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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算外资金收支
本县预算外资金主要来源有: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及其它自筹资金。预算外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地方社会公益事业,以弥补国家预算内资金不足。1970年以前,县内地方附加及自筹资金项目少,收支数额甚小。1970年始,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安排一部分集中县财政统筹使用。1979年省对县级工业企业实行利润“五五”分成制度,县财政可按50%的比例留存,纳入预算内收入,预算外管理,由县财政统一安排使用。1985年始,根据省规定精神,停止工业利润分成和集中折旧基金制度及工商税附加。本县预算外资金收入始于1952年征收工商税附加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是年全县附加收入16880元,其中工商税附加15857元,公用事业附加1023元。1966年至1985年,全县预算外资金收入321.62万元。其中1981年至1985年收入占44.1%;1985年收入占4.16%。预算外资金支出,原则上掌握量入为出。1966年至1985年,本县预算外资金支出共412.67万元,其中用于经济建设279.74万元,占67.78%;社会文教卫生67.33万元,占16.32%;行政管理费21.42万元,占5.2%;其它支出44.18万元,占10.7%。“六五”计划期间(1981~1985)预算外资金支出额比“五五”计划期间预算外资金支出额增长2.76倍。
若干年份全县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若干年份全县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表
金额单位: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