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三)婚丧诞辰习俗
1.婚嫁
(1)联姻
旧时联姻,讲究“门当户对”,男女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早婚多,故有“十三爹、十四娘”之谓。
联姻礼俗烦琐,名目众多。民国前,嫁娶先行纳彩、间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称为“六礼”。之后,婚序逐渐改为“议婚”、“定婚”、“迎娶”。议婚,初由男家托媒人至女家求取“八字”,交算命先生推算,若“八字”不相克,即向女家正式提亲和定婚,定婚时,双方办酒席,宴请亲友及媒人。迎娶之前,男方置备衣服、首饰、礼金,择吉日送至女家。定亲后,一年三节(春节、端午、中秋)均需向女家送礼。迎娶时,男方备花轿、鼓乐至女家迎亲。女家接轿后,即为新娘梳妆“开脸”,更衣戴花,有的胸前戴上“日月镜”。上轿前,新娘拜别祖家香火及父母、亲长,开始“哭嫁”,意为“哭发”。嗣之,用红绸布蒙住新娘头脸,背上花轿,声乐前导,媒的先往,花轿之后,紧随嫁妆。晚间女家设酒席宴客,称“送嫁酒”。男家张灯结彩,喜气盈门,新娘新郎需举行拜堂仪式,先拜天地再拜双亲,后夫妻相拜。礼毕,即用数条布袋铺地,供新娘新郎垫脚,步入洞房,并将身后的布袋向前传递,取其谐音“传代”。开宴款待亲友,撒发喜糖。宴毕,亲友“闹新房”。婚后三天,新婿备礼偕女回娘家,称“三朝回门”。
建国后,国家颁布《婚姻法》,实行婚姻自主,废除包办婚姻。凡非直系亲属的未婚男女自由恋爱、身体健康、合乎法定婚龄,去当地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始为合法夫妻。后即择吉日举行婚礼,时双方略备酒席宴请亲友,撒发喜糖喜烟、表示庆贺。70年代后,婚事渐趋大办,结婚要成套家具和“三转一响”(即手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至80年代初期,则要置沙发、收录机、电视机、电风扇等高档家具和家用电器。城镇青年大多举行旅行结婚,也有参加单位举行的集体婚礼。
(2)招亲
旧时,男到女家入赘,称招亲。入赘后。男方及所生孩子均改从女方姓,后易为仍可从原姓,但必须有一孩从女方姓。今男嫁女娶为社会新风。
(3)陋习
纳妾旧时,官宦及富家为享乐或生于传宗接代,虽有妻室,又娶侧室,谓之纳妾,俗称“讨小老婆”。此陋习建国后革除。
童养媳男孩尚幼,即抱养女为幼孩之妻,长大圆房婚配。女孩自小被男家收留,此时己算定了终身。亦有男孩未出世即抱养小媳妇,称为“等郎媳”。是俗,建国后己废。
近亲结婚古时,不许同姓同族结婚,但允许姑表姨表婚配,谓之“亲上加亲”。此俗,本县高山地区盛行。建国后,经过宣传教育,近亲结婚渐少。
抢亲一般是中年丧妻后无法续娶者,经好事者暗中择选寡妇,待一切准备就绪后,即由男家备轿子和打手,强行抢娶。建国后,革除此俗。
买卖婚姻建国前,富者丧妻后,与有妻之夫商定出钱买妻。卖方多为穷愁潦倒,无法还债或好嗜鸦片烟者。此俗,建国后绝迹,但变相买卖婚姻现象仍有存在。80年代始,国家明文废止。
2.诞辰
俗称“过生日”。小儿周岁“生日”,一般要宴客庆贺,外婆家要送衣帽鞋袜。多数吃煮鸡蛋,亦有儿女为娘备饮食,称之“儿的生日娘的难”。年长者过生日,谓之“寿庆”,素有做寿之习,一般从50岁始,10年一庆,但须提前一年,所谓“做九不做十”,亲友均赠衣料、鸡、肉、面等。生日这天,举行寿宴,幼辈须向老人行跪拜礼,祈望老人“延年益寿”。
民间过36岁生日(忌年),亲友中有送白公鸡、白衬衫之习俗,取过去岁月“白白过去”之意,以此消灾避难。
旧时,地方上豪绅及有权势的人做寿,必先广发请柬(红帖子),坐等他人打鼓奏乐将财礼送上门。每逢此时,佃户和贫苦百姓暗暗叫苦不迭。
3.丧葬
旧时,丧礼繁琐。生前均备好棺木,称“寿材”,富者棺厚而大,曰“金箱”、“十二园”之类;贫者棺薄而小,一般是“五底”(底部用五根细木拼制)而已。
(1)寿终与入殓
老人病危,儿孙须临床守候,称“送老”。咽气时,焚化香纸及纸轿、纸马,殁后,移于门板,放上盖脸纸。嗣后,向亲友报丧,亲友携物前来吊唁,子孙跪地哭泣。收殓时,先洗濯死者全身,后穿上红衣、红裤(亦有用丝棉裹扎),再穿上黑色或蓝色衣裤,有“五领(衣)三腰(裤)”、“七领五腰”、“九领十三腰”之分,穷苦人家多为穿生前衣服(剪去钮扣)。收殓后,亲属即向遗体告别。棺内以陈石灰垫底,用石灰包作枕。死者身盖锦被,盖棺后,棺前摆上所谓“倒头饭”(饭上放鸡蛋两个,插筷一双,香三柱)。家境宽裕者均请道士做“法事”,以超度亡灵。
(2)出殡与安葬
首行殡祭,诵读祭文,诉述死者身世业绩。出殡时,棺盖红布,上缚红毛公鸡一只,长子披麻戴孝,手捧灵牌,送殡亲友头戴白帽随棺后缓行。途中亲属扶棺号哭,专人丢放“纸钱”,鸣放鞭炮,敲击锣鼓。
客籍人多于厝柩三年后方可安葬,称之“葬坟”;土著居民多为此时土葬。停柩或入墓穴(俗称“井”),事先均请地理先生选地定向,择时破土、掘穴,而后安棺筑(或封砌厝柩)、立碑。
(3)守制与祭奠
昔有为死者做“七”之俗。自逝者去世之日起,第三天谓之“三朝”,第七天称“头七”,嗣后,每隔七天一次,七七为“终七”。家人逢“七”,上坟祭奠,其中“六七”只由已出嫁的女儿及女婿等代为上坟祭奠。“七七”之内孝子不理发不剃须。死者去世满百天,做“百日”祭奠。另有守孝三年之习,死者去世满三年,方可操嫁娶喜事,若在死者出殡时即办婚事,则不忌,否则被认为不孝。孝期内,每逢春节只准用蓝、绿、黄色纸写春联。
上述习俗,均为享天年得善终者,对于短命轻生非正常死亡者,则草率安葬。旧时媳妇被虐待致死的,娘家则来人大闹丧事,俗称作“姑娘会”。
建国后,丧事有所简化。机关单位若有职工去世,均张贴讣告,开追悼会,致悼词,亲友吊唁多送挽幛或花圈,送殡亲友臂戴黑纱,胸戴白花,一般不搞宴请。
(1)联姻
旧时联姻,讲究“门当户对”,男女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早婚多,故有“十三爹、十四娘”之谓。
联姻礼俗烦琐,名目众多。民国前,嫁娶先行纳彩、间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称为“六礼”。之后,婚序逐渐改为“议婚”、“定婚”、“迎娶”。议婚,初由男家托媒人至女家求取“八字”,交算命先生推算,若“八字”不相克,即向女家正式提亲和定婚,定婚时,双方办酒席,宴请亲友及媒人。迎娶之前,男方置备衣服、首饰、礼金,择吉日送至女家。定亲后,一年三节(春节、端午、中秋)均需向女家送礼。迎娶时,男方备花轿、鼓乐至女家迎亲。女家接轿后,即为新娘梳妆“开脸”,更衣戴花,有的胸前戴上“日月镜”。上轿前,新娘拜别祖家香火及父母、亲长,开始“哭嫁”,意为“哭发”。嗣之,用红绸布蒙住新娘头脸,背上花轿,声乐前导,媒的先往,花轿之后,紧随嫁妆。晚间女家设酒席宴客,称“送嫁酒”。男家张灯结彩,喜气盈门,新娘新郎需举行拜堂仪式,先拜天地再拜双亲,后夫妻相拜。礼毕,即用数条布袋铺地,供新娘新郎垫脚,步入洞房,并将身后的布袋向前传递,取其谐音“传代”。开宴款待亲友,撒发喜糖。宴毕,亲友“闹新房”。婚后三天,新婿备礼偕女回娘家,称“三朝回门”。
建国后,国家颁布《婚姻法》,实行婚姻自主,废除包办婚姻。凡非直系亲属的未婚男女自由恋爱、身体健康、合乎法定婚龄,去当地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始为合法夫妻。后即择吉日举行婚礼,时双方略备酒席宴请亲友,撒发喜糖喜烟、表示庆贺。70年代后,婚事渐趋大办,结婚要成套家具和“三转一响”(即手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至80年代初期,则要置沙发、收录机、电视机、电风扇等高档家具和家用电器。城镇青年大多举行旅行结婚,也有参加单位举行的集体婚礼。
(2)招亲
旧时,男到女家入赘,称招亲。入赘后。男方及所生孩子均改从女方姓,后易为仍可从原姓,但必须有一孩从女方姓。今男嫁女娶为社会新风。
(3)陋习
纳妾旧时,官宦及富家为享乐或生于传宗接代,虽有妻室,又娶侧室,谓之纳妾,俗称“讨小老婆”。此陋习建国后革除。
童养媳男孩尚幼,即抱养女为幼孩之妻,长大圆房婚配。女孩自小被男家收留,此时己算定了终身。亦有男孩未出世即抱养小媳妇,称为“等郎媳”。是俗,建国后己废。
近亲结婚古时,不许同姓同族结婚,但允许姑表姨表婚配,谓之“亲上加亲”。此俗,本县高山地区盛行。建国后,经过宣传教育,近亲结婚渐少。
抢亲一般是中年丧妻后无法续娶者,经好事者暗中择选寡妇,待一切准备就绪后,即由男家备轿子和打手,强行抢娶。建国后,革除此俗。
买卖婚姻建国前,富者丧妻后,与有妻之夫商定出钱买妻。卖方多为穷愁潦倒,无法还债或好嗜鸦片烟者。此俗,建国后绝迹,但变相买卖婚姻现象仍有存在。80年代始,国家明文废止。
2.诞辰
俗称“过生日”。小儿周岁“生日”,一般要宴客庆贺,外婆家要送衣帽鞋袜。多数吃煮鸡蛋,亦有儿女为娘备饮食,称之“儿的生日娘的难”。年长者过生日,谓之“寿庆”,素有做寿之习,一般从50岁始,10年一庆,但须提前一年,所谓“做九不做十”,亲友均赠衣料、鸡、肉、面等。生日这天,举行寿宴,幼辈须向老人行跪拜礼,祈望老人“延年益寿”。
民间过36岁生日(忌年),亲友中有送白公鸡、白衬衫之习俗,取过去岁月“白白过去”之意,以此消灾避难。
旧时,地方上豪绅及有权势的人做寿,必先广发请柬(红帖子),坐等他人打鼓奏乐将财礼送上门。每逢此时,佃户和贫苦百姓暗暗叫苦不迭。
3.丧葬
旧时,丧礼繁琐。生前均备好棺木,称“寿材”,富者棺厚而大,曰“金箱”、“十二园”之类;贫者棺薄而小,一般是“五底”(底部用五根细木拼制)而已。
(1)寿终与入殓
老人病危,儿孙须临床守候,称“送老”。咽气时,焚化香纸及纸轿、纸马,殁后,移于门板,放上盖脸纸。嗣后,向亲友报丧,亲友携物前来吊唁,子孙跪地哭泣。收殓时,先洗濯死者全身,后穿上红衣、红裤(亦有用丝棉裹扎),再穿上黑色或蓝色衣裤,有“五领(衣)三腰(裤)”、“七领五腰”、“九领十三腰”之分,穷苦人家多为穿生前衣服(剪去钮扣)。收殓后,亲属即向遗体告别。棺内以陈石灰垫底,用石灰包作枕。死者身盖锦被,盖棺后,棺前摆上所谓“倒头饭”(饭上放鸡蛋两个,插筷一双,香三柱)。家境宽裕者均请道士做“法事”,以超度亡灵。
(2)出殡与安葬
首行殡祭,诵读祭文,诉述死者身世业绩。出殡时,棺盖红布,上缚红毛公鸡一只,长子披麻戴孝,手捧灵牌,送殡亲友头戴白帽随棺后缓行。途中亲属扶棺号哭,专人丢放“纸钱”,鸣放鞭炮,敲击锣鼓。
客籍人多于厝柩三年后方可安葬,称之“葬坟”;土著居民多为此时土葬。停柩或入墓穴(俗称“井”),事先均请地理先生选地定向,择时破土、掘穴,而后安棺筑(或封砌厝柩)、立碑。
(3)守制与祭奠
昔有为死者做“七”之俗。自逝者去世之日起,第三天谓之“三朝”,第七天称“头七”,嗣后,每隔七天一次,七七为“终七”。家人逢“七”,上坟祭奠,其中“六七”只由已出嫁的女儿及女婿等代为上坟祭奠。“七七”之内孝子不理发不剃须。死者去世满百天,做“百日”祭奠。另有守孝三年之习,死者去世满三年,方可操嫁娶喜事,若在死者出殡时即办婚事,则不忌,否则被认为不孝。孝期内,每逢春节只准用蓝、绿、黄色纸写春联。
上述习俗,均为享天年得善终者,对于短命轻生非正常死亡者,则草率安葬。旧时媳妇被虐待致死的,娘家则来人大闹丧事,俗称作“姑娘会”。
建国后,丧事有所简化。机关单位若有职工去世,均张贴讣告,开追悼会,致悼词,亲友吊唁多送挽幛或花圈,送殡亲友臂戴黑纱,胸戴白花,一般不搞宴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