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金融保险
一、金融机构
(一)银行
民国4年(1915),交通银行在含山县运漕镇设立汇兑所;民国10年在巢县城关设立办事处,主要业务是商业汇兑与存、放款。民国28年,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在无为县筹建办事处。次年,无为沦陷,办事处关闭。民国35年中国农民银行南京分行在和县设立“乌江农贷通讯处”及“和县金库”。
民国25年,安徽地方银行在庐江、和县、巢县先后设办事处。民国27年由于日寇入侵各办事处均停业撤离,抗战后期,始逐步恢复。民国32年11月,设立巢县及庐江县县银行。民国35年7月,含山县成立县银行。同年9月,设无为县县银行。民国36年1月和县成立县银行。
民国30至34年,皖中(江)行署在皖江抗日根据地中心区无为县设立皖中金库,发行面额为一百元、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的“本票”。民国32年6、7月间,以金库为基础成立大江银行,行址设在无为县严家桥李大榆村,后迁至汤家沟,发行抗币“大江币”,币值分一角、五角及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二十元。民国34年秋,大江银行随新四军第七师撤离本区。
建国后的金融机构几经演变,逐步完善。1990年区内有中国人民银行巢湖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地区中心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地区中心支行、中国银行巢湖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巢湖地区中心支行等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巢湖分行1949年11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巢湖支行,下辖无为、柘皋、庐江、和县、含山、肥东、三河7个办事处。1950年底,巢湖支行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巢湖地区中心支行。1951年5月,各县办事处升格为县支行。同年,增设庐江县矾山支行(1953年改为办事处,归庐江支行管辖)。
1965年7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巢湖地区中心支行,下辖无为、巢县、和县、含山、庐江、肥东6个县支行。1970年,人民银行与财政局合并,成立巢湖专区革命委员会财政金融局。1976年3月从财政金融局析出,复设中国人民银行巢湖地区中心支行。1983年6月,肥东县支行划归合肥市支行。1984年,巢湖中心支行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巢湖分行,于次年元月正式对外行文办公。1987年7月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人行合署办公。1990年底,区内人行系统有二级分行1个,县支行5个,有干部、职工264人。
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地区中心支行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198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决定,省分行以下各级“人行”加挂工商银行牌子,实行1个机构,两块牌子,资金分开,两套帐目的过渡办法。
1985年元月,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地区中心支行,与人民银行脱钩,承办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同年8月,将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改为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市支行。1987年7、8月间,无为、庐江、和县、含山均成立了县支行。
1990年底,区内有中心支行1个,县(市)支行5个、办事处12个、分理处6个、储蓄所37个、金融服务社和分社各5个,信托公司1个。干部、职工总数为737人。
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地区中心支行1956年上半年,区内各县成立农业银行县支行。1957年撤销,并入人民银行。1963年恢复县农业银行支行,区设营业所。1965年底再次并入人民银行。
1979年7月,国务院决定恢复中国农业银行,自上而下逐级建立机构,地区设中心支行,各县设支行,下设农村营业所、信用社。1980年元月起,本区农业银行机构全部成立。
1990年底,区内有农业银行中心支行1个,县(市)支行5个,营业部5个,办事处3个,营业所43个,分理处6个,储蓄所43个,信托公司1个。有干部、职工988人。
中国银行巢湖支行建国后,中国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外业务局,对外称中国银行。1979年3月,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析出。
1988年4月,成立中国银行巢湖支行,同年11月成立无为县支行。1989年6月,成立庐江县支行。1990年5月,成立和县支行。它是经营外汇、外贸业务的专业银行。1990年底,区内有地区支行1个、县支行3个、分理处1个、储蓄所7个。职工、干部70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巢湖地区中心支行建设银行的前身是交通银行。1954年10月改称建设银行。
1955年3月,建设银行芜湖支行在巢县成立工作组。1956年底,在巢县设立建行巢县办事处。1958年8月办事处撤销,业务划归县财政部门办理。
1962年5月恢复建行巢县办事处,分管巢县、含山、肥东南片的业务。1966年1月在建行巢县办事处基础上组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巢湖专区中心支行,办理全区的基建拨款业务。1970年10月撤销并入财政金融局。1976年3月恢复巢湖地区建设银行。1978年5月在含山、和县、无为、庐江设立建行办事处。1979年1月,上述4个县的办事处相继更名为县支行。1987年5月设立建行巢湖市办事处;1989年该办事处更名为市支行。
1990年,区内建行系统有中心支行1个,县(市)支行5个、办事处4个、储蓄所37个、省信托投资公司巢湖办事处1个。职工、干部计392人。
(二)信用社
信用社是在国家银行领导下的集体金融组织,分为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
1952年区内各县在农村试办信用组,或在农村供销社内设信用部。1955年在乡一级建立信用社。1958年在人民公社内以生产大队为单位设信用部。1961年信用部与银行合并,1962年又分设。1964年撤销信用部,恢复信用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信用社服务机构有了很大的发展。1990年底,全区有信用社263个、信用分社92个、信用站316个、储蓄所115个。干部、职工2223人。
1984年巢湖地区工商银行开始筹办集体金融组织、城市金融服务社。同年8月含山县信用社成立。1985年12月,巢湖市城市信用社、庐江县信用社及和县信用社成立。1986年10月无为县信用社成立。随着业务的发展,又陆续增设含山人民信用社、庐江建设信用社、严桥金融服务所、刘渡金融服务社和巢湖市巢湖路城市信用社。
二、货币
(一)货币演变
我国实行“称量货币”制度由来已久,自西汉始,至明、清渐次盛行,当时以银锭为主要流通手段,元以后辅之以交子、钱引、会子、关子、交钞、钞引、银钞、楮券、宝钞、官票、银票等纸币。民国20年(1931),国民政府财政部确定废除按银两计算,采用银元制度,以统一币制。但旧铸银元仍照旧使用。民国22年(1933),国民政府正式下令“废两改元”,所有交易一律使用银元,不得再用银两。
民国24年(1935)11月4日,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取消银本法制,以中央、中国、交通三家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为法定货币(民国31年以后统一于中央银行一家),成为流通领域中的主要货币。
民国30年(1941)4月,国民政府发行“关金券”,先是作为纳税之用,后来也作为纸币一种,与法币并行流通。民国37年(1948)8月20日,中央银行发行“金元券”,本地区流通的有1角、5角、1元、5元、10元等多种,图面分别有孙中山、林森、蒋介石等人头像。民国38年初(1949)全区解放,停止使用。
1949年春,全境解放,人民币进入本区市场,与其它解放区发行的货币同时流通。1949年5月1日,人民币定为本位币,陆续收回在本区流通的原解放区发行的货币而统一了币制。
1955年3月1日,发行新版人民币,以代替面额较大的旧人民币,新旧币比值为1比1万。1957年发行铝质辅币1、2、5分3种,纸分币只收不付。1964年收回原苏联代印的“3、5、10元”3种版人民币。1981年再次发行纸分币,以解决硬分币短缺。1980年4月15日发行面额为1元、5角、2角、1角4种金属币,全部被民间收藏,市面未见流通。1987年4月27日,第四套人民币发行有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及50元、100元两种大面额钞票。
(二)货币发行
建国前后,中国人民银行共发行四套人民币:民国37年(1948)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时发行的人民币,票面版样繁多,面额大,以“元”为单位。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决定发行新版人民币。主币有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五种面额;辅币有一角、二角、五角、一分、二分,伍分六种面额。新旧币比值为1∶10000,新币发行同时兑换收回旧币。1962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第三套人民币,该套人民币与第二套人民币面额等值,同时流通,根据总行通知规定,从1963年12月1日起,开始收回在市场上流通的由苏联代印的三种钞票,即1953年版深绿色“井冈山”图案的三元券、酱紫色“民族大团结”图案五元券、黑色“工农像”图案的十元券。1987年4月25日国务院责成中国人民银行从该年4月27日起,陆续发行第四套人民币。该币共有九种券别,主币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六种;辅币有1角、2角和5角三种。第四套人民币与第三套人民币面额相等,并在市场上混合流通。
此外,从1957年1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一分、二分、五分三种金属分币(简称硬分币),与原纸质分币同时在市场流通。
(三)货币流通
民国初年,境内通用的货币以银锭、银条、银元(鹰洋、本洋、站洋、龙洋、孙币、袁头等)硬币为主。民国24年(1935)以中央、中国、交通三家银行发行的纸币作为法定货币。
抗战期间,在国民政府统治区,以法币为主;在敌伪控制区,以汪伪“中央储备银行”发行的“中储币”及少数日本军用钞票为主;在皖江抗日根据地内以“大江币”为主。
抗战胜利后,法币又独占区内市场,但因内战继起,物价狂涨,币值猛跌,商民纷纷以法币购买银元。巢城的十字街一度成为“银元市场”。民国31年(1942)2月起,国民政府发行“海关金单位兑换券”。简称“关金券”,与法币比值为1∶20。民国37年(1948)8月,发行“金圆券”,与法币1∶300万。继而,两“券”贬值之快更胜于法币。
解放初期,党和政府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平抑物价,中国人民银行在专区设立发行支库,各县设立金库保管点。根据国家稳定货币的方针和《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挂牌收兑金银,严禁金银外币和一切变相货币流通。同时规定从1949年5月起,各国营单位一律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从是年11月起,用人民币收兑区内流通的北海、华中、中洲、大江等多种地方币。从而统一了币制。
1950年地区支库升格为中心支库,各县金库保管点升为支库,在较大的集镇设保管点,按出入库制度发行和回笼货币。
1950年7月,区内各县支行普遍实施现金管理。凡公营企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及合作社等单位的收入现金,一律存入国家银行,支出按照现金管理支出规定,向开户银行提出现金。同年11月起,开始编报现金收支计划,核定单位库存现金额度,不定期检查库存和监督支付,使单位的现金用量均缩小到规定的范围之内。
“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现金管理制度一度混乱。1977年得到恢复,同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区内地、县两级人民银行,在党、政统一领导下,组成“现金管理大检查小组”,深入单位开展检查,查出一些帐实不符、白条抵库等错乱现象,并及时予以纠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改革开放,市场货币容量逐年增大。特别是农村容量增长更快。主要原因是农副产品调价,集市贸易发展,城乡个体商户增多,携带大量现金跨省长途采购商品,导致现金在地区间的横向流通,扩大了市场的货币容量。
1950—1990年全区信贷现金收支情况表
1983—1990年末全区市场货币量测算表
三、信贷
建国后,贷款业务长期由人民银行办理。从1979年始,人民银行与农业银行分办贷款业务。1985年后,各项货款分别由各专业银行办理,人民银行只对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委托专业银行发放专项贷款,并对信贷工作进行宏观调控管理,不直接对企业、个人发放贷款。截至1990年底,各项贷款余额由1951年的173万元增加到184555万元,增长了1066.79倍。
(一)工业贷款
1949年,全区的工业企业基础薄弱,同时,“五种经济成份”并存,人民银行根据“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办理信贷业务。直接扶植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企业,重点支持国营工业的发展,有选择地支持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
1953至1957年,工业信贷的任务是按照国家的计划要求,大力促进国营工业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7年,全区工业贷款余额达2582万元,比1952年增长198.61倍。
1958年,全国掀起“大跃进”、“大办工业”、“大办钢铁”热潮,在“工业生产多少、商业就收购多少,银行就供应资金多少”的口号影响下,信贷失控。该年,本区工业贷款猛增到11425万元,比上年增长4.42倍。1959年继续上升为13091万元。1961年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银行系统执行贷款按计划、压缩基建支出、积极清理被挤占挪用的信贷资金,工业贷款逐年下降。1965年末,工业货款余额为464万元,为1959年的3.5%。当年工业总产值上升为13905万元。
“文革”期间,信贷管理松弛。至1978年末,贷款余额为3345万元,比1965年464万元增长7.21倍;而工业总产值与同期比仅增长3.15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信贷工作确立了“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运用信贷资金的调节作用,按照国家计划所要求的比例,调整区内农业、轻工业、重工业的比例关系。1952年全区农、轻、重比例为83.3∶13.4∶3.3。1978年为63.1∶20.9∶16。1990年为43.4∶33.3∶23.3。
1990年底,全区乡以上工业贷款余额28911万元,其中:工行占80.17%、农行占9.70%、中行占2.68%、建行占7.44%。
(二)商业贷款
建国初,人民银行代理贸易金库,支持国营商业发展。1950年,贷款种类有定活期抵押、信用、往来透支及贴现。信用放款要铺保,放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半个月,利息一般是商业平均利润的30%—40%。1953年,对私营商业贷款本着“守法从严、违法不贷;本埠进货从宽,外埠进货从严”的原则,以资加强管理与监督,减少现金外流。同年,国营商业取消了贸易金库制度,发放定额、季节性、结算、临时和大修理贷款。1951至1953年,本区商业放款余额分别为6万元,290万元和683万元。从1954年始,商业贷款大幅度增加,至1957年末,余额达16304万元,比1952年的290万元增长56.22倍。1958年,银行支持商业部门大购、大销,充分满足资金需要,商业贷款增长过快,当年底余额达25912万元,比1957年增加9608万元。1959年末余额达31086万元。
自1962年始,银行加强信贷监督,协助商业企业处理积压物资,至1963年商业贷款略有下降,库存适销商品比重上升。“文革”时期,商业贷款失控,贷款余额逐年上升,1976年贷款余额达25931万元,较1965年增长2.31倍。1978年,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银行支持商业部门疏通商品流通渠道,扶持适销对路商品;对优、劣企业区别对待,择优投放;扶短线、压长线,减少库存。
1984年,在“放权松绑,搞活金融”的思想指导下,银行放宽贷款范围,当年末全区商业贷款余额达41407万元,占当年末各项贷款总余额的63.94%。一时曾出现信贷失控现象。1985年贯彻“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方针,开展信贷大检查,收回一些不合理的占用资金;按照销售资金率掌握贷款,大力压缩库存商品的资金占用;清理结算资金和挤占、挪用的贷款。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全区农副产品收购总额由1980年的27999万元,增长到1990年的112981万元,增长4.04倍;收购农副产品贷款至1990年底达70646万元,占当年末商业贷款余额105047万元的67.25%。
(三)农业信贷
1949至1952年,人民银行派出农贷小组深入农村,与农民直接办理贷款手续,全区累计发放农业贷款283万元,支持农民购买种籽、肥料、农具、牛草,解决生活困难,同时也给农村手工业者、小商贩、木帆船主、渔民等发放专项贷款。1953至1957年,全区累计发放农贷2672万元。贷款重点是支持贫农参加农业合作社,仅1956年就发放农业贷款1015万元。其次,是支持圩区兴修涵闸陡门,丘陵地区兴修塘坝,为农业基础建设服务。
1958至1962年,为支持农业生产“大跃进”,农业贷款余额达2951.2万元。在延续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农贷业务徘徊不前,管理工作松驰。至1977年末,农贷余额为2692万元,仅接近于三年调整时期水平。
1978、1979两年,区内遇到百年未遇的大旱,银行共投入700多万元抗旱贷款。
1980年始,农贷投放的重点有了很大变化,主要是支持家庭承包户、专业户以及各种经济联合体;支持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支持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并为农、工、商、运输、科技、服务等各行各业提供综合服务。1980至1990年,全区累计发放农贷19323万元,接近前30年的累计发放额。
(四)基本建设贷款
建国后至本世纪80年代前,基建资金来源于国家按财政预算对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无偿拨款、地方财政主管部门拨给及企事业单位自筹等渠道。对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建拨款的管理,在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中央、省确定拨款数,基建单位在当地人民银行开户存储、由银行监督拨付。至1953年时,交由财政部门办理。
1958年“大跃进”期间,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大、战线长、效益差。全区投资总额由1957年的145万元上升到1958年末的1873万元,增长13.1倍。三年调整时期,基建拨款恢复执行按基本建设计划、程序、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等原则拨给,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强化了管理。
“文革”期间,基建规模又一次失控。后期,基建拨款管理主要是清理压缩在建工程,促进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其次是“保重点,促投产”。1972年后,地区建行负责经办的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8个,总投资额为48481万元。其中:安徽省维尼纶厂13164万元,驷马山工程1162万元,刘桥变电所400万元,无为大堤6700万元,铁道部巢湖水泥厂18305万元,舒庐干渠4140万元,庐江变电所1060万元,和县造纸厂3550万元。
1985年始,地区建行系统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联合下达的《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至1990年“拨改贷”合计金额5939.3万元。
(五)外贸贷款
本区外贸贷款始于1957年,当时外贸贷款很少,年底余额为12万元。整个60年代,余额约在10万元与8万元之间。1978年末,余额为36万元,是时主要出口产品是粮油食品和土畜产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大力发展对外贸易,至1988年4月,外贸贷款余额为764万元,其中地、市外贸企业贷款553万元,贷款户数9个。1988年4月,地区中国银行成立,接办外贸存、贷款业务。至1990年底,全区外贸系统累计贷款额为25995万元,余额2930万元,户数发展到105户。
1980—1989年全区综合信贷统计表(贷款部分)
四、存款储蓄外汇债券
(一)存款
存款分为对公存款与储蓄存款两类。
对公存款,包括财政性存款及企业存款。解放初期,财政性存款采取商业供销部门销售物资,回笼货币,实行贸易金库制度,营业收入当日交存银行,以存定贷;提高存款利率,鼓励存款;实行现金管理,开展转帐结算,以减少现金投放等措施。至1952年地方财政存款达121万元。“一五”时期,区内各县财政存款均有增长,1957年底余额为458万元,比1951年增长4.12倍;机关团体存款年末余额为723万元,比1951年增长12.5倍。1958年,信贷资金实行大收大支,形成虚假的繁荣,产生了许多因贷款而转存的派生性存款。至1962年末,地方财政存款达1421万元,比1957年增长3.1倍;机关团体存款余额为384万元,比1957年下降近50%。三年调整时期,经过清理整顿,地方财政存款又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机关团体存款略有回升。“文革”10年,存款增长缓慢。1978年后,城乡生产发展,商品流通扩大,财政收入增加,至1990年底,全区地方财政存款达3051万元,比1978年末的1641万增长了185.92%;机关团体存款由1978年的541万元增到3911万元。企业存款来源于工商企业在银行的结算户存款,主要有企业在商品流通和生产过程中,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及提存待用的专用基金。1951年底,全区企业存款余额为136万元,1952年末增加到201万元。“一五”时期,企业存款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持续增长,至1957年末余额为637万元,比1951年增长4.68倍。“二五”时期末,存款余额达10859万元。经过三年国民经济调整,企业存款因派生存款减少而逐年下降。至1965年末,余额为1841万元。1966年始,企业存款增长缓慢,至1975年末,余额为3679万元,仅相当于1962年(3386万元)的水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企业存款稳步增长,由1980年末余额5473万元,增长至1985年的15277万元,五年增长2.79倍。1990年末余额达33726万元,比1985年增长2.20倍。
1951—1990年全区人民银行企业存款余额表
(二)储蓄
建国初期,由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物价长期波动,群众轻币重物。针对这一情况,区内人民银行于创建之初,即开办了以几种主要生活必须品的价格为标准的“折实储蓄存款”,即以中熟米、小麦、淮盐、食油、白细布、柴草等六种价格折合成一个折实单位,逐日挂牌公布。同时举办了“保本保值定期储蓄”。到1952年,物价全面稳定,折实储蓄和保本保值储蓄都先后停办,转为货币储蓄。
建国以来,区内储蓄业务先后开办过四类十二种,计有:活期储蓄(存折储蓄、支票储蓄);定期储蓄(整存整取、零存整取、零存贴花有奖、存本取息、定期有奖、华侨人民币储蓄);保值储蓄(折实储蓄、保本保值储蓄);定活两便储蓄和定额储蓄。
城乡储蓄业务原由人民银行办理,1980年“农行”成立后,也办理这一业务。1984年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各专业银行为扩大资金来源,均增设储蓄网点,办理储蓄业务。1986年8月,地区邮政局开办“邮政储蓄”业务。至1990年底,全区共有储蓄所126个,其中工商银行37个,农行45个,中国银行7个,建设银行37个。另外,还有农村信用社262个,城市信用社10个,亦办理储蓄业务。
城乡储蓄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1990年底,全区储蓄余额已达48859万元,占当年存款总额41.96%。其中工行22893万元,农行16790万元,中行1408万元,建行5919万元,邮政储蓄1849万元。(余额在人行)。
若干年份全区各家银行储蓄余额统计表
(三)外汇
1984年前,外汇由行署计划委员会管理。1985年起,计委管理用汇指标的审查,人民银行与外贸部门建帐。1987年成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巢湖分局,具体承办全区的外汇管理工作。
1986年全区外汇收入140万美元,上年结余38万美元,合计178万美元。当年支出158万美元,其中进口化肥50万美元,进口汽车12.4万美元,归还贷款17.5万美元,其它支出77.1万美元。1987年全区外汇收入239万美元,上年结余2.5万美元,合计241.5万美元。当年外汇总支出160万美元,其中进口化肥18.8万美元,化工原材料55万美元,归还贷款16万美元,出国用汇1万美元,其它69.2万美元。1988年全区外汇收入157万美元,当年外汇支出91万美元,其中购买石油12万美元,,购买化工原料24万美元,其它用汇33万美元,出国用汇6.6万美元,归还外汇贷款15.2万美元。1989年全区外汇收入194万美元,外汇支出172.6万美元,其中出国用汇1.2万美元,购买原材料112.9万美元,购买油料26万美元,调出30万美元,市侨办购买市场物资2万美元。1990年全区外汇收入132.6万美元,外汇支出77.3万美元,其中其它用汇4.4万美元,出国用汇3.1万美元,购买原材料64.2万美元,归还外汇贷款5.1万美元,进口技术设备0.5万美元。
(四)债券
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年息5%,分5年还清。1954至1958年共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5期,年息4%,分10年偿还。1959年发行安徽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规定从发行后第三年起分5次归还,本息一次付清。按规定本次发行的债券应于1967年还清,1963年本省财经状况有所好转,于同年9月将3次发行的地方公债提前全部归还。从1981年起,连续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1989年还发行了特种国债和保值公债。1985年9月发行金融债券,年息9%,期限1年。巢湖地区工行系统实际发行50万元。1986年和1987年先后发行100万元和70万元。1987年6月发行中国工商银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期限1至5年,年息9%至13%。本区工行系统共发行130万元。1986至1987年发行技改债券,年息9%,期限2年。本区工行系统两年累计发行735.085万元。
1981—1990年全区银行国库券发行统计表
五、保险
(一)机构
1950年12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巢县支公司,隶属皖北分公司领导。1951年,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理保险公司业务办法》的精神,先后在庐江、含山、无为、柘皋、运漕、和县、肥东、肥西等8个行(处)建立了保险特约代理处。1952年初,巢县、无为、和县代理处上升为支公司。1957年3月,专、县保险公司撤销,业务由人民银行代管,资金盈亏仍由上级保险公司管理。
从1959年2月起,撤销保险机构,停办保险业务。
1980年3月6日,国务院批转了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同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成立。1981年11月巢县支公司成立。1982年5月无为县支公司成立,8月巢湖地区中心支公司成立,随后和县、含山县及庐江县相继成立保险特约代理处。1983年5月,和县、庐江县代理处升格为支公司。12月,含山代理处亦升格为支公司。
至1990年底,全区保险机构设有地区中心支公司1个、县(市)支公司5个。保险干部、职工154人。
本区自1983年起,陆续在农村农行营业所和县城有关部门建立兼职代理机构,1986年后又陆续在农村区乡建立专职代理机构,至1990年共有保险兼职代理网点151个,兼职代办人员161人,专职代理网点122个,专职代办人员150人。
(二)保险种类
1961年7月,区内开办了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大类。强制保险有固定资产、流动物资、旅客意外伤害3种。自愿保险有农村牲畜保险、船舶保险、火险、运输保险、人身保险等5种。
1982年恢复保险业务,当年就开办了企业财产保险、汽车保险和城市家庭财产保险。随后,开办的险种逐年增多,到1990年底,区内已开办了企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及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养殖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其它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子女婚嫁金保险、团体人寿保险12大险种的64个小险种。
1982—1990年全区开办险种表
(三)保险收入与理赔
1951至1957年,区内巢县、庐江、无为、含山保险费收入分别为53万、21万、54万和12万,累计收入保费140万元;赔付额为巢县9万元、庐江9万元、无为25万元,累计赔付额43万元。总保费收入中强制保险约占70%,自愿保险收入占30%。
1982年恢复开展国内保险后,业务发展迅速,当年业务收入33.6万元,至1990年业务收入达到3008.3万元,平均年增长75.1%。赔款和给付由1982年的1.4万元,到1990年达到1233.8万元(不包括退保),平均年增长133.4%。
1982—1990年全区保险业务统计表
1990年全区保险业务收支情况表
(一)银行
民国4年(1915),交通银行在含山县运漕镇设立汇兑所;民国10年在巢县城关设立办事处,主要业务是商业汇兑与存、放款。民国28年,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在无为县筹建办事处。次年,无为沦陷,办事处关闭。民国35年中国农民银行南京分行在和县设立“乌江农贷通讯处”及“和县金库”。
民国25年,安徽地方银行在庐江、和县、巢县先后设办事处。民国27年由于日寇入侵各办事处均停业撤离,抗战后期,始逐步恢复。民国32年11月,设立巢县及庐江县县银行。民国35年7月,含山县成立县银行。同年9月,设无为县县银行。民国36年1月和县成立县银行。
民国30至34年,皖中(江)行署在皖江抗日根据地中心区无为县设立皖中金库,发行面额为一百元、一千元、五千元、一万元的“本票”。民国32年6、7月间,以金库为基础成立大江银行,行址设在无为县严家桥李大榆村,后迁至汤家沟,发行抗币“大江币”,币值分一角、五角及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二十元。民国34年秋,大江银行随新四军第七师撤离本区。
建国后的金融机构几经演变,逐步完善。1990年区内有中国人民银行巢湖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地区中心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地区中心支行、中国银行巢湖支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巢湖地区中心支行等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巢湖分行1949年11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巢湖支行,下辖无为、柘皋、庐江、和县、含山、肥东、三河7个办事处。1950年底,巢湖支行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巢湖地区中心支行。1951年5月,各县办事处升格为县支行。同年,增设庐江县矾山支行(1953年改为办事处,归庐江支行管辖)。
1965年7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巢湖地区中心支行,下辖无为、巢县、和县、含山、庐江、肥东6个县支行。1970年,人民银行与财政局合并,成立巢湖专区革命委员会财政金融局。1976年3月从财政金融局析出,复设中国人民银行巢湖地区中心支行。1983年6月,肥东县支行划归合肥市支行。1984年,巢湖中心支行改称中国人民银行巢湖分行,于次年元月正式对外行文办公。1987年7月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人行合署办公。1990年底,区内人行系统有二级分行1个,县支行5个,有干部、职工264人。
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地区中心支行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198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决定,省分行以下各级“人行”加挂工商银行牌子,实行1个机构,两块牌子,资金分开,两套帐目的过渡办法。
1985年元月,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地区中心支行,与人民银行脱钩,承办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同年8月,将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改为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市支行。1987年7、8月间,无为、庐江、和县、含山均成立了县支行。
1990年底,区内有中心支行1个,县(市)支行5个、办事处12个、分理处6个、储蓄所37个、金融服务社和分社各5个,信托公司1个。干部、职工总数为737人。
中国农业银行巢湖地区中心支行1956年上半年,区内各县成立农业银行县支行。1957年撤销,并入人民银行。1963年恢复县农业银行支行,区设营业所。1965年底再次并入人民银行。
1979年7月,国务院决定恢复中国农业银行,自上而下逐级建立机构,地区设中心支行,各县设支行,下设农村营业所、信用社。1980年元月起,本区农业银行机构全部成立。
1990年底,区内有农业银行中心支行1个,县(市)支行5个,营业部5个,办事处3个,营业所43个,分理处6个,储蓄所43个,信托公司1个。有干部、职工988人。
中国银行巢湖支行建国后,中国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外业务局,对外称中国银行。1979年3月,为适应改革开放需要,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析出。
1988年4月,成立中国银行巢湖支行,同年11月成立无为县支行。1989年6月,成立庐江县支行。1990年5月,成立和县支行。它是经营外汇、外贸业务的专业银行。1990年底,区内有地区支行1个、县支行3个、分理处1个、储蓄所7个。职工、干部70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巢湖地区中心支行建设银行的前身是交通银行。1954年10月改称建设银行。
1955年3月,建设银行芜湖支行在巢县成立工作组。1956年底,在巢县设立建行巢县办事处。1958年8月办事处撤销,业务划归县财政部门办理。
1962年5月恢复建行巢县办事处,分管巢县、含山、肥东南片的业务。1966年1月在建行巢县办事处基础上组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巢湖专区中心支行,办理全区的基建拨款业务。1970年10月撤销并入财政金融局。1976年3月恢复巢湖地区建设银行。1978年5月在含山、和县、无为、庐江设立建行办事处。1979年1月,上述4个县的办事处相继更名为县支行。1987年5月设立建行巢湖市办事处;1989年该办事处更名为市支行。
1990年,区内建行系统有中心支行1个,县(市)支行5个、办事处4个、储蓄所37个、省信托投资公司巢湖办事处1个。职工、干部计392人。
(二)信用社
信用社是在国家银行领导下的集体金融组织,分为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
1952年区内各县在农村试办信用组,或在农村供销社内设信用部。1955年在乡一级建立信用社。1958年在人民公社内以生产大队为单位设信用部。1961年信用部与银行合并,1962年又分设。1964年撤销信用部,恢复信用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信用社服务机构有了很大的发展。1990年底,全区有信用社263个、信用分社92个、信用站316个、储蓄所115个。干部、职工2223人。
1984年巢湖地区工商银行开始筹办集体金融组织、城市金融服务社。同年8月含山县信用社成立。1985年12月,巢湖市城市信用社、庐江县信用社及和县信用社成立。1986年10月无为县信用社成立。随着业务的发展,又陆续增设含山人民信用社、庐江建设信用社、严桥金融服务所、刘渡金融服务社和巢湖市巢湖路城市信用社。
二、货币
(一)货币演变
我国实行“称量货币”制度由来已久,自西汉始,至明、清渐次盛行,当时以银锭为主要流通手段,元以后辅之以交子、钱引、会子、关子、交钞、钞引、银钞、楮券、宝钞、官票、银票等纸币。民国20年(1931),国民政府财政部确定废除按银两计算,采用银元制度,以统一币制。但旧铸银元仍照旧使用。民国22年(1933),国民政府正式下令“废两改元”,所有交易一律使用银元,不得再用银两。
民国24年(1935)11月4日,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取消银本法制,以中央、中国、交通三家银行所发行的纸币为法定货币(民国31年以后统一于中央银行一家),成为流通领域中的主要货币。
民国30年(1941)4月,国民政府发行“关金券”,先是作为纳税之用,后来也作为纸币一种,与法币并行流通。民国37年(1948)8月20日,中央银行发行“金元券”,本地区流通的有1角、5角、1元、5元、10元等多种,图面分别有孙中山、林森、蒋介石等人头像。民国38年初(1949)全区解放,停止使用。
1949年春,全境解放,人民币进入本区市场,与其它解放区发行的货币同时流通。1949年5月1日,人民币定为本位币,陆续收回在本区流通的原解放区发行的货币而统一了币制。
1955年3月1日,发行新版人民币,以代替面额较大的旧人民币,新旧币比值为1比1万。1957年发行铝质辅币1、2、5分3种,纸分币只收不付。1964年收回原苏联代印的“3、5、10元”3种版人民币。1981年再次发行纸分币,以解决硬分币短缺。1980年4月15日发行面额为1元、5角、2角、1角4种金属币,全部被民间收藏,市面未见流通。1987年4月27日,第四套人民币发行有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及50元、100元两种大面额钞票。
(二)货币发行
建国前后,中国人民银行共发行四套人民币:民国37年(1948)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时发行的人民币,票面版样繁多,面额大,以“元”为单位。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决定发行新版人民币。主币有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五种面额;辅币有一角、二角、五角、一分、二分,伍分六种面额。新旧币比值为1∶10000,新币发行同时兑换收回旧币。1962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第三套人民币,该套人民币与第二套人民币面额等值,同时流通,根据总行通知规定,从1963年12月1日起,开始收回在市场上流通的由苏联代印的三种钞票,即1953年版深绿色“井冈山”图案的三元券、酱紫色“民族大团结”图案五元券、黑色“工农像”图案的十元券。1987年4月25日国务院责成中国人民银行从该年4月27日起,陆续发行第四套人民币。该币共有九种券别,主币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六种;辅币有1角、2角和5角三种。第四套人民币与第三套人民币面额相等,并在市场上混合流通。
此外,从1957年1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一分、二分、五分三种金属分币(简称硬分币),与原纸质分币同时在市场流通。
(三)货币流通
民国初年,境内通用的货币以银锭、银条、银元(鹰洋、本洋、站洋、龙洋、孙币、袁头等)硬币为主。民国24年(1935)以中央、中国、交通三家银行发行的纸币作为法定货币。
抗战期间,在国民政府统治区,以法币为主;在敌伪控制区,以汪伪“中央储备银行”发行的“中储币”及少数日本军用钞票为主;在皖江抗日根据地内以“大江币”为主。
抗战胜利后,法币又独占区内市场,但因内战继起,物价狂涨,币值猛跌,商民纷纷以法币购买银元。巢城的十字街一度成为“银元市场”。民国31年(1942)2月起,国民政府发行“海关金单位兑换券”。简称“关金券”,与法币比值为1∶20。民国37年(1948)8月,发行“金圆券”,与法币1∶300万。继而,两“券”贬值之快更胜于法币。
解放初期,党和政府为了稳定金融市场,平抑物价,中国人民银行在专区设立发行支库,各县设立金库保管点。根据国家稳定货币的方针和《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挂牌收兑金银,严禁金银外币和一切变相货币流通。同时规定从1949年5月起,各国营单位一律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从是年11月起,用人民币收兑区内流通的北海、华中、中洲、大江等多种地方币。从而统一了币制。
1950年地区支库升格为中心支库,各县金库保管点升为支库,在较大的集镇设保管点,按出入库制度发行和回笼货币。
1950年7月,区内各县支行普遍实施现金管理。凡公营企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及合作社等单位的收入现金,一律存入国家银行,支出按照现金管理支出规定,向开户银行提出现金。同年11月起,开始编报现金收支计划,核定单位库存现金额度,不定期检查库存和监督支付,使单位的现金用量均缩小到规定的范围之内。
“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现金管理制度一度混乱。1977年得到恢复,同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区内地、县两级人民银行,在党、政统一领导下,组成“现金管理大检查小组”,深入单位开展检查,查出一些帐实不符、白条抵库等错乱现象,并及时予以纠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改革开放,市场货币容量逐年增大。特别是农村容量增长更快。主要原因是农副产品调价,集市贸易发展,城乡个体商户增多,携带大量现金跨省长途采购商品,导致现金在地区间的横向流通,扩大了市场的货币容量。
1950—1990年全区信贷现金收支情况表
1983—1990年末全区市场货币量测算表
三、信贷
建国后,贷款业务长期由人民银行办理。从1979年始,人民银行与农业银行分办贷款业务。1985年后,各项货款分别由各专业银行办理,人民银行只对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委托专业银行发放专项贷款,并对信贷工作进行宏观调控管理,不直接对企业、个人发放贷款。截至1990年底,各项贷款余额由1951年的173万元增加到184555万元,增长了1066.79倍。
(一)工业贷款
1949年,全区的工业企业基础薄弱,同时,“五种经济成份”并存,人民银行根据“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办理信贷业务。直接扶植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企业,重点支持国营工业的发展,有选择地支持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企业。
1953至1957年,工业信贷的任务是按照国家的计划要求,大力促进国营工业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7年,全区工业贷款余额达2582万元,比1952年增长198.61倍。
1958年,全国掀起“大跃进”、“大办工业”、“大办钢铁”热潮,在“工业生产多少、商业就收购多少,银行就供应资金多少”的口号影响下,信贷失控。该年,本区工业贷款猛增到11425万元,比上年增长4.42倍。1959年继续上升为13091万元。1961年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银行系统执行贷款按计划、压缩基建支出、积极清理被挤占挪用的信贷资金,工业贷款逐年下降。1965年末,工业货款余额为464万元,为1959年的3.5%。当年工业总产值上升为13905万元。
“文革”期间,信贷管理松弛。至1978年末,贷款余额为3345万元,比1965年464万元增长7.21倍;而工业总产值与同期比仅增长3.15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信贷工作确立了“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运用信贷资金的调节作用,按照国家计划所要求的比例,调整区内农业、轻工业、重工业的比例关系。1952年全区农、轻、重比例为83.3∶13.4∶3.3。1978年为63.1∶20.9∶16。1990年为43.4∶33.3∶23.3。
1990年底,全区乡以上工业贷款余额28911万元,其中:工行占80.17%、农行占9.70%、中行占2.68%、建行占7.44%。
(二)商业贷款
建国初,人民银行代理贸易金库,支持国营商业发展。1950年,贷款种类有定活期抵押、信用、往来透支及贴现。信用放款要铺保,放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半个月,利息一般是商业平均利润的30%—40%。1953年,对私营商业贷款本着“守法从严、违法不贷;本埠进货从宽,外埠进货从严”的原则,以资加强管理与监督,减少现金外流。同年,国营商业取消了贸易金库制度,发放定额、季节性、结算、临时和大修理贷款。1951至1953年,本区商业放款余额分别为6万元,290万元和683万元。从1954年始,商业贷款大幅度增加,至1957年末,余额达16304万元,比1952年的290万元增长56.22倍。1958年,银行支持商业部门大购、大销,充分满足资金需要,商业贷款增长过快,当年底余额达25912万元,比1957年增加9608万元。1959年末余额达31086万元。
自1962年始,银行加强信贷监督,协助商业企业处理积压物资,至1963年商业贷款略有下降,库存适销商品比重上升。“文革”时期,商业贷款失控,贷款余额逐年上升,1976年贷款余额达25931万元,较1965年增长2.31倍。1978年,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方针,银行支持商业部门疏通商品流通渠道,扶持适销对路商品;对优、劣企业区别对待,择优投放;扶短线、压长线,减少库存。
1984年,在“放权松绑,搞活金融”的思想指导下,银行放宽贷款范围,当年末全区商业贷款余额达41407万元,占当年末各项贷款总余额的63.94%。一时曾出现信贷失控现象。1985年贯彻“宏观控制、微观搞活”方针,开展信贷大检查,收回一些不合理的占用资金;按照销售资金率掌握贷款,大力压缩库存商品的资金占用;清理结算资金和挤占、挪用的贷款。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全区农副产品收购总额由1980年的27999万元,增长到1990年的112981万元,增长4.04倍;收购农副产品贷款至1990年底达70646万元,占当年末商业贷款余额105047万元的67.25%。
(三)农业信贷
1949至1952年,人民银行派出农贷小组深入农村,与农民直接办理贷款手续,全区累计发放农业贷款283万元,支持农民购买种籽、肥料、农具、牛草,解决生活困难,同时也给农村手工业者、小商贩、木帆船主、渔民等发放专项贷款。1953至1957年,全区累计发放农贷2672万元。贷款重点是支持贫农参加农业合作社,仅1956年就发放农业贷款1015万元。其次,是支持圩区兴修涵闸陡门,丘陵地区兴修塘坝,为农业基础建设服务。
1958至1962年,为支持农业生产“大跃进”,农业贷款余额达2951.2万元。在延续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农贷业务徘徊不前,管理工作松驰。至1977年末,农贷余额为2692万元,仅接近于三年调整时期水平。
1978、1979两年,区内遇到百年未遇的大旱,银行共投入700多万元抗旱贷款。
1980年始,农贷投放的重点有了很大变化,主要是支持家庭承包户、专业户以及各种经济联合体;支持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支持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并为农、工、商、运输、科技、服务等各行各业提供综合服务。1980至1990年,全区累计发放农贷19323万元,接近前30年的累计发放额。
(四)基本建设贷款
建国后至本世纪80年代前,基建资金来源于国家按财政预算对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无偿拨款、地方财政主管部门拨给及企事业单位自筹等渠道。对于国家财政预算内基建拨款的管理,在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由中央、省确定拨款数,基建单位在当地人民银行开户存储、由银行监督拨付。至1953年时,交由财政部门办理。
1958年“大跃进”期间,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大、战线长、效益差。全区投资总额由1957年的145万元上升到1958年末的1873万元,增长13.1倍。三年调整时期,基建拨款恢复执行按基本建设计划、程序、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等原则拨给,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强化了管理。
“文革”期间,基建规模又一次失控。后期,基建拨款管理主要是清理压缩在建工程,促进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其次是“保重点,促投产”。1972年后,地区建行负责经办的大中型重点建设项目8个,总投资额为48481万元。其中:安徽省维尼纶厂13164万元,驷马山工程1162万元,刘桥变电所400万元,无为大堤6700万元,铁道部巢湖水泥厂18305万元,舒庐干渠4140万元,庐江变电所1060万元,和县造纸厂3550万元。
1985年始,地区建行系统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联合下达的《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至1990年“拨改贷”合计金额5939.3万元。
(五)外贸贷款
本区外贸贷款始于1957年,当时外贸贷款很少,年底余额为12万元。整个60年代,余额约在10万元与8万元之间。1978年末,余额为36万元,是时主要出口产品是粮油食品和土畜产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大力发展对外贸易,至1988年4月,外贸贷款余额为764万元,其中地、市外贸企业贷款553万元,贷款户数9个。1988年4月,地区中国银行成立,接办外贸存、贷款业务。至1990年底,全区外贸系统累计贷款额为25995万元,余额2930万元,户数发展到105户。
1980—1989年全区综合信贷统计表(贷款部分)
四、存款储蓄外汇债券
(一)存款
存款分为对公存款与储蓄存款两类。
对公存款,包括财政性存款及企业存款。解放初期,财政性存款采取商业供销部门销售物资,回笼货币,实行贸易金库制度,营业收入当日交存银行,以存定贷;提高存款利率,鼓励存款;实行现金管理,开展转帐结算,以减少现金投放等措施。至1952年地方财政存款达121万元。“一五”时期,区内各县财政存款均有增长,1957年底余额为458万元,比1951年增长4.12倍;机关团体存款年末余额为723万元,比1951年增长12.5倍。1958年,信贷资金实行大收大支,形成虚假的繁荣,产生了许多因贷款而转存的派生性存款。至1962年末,地方财政存款达1421万元,比1957年增长3.1倍;机关团体存款余额为384万元,比1957年下降近50%。三年调整时期,经过清理整顿,地方财政存款又恢复到1957年的水平,机关团体存款略有回升。“文革”10年,存款增长缓慢。1978年后,城乡生产发展,商品流通扩大,财政收入增加,至1990年底,全区地方财政存款达3051万元,比1978年末的1641万增长了185.92%;机关团体存款由1978年的541万元增到3911万元。企业存款来源于工商企业在银行的结算户存款,主要有企业在商品流通和生产过程中,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及提存待用的专用基金。1951年底,全区企业存款余额为136万元,1952年末增加到201万元。“一五”时期,企业存款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持续增长,至1957年末余额为637万元,比1951年增长4.68倍。“二五”时期末,存款余额达10859万元。经过三年国民经济调整,企业存款因派生存款减少而逐年下降。至1965年末,余额为1841万元。1966年始,企业存款增长缓慢,至1975年末,余额为3679万元,仅相当于1962年(3386万元)的水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企业存款稳步增长,由1980年末余额5473万元,增长至1985年的15277万元,五年增长2.79倍。1990年末余额达33726万元,比1985年增长2.20倍。
1951—1990年全区人民银行企业存款余额表
(二)储蓄
建国初期,由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物价长期波动,群众轻币重物。针对这一情况,区内人民银行于创建之初,即开办了以几种主要生活必须品的价格为标准的“折实储蓄存款”,即以中熟米、小麦、淮盐、食油、白细布、柴草等六种价格折合成一个折实单位,逐日挂牌公布。同时举办了“保本保值定期储蓄”。到1952年,物价全面稳定,折实储蓄和保本保值储蓄都先后停办,转为货币储蓄。
建国以来,区内储蓄业务先后开办过四类十二种,计有:活期储蓄(存折储蓄、支票储蓄);定期储蓄(整存整取、零存整取、零存贴花有奖、存本取息、定期有奖、华侨人民币储蓄);保值储蓄(折实储蓄、保本保值储蓄);定活两便储蓄和定额储蓄。
城乡储蓄业务原由人民银行办理,1980年“农行”成立后,也办理这一业务。1984年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各专业银行为扩大资金来源,均增设储蓄网点,办理储蓄业务。1986年8月,地区邮政局开办“邮政储蓄”业务。至1990年底,全区共有储蓄所126个,其中工商银行37个,农行45个,中国银行7个,建设银行37个。另外,还有农村信用社262个,城市信用社10个,亦办理储蓄业务。
城乡储蓄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1990年底,全区储蓄余额已达48859万元,占当年存款总额41.96%。其中工行22893万元,农行16790万元,中行1408万元,建行5919万元,邮政储蓄1849万元。(余额在人行)。
若干年份全区各家银行储蓄余额统计表
(三)外汇
1984年前,外汇由行署计划委员会管理。1985年起,计委管理用汇指标的审查,人民银行与外贸部门建帐。1987年成立国家外汇管理局巢湖分局,具体承办全区的外汇管理工作。
1986年全区外汇收入140万美元,上年结余38万美元,合计178万美元。当年支出158万美元,其中进口化肥50万美元,进口汽车12.4万美元,归还贷款17.5万美元,其它支出77.1万美元。1987年全区外汇收入239万美元,上年结余2.5万美元,合计241.5万美元。当年外汇总支出160万美元,其中进口化肥18.8万美元,化工原材料55万美元,归还贷款16万美元,出国用汇1万美元,其它69.2万美元。1988年全区外汇收入157万美元,当年外汇支出91万美元,其中购买石油12万美元,,购买化工原料24万美元,其它用汇33万美元,出国用汇6.6万美元,归还外汇贷款15.2万美元。1989年全区外汇收入194万美元,外汇支出172.6万美元,其中出国用汇1.2万美元,购买原材料112.9万美元,购买油料26万美元,调出30万美元,市侨办购买市场物资2万美元。1990年全区外汇收入132.6万美元,外汇支出77.3万美元,其中其它用汇4.4万美元,出国用汇3.1万美元,购买原材料64.2万美元,归还外汇贷款5.1万美元,进口技术设备0.5万美元。
(四)债券
1950年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年息5%,分5年还清。1954至1958年共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5期,年息4%,分10年偿还。1959年发行安徽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规定从发行后第三年起分5次归还,本息一次付清。按规定本次发行的债券应于1967年还清,1963年本省财经状况有所好转,于同年9月将3次发行的地方公债提前全部归还。从1981年起,连续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1989年还发行了特种国债和保值公债。1985年9月发行金融债券,年息9%,期限1年。巢湖地区工行系统实际发行50万元。1986年和1987年先后发行100万元和70万元。1987年6月发行中国工商银行累进利息金融债券,期限1至5年,年息9%至13%。本区工行系统共发行130万元。1986至1987年发行技改债券,年息9%,期限2年。本区工行系统两年累计发行735.085万元。
1981—1990年全区银行国库券发行统计表
五、保险
(一)机构
1950年12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巢县支公司,隶属皖北分公司领导。1951年,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理保险公司业务办法》的精神,先后在庐江、含山、无为、柘皋、运漕、和县、肥东、肥西等8个行(处)建立了保险特约代理处。1952年初,巢县、无为、和县代理处上升为支公司。1957年3月,专、县保险公司撤销,业务由人民银行代管,资金盈亏仍由上级保险公司管理。
从1959年2月起,撤销保险机构,停办保险业务。
1980年3月6日,国务院批转了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同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成立。1981年11月巢县支公司成立。1982年5月无为县支公司成立,8月巢湖地区中心支公司成立,随后和县、含山县及庐江县相继成立保险特约代理处。1983年5月,和县、庐江县代理处升格为支公司。12月,含山代理处亦升格为支公司。
至1990年底,全区保险机构设有地区中心支公司1个、县(市)支公司5个。保险干部、职工154人。
本区自1983年起,陆续在农村农行营业所和县城有关部门建立兼职代理机构,1986年后又陆续在农村区乡建立专职代理机构,至1990年共有保险兼职代理网点151个,兼职代办人员161人,专职代理网点122个,专职代办人员150人。
(二)保险种类
1961年7月,区内开办了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大类。强制保险有固定资产、流动物资、旅客意外伤害3种。自愿保险有农村牲畜保险、船舶保险、火险、运输保险、人身保险等5种。
1982年恢复保险业务,当年就开办了企业财产保险、汽车保险和城市家庭财产保险。随后,开办的险种逐年增多,到1990年底,区内已开办了企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及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养殖业保险、种植业保险、其它财产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子女婚嫁金保险、团体人寿保险12大险种的64个小险种。
1982—1990年全区开办险种表
(三)保险收入与理赔
1951至1957年,区内巢县、庐江、无为、含山保险费收入分别为53万、21万、54万和12万,累计收入保费140万元;赔付额为巢县9万元、庐江9万元、无为25万元,累计赔付额43万元。总保费收入中强制保险约占70%,自愿保险收入占30%。
1982年恢复开展国内保险后,业务发展迅速,当年业务收入33.6万元,至1990年业务收入达到3008.3万元,平均年增长75.1%。赔款和给付由1982年的1.4万元,到1990年达到1233.8万元(不包括退保),平均年增长133.4%。
1982—1990年全区保险业务统计表
1990年全区保险业务收支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