(土地、劳力、耕牛、农具固定到作业组),山林权全归生产队或大队。1967年,县农林水电科与小河公社樟村大队中村、下村两个生产队签订协议书将九里岗220亩队有山场划属国有创办苗圃。据森林清查统计,本县国有山场计19万亩,占全县山场总面积的10.2%,集体所有山场167.20万亩,占全县山场总面积的89.8%。
1981年9月,在占大公社利源大队进行林业“三定”试点的基础上,抽调县、公社、大队、生产队干部851人,进驻17个公社(镇)133个大队,836个生产队开展林业“三定”工作,历时3个多月基本完成了任务。“三定”中,调处好山林权属纠纷1596起,占全部山林纠纷1614起的98.9%,并均签订了协议书或发了仲裁书;有768个生产队划定了自留山17万亩,占山场总面积的9.13%,户均9.6亩,人均2.4亩;725个有林生产队和81个社队林场确定了林业生产责任制,承包山场面积134万亩,占全县山场总面积的近72%,占全县林业用地面积的76.2%。按责任制形式分:承包到组的405个生产队,承包山场面积70.60万亩,承包到户的224个生产队,山场面积30.30万亩;实行生产队集体经营、专人管护的96个生产队,山场面积26.50万亩;社队林场承包6.6万亩。
为了进一步调动林农营林、护林积极性,稳定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1984年12月始,全县又全面开展了进一步稳定和发展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至1985年2月,山场承包到户的增加到638个生产队(不含划出去的广阳乡27个生产队),面积增加到50万亩。方法有两种:一是将现有林木材积折价到户,分期归还价款,自主经营,依法采伐;二是估价到户,材积内收入分成(承包户40%或30%,生产队60%或70%),增积部分归户,并规定一定30年至50年不变,子女有继承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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