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二)福利
1953年1月,根据政务院修正公布的劳动保护条例的精神,本县对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仿照执行。国家干部和职工还享有生活困难补助、死亡安葬和遗属抚恤等福利。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单位职工家属可享受半公费医疗。
1976年始设县福利委员会,职工福利方面的具体事务由劳动局办理。干部福利工作原由县委组织部统管,1979年改由县人事局负责。
1978年,本县建立保健食品制度,按工种分甲、乙、丙三等,甲等月发8.80元,乙等7.00元,丙等4.80元。另外对高温操作的职工实行保健费补贴,享受这项待遇的计142人(其中甲等3人、乙等71人、丙等68人)。
建国以来,各企业单位还按照本系统的规定,向职工发放劳保用品。
1975——1985年国家机关、全民单位职工劳福利费用情况表

1976年始设县福利委员会,职工福利方面的具体事务由劳动局办理。干部福利工作原由县委组织部统管,1979年改由县人事局负责。
1978年,本县建立保健食品制度,按工种分甲、乙、丙三等,甲等月发8.80元,乙等7.00元,丙等4.80元。另外对高温操作的职工实行保健费补贴,享受这项待遇的计142人(其中甲等3人、乙等71人、丙等68人)。
建国以来,各企业单位还按照本系统的规定,向职工发放劳保用品。
1975——1985年国家机关、全民单位职工劳福利费用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