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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户籍管理
清顺治四年(1647),颁布大清律,编制户口法,县内实行每10户立1牌头,10牌头立1甲头,10甲头立一保长。各户发给印牌,写上户主姓名,出入往来均注明情由。
宣统二年(1910)本县筹备设立自治公所,由其负责查户口编门牌。
民国时期,本县户口由县民政部门管理,民国36年(1947),县民政科内设户政股,各乡镇设户籍主任和户籍干事,各保设户籍事务员。
建国后,户口由县公安部门管理。农村户口,县公安局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城镇户口由公安派出所管理。规定:农村户口和在农村工作的非农业户口一律委托所在乡镇管理,出生或死亡,必须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登记或注销;县城的非农业户口由城关派出所直接管理,出生或死亡,必须持所在单位证明到派出所申报或注销;外地流入户口,必须持本地区乡镇级以上单位证明到流入地所在派出所申报登记,交纳本人照片,办理临时户口。
宣统二年(1910)本县筹备设立自治公所,由其负责查户口编门牌。
民国时期,本县户口由县民政部门管理,民国36年(1947),县民政科内设户政股,各乡镇设户籍主任和户籍干事,各保设户籍事务员。
建国后,户口由县公安部门管理。农村户口,县公安局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城镇户口由公安派出所管理。规定:农村户口和在农村工作的非农业户口一律委托所在乡镇管理,出生或死亡,必须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登记或注销;县城的非农业户口由城关派出所直接管理,出生或死亡,必须持所在单位证明到派出所申报或注销;外地流入户口,必须持本地区乡镇级以上单位证明到流入地所在派出所申报登记,交纳本人照片,办理临时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