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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机构
民国16年(1927)以前,本县一直是司法行政合一体制,由知县(县尹、县令)兼理司法,掌管审判权。民国16年后,县政府内始设司法科(高等法院池州分院下属审判机构),县长兼司法官,设承审员、书记员、录事、检验员、代笔师、执行吏若干人。民国26年县设司法室,县长兼主任,设承审员、书记员、录事等官员。民国34年改司法室为司法处,设处长1人、审判官1人、书记员1人、检验员1人、办事员1人、录事2人。至民国38年4月石埭解放止。
解放初期,县人民政府内设民法科,配备科长、书记员各1人。1950年2月25日,成立石埭县人民法院。是年,为保卫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于广阳镇成立县土改法庭,法庭正副庭长分别由法院院长、公安局长兼任,设审判员、录事、材料员若干人。土地改革结束后,土改法庭随之撤销。1952年,为保卫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运动(简称“三反”运动)的顺利进行,于元月成立“三反”法庭,庭长由法院院长兼任,设审判员、书记员若干人。1953年12月,县法院在横渡区设立巡回法庭及审判站。实行巡回就地审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
1953年7月,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保证第一次普选工作的正常进行,县法院在横渡、夏村、龙岩三个区分别成立了两个普选法庭(夏村、龙岩合建)。普选法庭设正、副庭长各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陪审员1至2人。普选法庭除受理普选工作中违法案件外,对于民事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也予以受理。该法庭在全县普选工作完成后撤销。1965年12月建立石台县人民法院。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法院被迫停止活动,其职能先后由军事管制小组和革委会人保组取代。1973年4月,恢复县人民法院。1982年9月,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除原设的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外,增设了经济审判庭。
2.司法行政机构
建国前,本县未独立设置司法行政机构。1956年7月,始设石埭县法律顾问处,隶属县人民法院。是年,11月撤销法律顾问处。1957年3月至1958年底,县人民法院内曾设公证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之后,本县于1980年12月建立司法行政机构——石台县司法局。1981年7月建立公证处,1982年2月建立法律顾问处,隶属县司法局。1984年,全县16个乡(镇)配备了26名兼职公证联络员。1985年12月,县公证处有公证员3名,公证工作人员1名,县法律顾问处有律师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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