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五节 婚姻丧葬
一、婚姻登记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专区及各县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1952年,巢县办理结婚登记,领证的有2246对,批准离婚的1374对,复婚的14对,解除婚约的238对,其中童养媳63人。1953年,区内各县人民政府成立宣传贯彻婚姻法机构。1963年3月,无为县委、县人委发出保护军婚的通知。同时,成立县保护现役军人婚姻领导组,由民政局、人武部、监委、法院抽调干部组成检查组,开展大检查。1963、1964年共查出侵犯军婚案95起,均由法院等部门作了严肃处理。1965年以后,国家号召晚婚晚育,结婚登记审查较严。但逃避审查登记的婚姻增多。1980年9月颁发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专区、各县再次开展了广泛宣传。1985年,国务院批准颁布《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结婚、离婚必须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审查婚姻状况证明,经乡(镇)或办事处审查后,办理登记和领证。1990年,全区准予登记结婚41782人,其中初婚40388人;申请未予登记的569对;准予离婚的483对。涉外婚姻准予登记结婚的1对。
1950至1956年婚姻登记由县民政科、区政府办理。1956年后改由乡、镇或人民公社办理。1983年后,婚姻登记复由乡、镇办理。涉外婚姻,1990年前由民政局办理。1990年改由省民政厅办理。
二、殡葬改革
建国初,城乡居民仍沿旧俗,死者用木棺土葬,浅葬露冢。50年代,国家倡导深埋,响应者极少。
70年代前期,区内各县先后筹建火葬场。1973年1月,巢县火葬场率先竣工,开始办理殡葬业务。70年代后期,其余4县火葬场相继建成,但火化率较低。1973至1979年,巢县殡仪馆共火化尸体2726具。1976年6月至1977年底无为县火葬场火化尸体405具。
1980年后,殡葬改革进一步深入,国家工作人员大都实行火葬,不少城镇居民也实行火葬,但广大农村仍以土葬为主。1980年区内5所殡葬所,共有油炉4台,煤炉6台,有工作人员73人;全区死亡9397人,火化1033具,火化率达10.9%;1983年,火化率降至4.5%。
1990年,全区有火葬场5个,职工56人,固定资产114.16万元,火化炉10台;死亡23779人,火化1656具,火化率为6.96%,其中巢湖市火化率最高,达17.81%,无为县最低,为3.74%。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专区及各县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1952年,巢县办理结婚登记,领证的有2246对,批准离婚的1374对,复婚的14对,解除婚约的238对,其中童养媳63人。1953年,区内各县人民政府成立宣传贯彻婚姻法机构。1963年3月,无为县委、县人委发出保护军婚的通知。同时,成立县保护现役军人婚姻领导组,由民政局、人武部、监委、法院抽调干部组成检查组,开展大检查。1963、1964年共查出侵犯军婚案95起,均由法院等部门作了严肃处理。1965年以后,国家号召晚婚晚育,结婚登记审查较严。但逃避审查登记的婚姻增多。1980年9月颁发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专区、各县再次开展了广泛宣传。1985年,国务院批准颁布《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结婚、离婚必须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审查婚姻状况证明,经乡(镇)或办事处审查后,办理登记和领证。1990年,全区准予登记结婚41782人,其中初婚40388人;申请未予登记的569对;准予离婚的483对。涉外婚姻准予登记结婚的1对。
1950至1956年婚姻登记由县民政科、区政府办理。1956年后改由乡、镇或人民公社办理。1983年后,婚姻登记复由乡、镇办理。涉外婚姻,1990年前由民政局办理。1990年改由省民政厅办理。
二、殡葬改革
建国初,城乡居民仍沿旧俗,死者用木棺土葬,浅葬露冢。50年代,国家倡导深埋,响应者极少。
70年代前期,区内各县先后筹建火葬场。1973年1月,巢县火葬场率先竣工,开始办理殡葬业务。70年代后期,其余4县火葬场相继建成,但火化率较低。1973至1979年,巢县殡仪馆共火化尸体2726具。1976年6月至1977年底无为县火葬场火化尸体405具。
1980年后,殡葬改革进一步深入,国家工作人员大都实行火葬,不少城镇居民也实行火葬,但广大农村仍以土葬为主。1980年区内5所殡葬所,共有油炉4台,煤炉6台,有工作人员73人;全区死亡9397人,火化1033具,火化率达10.9%;1983年,火化率降至4.5%。
1990年,全区有火葬场5个,职工56人,固定资产114.16万元,火化炉10台;死亡23779人,火化1656具,火化率为6.96%,其中巢湖市火化率最高,达17.81%,无为县最低,为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