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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退军人安置
本县自1950年始办理复员军人安置工作。1951年县成立转业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1955年义务兵役制实施后,曾在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时期入伍的志愿兵复员回县,多数被安置回乡参加社会主义建设。1950年至1957年石埭县接收复、退军人393人,其中复员军人干部75人,按规定安排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66人。
1970年县成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安置事宜。1958年至1985年,县区域内共接收义务兵退伍军人1129人,均按规定安置回乡生产或安排工作,其中安排工作(含复工)299人。1978年后接收的部队复员干部13人,均于1980年改为转业。
若干年份复员军人接收安置情况

1970年县成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安置事宜。1958年至1985年,县区域内共接收义务兵退伍军人1129人,均按规定安置回乡生产或安排工作,其中安排工作(含复工)299人。1978年后接收的部队复员干部13人,均于1980年改为转业。
若干年份复员军人接收安置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