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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经济制度变革
一、土地改革
土改前,全区有耕地458.05万亩,人口271.06万人,人均耕地1.69亩。其中,地主(包括其他成份兼地主)占总人口2.38%,占总耕地35.8%,面积(包括公地、私山)为164.04万亩;富农(包括半地主式富农)占总人口的3.21%,占耕地7.09%,面积为32.48万亩;中农占总人口的37.72%,占总耕地的34.3%,面积为157.13万亩;贫雇农占总人口的52.64%,占总耕地的19.96%,面积为91.3万亩;小土地出租者占总人口的1.03%,占耕地2.44%,面积为11.9万亩;其他占总人口3.02%,占耕地面积的0.41%。面积为1.92万亩。各阶级阶层人均占耕地数量分别是:地主25.35亩,富农3.74亩,中农1.54亩,贫农0.65亩,雇农0.22亩,小土地出租者4.01亩,其他阶层0.23亩。农村中占人口总数52.64%的贫雇农只占有耕地19.96%;反之,地主、富农人口只占农村总人口的5.59%,而拥有耕地达42.89%。
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区内从1950年9月到1951年底,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地、县成立了土改委员会,抽调机关干部和华东革命大学、皖北干校、地委干校的干部、学员共2200余人组成土改工作队,下派到各地协助抓土改;抽调100名干部(其中县干3人,区干20人,乡干40人,余为一般干部)加强对土改的领导。各区乡成立了农民协会,发动和组织土改工作。是时,地委在巢县中苔区凤凰乡、秀芙乡,含山县东林区白衣乡开展土改试点。其他各县也分别在14个乡进行试点。从1950年11月前后开始,全区499个乡镇中的491个乡分成三批开展土改。到1951年四五月基本结束。
在土改后期,进行了检查验收,其中123个乡合格,307个乡基本合格,61个乡不合格。对不合格的乡和基本合格乡中不完善部分进行了补课。对错划成份的,对照政策予以纠正。和县对错划为地主、富农成份的292户及漏划地主、富农成份的327户都一一予以纠正。有少数地方在建立农村基层组织时,贯彻依靠贫雇农阶级路线不够,中农有的占一半,甚至占三分之二,地、县委及时予以调整。对建国前区内部分解放区土改中存在的问题,在端正政策、加强团结的原则下,也进行了适当调整。
通过上述工作,土地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全区贫雇农分得耕地124.5万亩,由原来的人均0.64亩上升至1.5亩;中农分田41.2万亩,由原来的人均1.54亩上升到2亩。他们占有土地超过平均数,充分体现了党保护中农利益的政策。全区征收富农的出租土地8.44万亩,人均占有土地由原来的3.74亩下降到2.76亩,体现了保护富农经济的政策。没收了地主“五大财产”,其中土地131.63万亩,房屋63379间,耕畜4274头,农具23659件,粮食1005万斤。同时也给地主分了土地,人均由21.67亩下降到1.33亩,其他成份兼地主的,人均1.4亩,从而有利于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自食其力,重新做人。
二、农业合作化
(一)农业互助组
土地改革后,农村经济有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是,一些贫农、下中农家底薄,生产资料不足,资金缺乏。加之江河圩堤年久失修,每年局部地区的自然灾害不断发生。为了维持生计,一些贫下中农只好借贷、卖田,而另一些比较富裕的农民乘机放债、雇工、买田置地,农村中又出现了两极分化。同时,在土改后,农村依然是私有、分散和脆弱的个体经济,商品率低,无法满足社会主义工业化对粮食和工业原料作物迅速增长的需要。土地改革后,农民一方面有发展个体经济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互助合作的愿望。1951年4月左右,巢县新城乡农民杨桂枝,和县北戴乡农民谢成贵,无为县白马乡农民张求金,蜀山乡农民汪荣元等,率先组织了互助组。1953年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地、县委在农村贯彻决议精神,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及自愿互利的原则,引导农民组织农业互助组。同年底,全区互助组发展到9400多个。到1955年底,发展到35885个,入组农户达36万多户,约占总农户的60%。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互助组虽然打破了个体经济的局限性,但规模狭小、经营分散、很难有效地利用土地、劳力和资金,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从1952年冬季开始,各县都在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上,试办初级农业合作社,到年底止,全区共试办初级社36个:其中巢县7个,和县15个,含山8个,无为3个,庐江3个。到1955年下半年,区内初级社已发展到8769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40.4%。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社依然存在着统一经营、集体劳动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一部分占有较多、较好土地和生产资料的社员,在分配时,获得较多的分红(报酬),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影响了另一部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束缚了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1954年,庐江县率先试办了全区第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庐江、无为两县又相继办起46个高级社。1956年6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随后在全区掀起办高级社热潮。同年底,共办1219个,至1957年已发展到1628个,绝大多数农户加入高级社,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
这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取消了土地报酬,并将社员私有的土地无代价地收为集体所有,耕畜、大型农具按自愿互利原则折价归社,实现了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社员私有的生活资料和零星树木、家禽、小农具都不入社,允许社员利用工余假日耕种自留地和经营家庭副业,作为集体经济的补充。高级社在有计划分工和协作的基础上,组织社员集体劳动,收入由社统一分配,在交纳农业税、完成国家统购任务、扣除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现金和实物采取劳动工分的形式实行按劳分配。
三、人民公社化
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之后,区内各县闻风而起,在一个多月时间里,办起97个人民公社。1958年11月至1959年4月,党中央围绕人民公社及农村工作召开了一系列的会议,根据这些会议要求,区内各县将公社一级集中管理改为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全区97个人民公社划分为1228个大队,9377个生产队;改公社所有为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大队为基础;对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即包工、包产、包费用,超产奖励,减产赔偿;恢复记工制度,实行按劳分配。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使左的错误有所扼制,农村形势开始好转。但随后又开展了“反右倾”,鼓干劲,掀起新的大跃进高潮。加上连续几年局部地区自然灾害严重,全区粮食、油料、生猪等连续三、四年大幅度减产,其中1961年全区粮食产量降到历史最低点,导致城乡居民营养不足,逃荒和非正常死亡的情况非常严重。
1960年11月上旬,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12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农村整风整社和若干政策问题的讨论纪要》。在省委的领导下,区内各县开始整风整社。1961年3月,各县根据省委要求,试行推广“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田间管理责任制,普遍得到群众的拥护。据统计,全区共有24396个生产队实行了“责任田”,占生产队总数的96.4%。但由于左的指导思想未能根本改变,责任田的实行遭到了多方面的指责和抨击,安徽省委被迫进行“纠正”。
1961年6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区内各县调整社队规模,人民公社由82个划分为197个,大队由1003个分成1744个,生产队由9693个分成24977个,并停办了农村公共食堂近1.1万个。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区内各县按照有利生产、有利经营管理、有利团结、有利群众监督原则,将生产大队调整为1858个;生产队调整为25561个,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从1967年开始,全区农村开展了大规模的农业学大寨运动,一直延续到1978年止。在十多年农业学大寨运动中,一方面,农田基本建设得到改善,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大型水利设施普遍增加,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主要是把自留地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了,搞政治评工,不准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关闭集市贸易等。
四、联产承包责任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79年2月,全区以生产队为基础大规模地进行试点,到年底,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主要有包产到组、包干到组、包工到组、以产记工等,实行责任制的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48.6%。有的地方还实行口粮田、水统旱分、大统小分、秋统午分、粮统经分等责任制,实行这种责任制的生产队占总数的2.4%。还有的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责任制,实行这种责任制的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4.3%。此外,仍有占总数44.7%的生产队试行不联产计酬责任制或评工记分方法。
1980年1月,召开了全省农业会议,肯定了包产到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责任制。同年5月31日,邓小平发表《关于农村政策问题》的谈话,充分肯定包产到户的性质和作用。到当年8月中旬,本区包产、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已占总数的51.3%,其中无为县占92.3%,含山县占80.1%,巢县占50%,和县占41%,庐江县占10%。
1980年9月14日至22日,中共中央召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会议。9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了这次会议的纪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全区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到年底已上升到81.9%。1981年夏,达到95.7%。其中,无为县占99.7%,含山县占99.3%,庐江县占98.5%,巢县占92.6%,和县占82%。同年底,除了集体经济比较富裕的巢县三圣大队、跃进大队、和县建设大队、星火大队等之外,全区生产队基本上都实行了包干到户责任制。与经济基础变革相适应,1983年冬至1984年春,全区又将人民公社改为乡(镇),将生产大队改为行政村。
土改前,全区有耕地458.05万亩,人口271.06万人,人均耕地1.69亩。其中,地主(包括其他成份兼地主)占总人口2.38%,占总耕地35.8%,面积(包括公地、私山)为164.04万亩;富农(包括半地主式富农)占总人口的3.21%,占耕地7.09%,面积为32.48万亩;中农占总人口的37.72%,占总耕地的34.3%,面积为157.13万亩;贫雇农占总人口的52.64%,占总耕地的19.96%,面积为91.3万亩;小土地出租者占总人口的1.03%,占耕地2.44%,面积为11.9万亩;其他占总人口3.02%,占耕地面积的0.41%。面积为1.92万亩。各阶级阶层人均占耕地数量分别是:地主25.35亩,富农3.74亩,中农1.54亩,贫农0.65亩,雇农0.22亩,小土地出租者4.01亩,其他阶层0.23亩。农村中占人口总数52.64%的贫雇农只占有耕地19.96%;反之,地主、富农人口只占农村总人口的5.59%,而拥有耕地达42.89%。
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区内从1950年9月到1951年底,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地、县成立了土改委员会,抽调机关干部和华东革命大学、皖北干校、地委干校的干部、学员共2200余人组成土改工作队,下派到各地协助抓土改;抽调100名干部(其中县干3人,区干20人,乡干40人,余为一般干部)加强对土改的领导。各区乡成立了农民协会,发动和组织土改工作。是时,地委在巢县中苔区凤凰乡、秀芙乡,含山县东林区白衣乡开展土改试点。其他各县也分别在14个乡进行试点。从1950年11月前后开始,全区499个乡镇中的491个乡分成三批开展土改。到1951年四五月基本结束。
在土改后期,进行了检查验收,其中123个乡合格,307个乡基本合格,61个乡不合格。对不合格的乡和基本合格乡中不完善部分进行了补课。对错划成份的,对照政策予以纠正。和县对错划为地主、富农成份的292户及漏划地主、富农成份的327户都一一予以纠正。有少数地方在建立农村基层组织时,贯彻依靠贫雇农阶级路线不够,中农有的占一半,甚至占三分之二,地、县委及时予以调整。对建国前区内部分解放区土改中存在的问题,在端正政策、加强团结的原则下,也进行了适当调整。
通过上述工作,土地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全区贫雇农分得耕地124.5万亩,由原来的人均0.64亩上升至1.5亩;中农分田41.2万亩,由原来的人均1.54亩上升到2亩。他们占有土地超过平均数,充分体现了党保护中农利益的政策。全区征收富农的出租土地8.44万亩,人均占有土地由原来的3.74亩下降到2.76亩,体现了保护富农经济的政策。没收了地主“五大财产”,其中土地131.63万亩,房屋63379间,耕畜4274头,农具23659件,粮食1005万斤。同时也给地主分了土地,人均由21.67亩下降到1.33亩,其他成份兼地主的,人均1.4亩,从而有利于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自食其力,重新做人。
二、农业合作化
(一)农业互助组
土地改革后,农村经济有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是,一些贫农、下中农家底薄,生产资料不足,资金缺乏。加之江河圩堤年久失修,每年局部地区的自然灾害不断发生。为了维持生计,一些贫下中农只好借贷、卖田,而另一些比较富裕的农民乘机放债、雇工、买田置地,农村中又出现了两极分化。同时,在土改后,农村依然是私有、分散和脆弱的个体经济,商品率低,无法满足社会主义工业化对粮食和工业原料作物迅速增长的需要。土地改革后,农民一方面有发展个体经济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有互助合作的愿望。1951年4月左右,巢县新城乡农民杨桂枝,和县北戴乡农民谢成贵,无为县白马乡农民张求金,蜀山乡农民汪荣元等,率先组织了互助组。1953年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地、县委在农村贯彻决议精神,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及自愿互利的原则,引导农民组织农业互助组。同年底,全区互助组发展到9400多个。到1955年底,发展到35885个,入组农户达36万多户,约占总农户的60%。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互助组虽然打破了个体经济的局限性,但规模狭小、经营分散、很难有效地利用土地、劳力和资金,仍然束缚生产力的发展。从1952年冬季开始,各县都在常年互助组的基础上,试办初级农业合作社,到年底止,全区共试办初级社36个:其中巢县7个,和县15个,含山8个,无为3个,庐江3个。到1955年下半年,区内初级社已发展到8769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40.4%。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社依然存在着统一经营、集体劳动与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一部分占有较多、较好土地和生产资料的社员,在分配时,获得较多的分红(报酬),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影响了另一部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束缚了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1954年,庐江县率先试办了全区第一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庐江、无为两县又相继办起46个高级社。1956年6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随后在全区掀起办高级社热潮。同年底,共办1219个,至1957年已发展到1628个,绝大多数农户加入高级社,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
这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组织,取消了土地报酬,并将社员私有的土地无代价地收为集体所有,耕畜、大型农具按自愿互利原则折价归社,实现了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社员私有的生活资料和零星树木、家禽、小农具都不入社,允许社员利用工余假日耕种自留地和经营家庭副业,作为集体经济的补充。高级社在有计划分工和协作的基础上,组织社员集体劳动,收入由社统一分配,在交纳农业税、完成国家统购任务、扣除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现金和实物采取劳动工分的形式实行按劳分配。
三、人民公社化
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之后,区内各县闻风而起,在一个多月时间里,办起97个人民公社。1958年11月至1959年4月,党中央围绕人民公社及农村工作召开了一系列的会议,根据这些会议要求,区内各县将公社一级集中管理改为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全区97个人民公社划分为1228个大队,9377个生产队;改公社所有为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大队为基础;对生产队实行“三包一奖”,即包工、包产、包费用,超产奖励,减产赔偿;恢复记工制度,实行按劳分配。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使左的错误有所扼制,农村形势开始好转。但随后又开展了“反右倾”,鼓干劲,掀起新的大跃进高潮。加上连续几年局部地区自然灾害严重,全区粮食、油料、生猪等连续三、四年大幅度减产,其中1961年全区粮食产量降到历史最低点,导致城乡居民营养不足,逃荒和非正常死亡的情况非常严重。
1960年11月上旬,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12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农村整风整社和若干政策问题的讨论纪要》。在省委的领导下,区内各县开始整风整社。1961年3月,各县根据省委要求,试行推广“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田间管理责任制,普遍得到群众的拥护。据统计,全区共有24396个生产队实行了“责任田”,占生产队总数的96.4%。但由于左的指导思想未能根本改变,责任田的实行遭到了多方面的指责和抨击,安徽省委被迫进行“纠正”。
1961年6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区内各县调整社队规模,人民公社由82个划分为197个,大队由1003个分成1744个,生产队由9693个分成24977个,并停办了农村公共食堂近1.1万个。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区内各县按照有利生产、有利经营管理、有利团结、有利群众监督原则,将生产大队调整为1858个;生产队调整为25561个,并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从1967年开始,全区农村开展了大规模的农业学大寨运动,一直延续到1978年止。在十多年农业学大寨运动中,一方面,农田基本建设得到改善,山、水、田、林、路、村综合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大型水利设施普遍增加,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主要是把自留地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了,搞政治评工,不准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关闭集市贸易等。
四、联产承包责任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79年2月,全区以生产队为基础大规模地进行试点,到年底,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主要有包产到组、包干到组、包工到组、以产记工等,实行责任制的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48.6%。有的地方还实行口粮田、水统旱分、大统小分、秋统午分、粮统经分等责任制,实行这种责任制的生产队占总数的2.4%。还有的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责任制,实行这种责任制的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4.3%。此外,仍有占总数44.7%的生产队试行不联产计酬责任制或评工记分方法。
1980年1月,召开了全省农业会议,肯定了包产到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责任制。同年5月31日,邓小平发表《关于农村政策问题》的谈话,充分肯定包产到户的性质和作用。到当年8月中旬,本区包产、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已占总数的51.3%,其中无为县占92.3%,含山县占80.1%,巢县占50%,和县占41%,庐江县占10%。
1980年9月14日至22日,中共中央召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第一书记会议。9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了这次会议的纪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全区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到年底已上升到81.9%。1981年夏,达到95.7%。其中,无为县占99.7%,含山县占99.3%,庐江县占98.5%,巢县占92.6%,和县占82%。同年底,除了集体经济比较富裕的巢县三圣大队、跃进大队、和县建设大队、星火大队等之外,全区生产队基本上都实行了包干到户责任制。与经济基础变革相适应,1983年冬至1984年春,全区又将人民公社改为乡(镇),将生产大队改为行政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