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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水平
全区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历来高于农民。建国后,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收入水平逐年提高。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每年每人平均工资收入:1962年429元,1978年480元,1985年上升到814元。1992年达到2158元,是1978年工资收入的4.5倍,年均递增11.3%。其中企业单位2012元,事业单位2296元,机关2659.2元。城镇居民储蓄年末余额大幅度增加,1992年高达14.5亿元,比上年增长28.5%,净增3.2亿元。
城镇居民收入很不平衡。大体上有三类情况:一类是占城镇总人口10%左右的城镇居民没有固定的劳动收入,年人均收入低于全民所有制职工的收入;一类是有固定劳动、经营、工艺加工等收入的城镇居民,一般人均年收入高于全民所有制职工,少数富裕户人均收入已达小康水平;第三类是靠工薪收入生活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约占城镇居民的80%,收入相对比较稳定,处于中等生活水平。而在全民所有制职工中,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同,收入也有差距。效益好的单位职工工资、福利、补助就比较好,生活较富裕;而效益差的单位,有的工资不能全部发放,加上其它福利待遇差,不少企业职工生活仍较贫困。
二、消费结构
50年代到70年代,城镇居民的消费结构以食品消费为主,食品结构基本上又以粮食为主,总体上是结构单一,层次较低。80年代开始,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食品消费逐步呈现吃粮减少、副食品增多的趋势。城镇居民副食品消费量与农民相比约高出1-2倍。电视机、收录机、录像机、洗农机、电冰箱、大型家具的拥有量均高于农民。进入90年代,部分家庭拥有摩托车、空调器等高档消费品。衣着、住房、文化及服务性消费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三、居住状况
在现行以单位建设、无偿配给为主要特征的住房体制下,城镇居民的住房,除很少一部分私人住房外,全民所有制职工大多由单位提供,收取极少量的住房租金。城镇居民住房面积一般比农民低,且住房面积增长缓慢。全区城镇居民住房人均面积:1949年4.7平方米,1992年增加到6.9平方米。房屋结构以砖混结构为主,设备条件好于农民。国家为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已投入大量基本建设资金,但居民居住的紧张状况仍未得到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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