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财政支出
一、净上解支出
全区1953年以前的工商税收和1957年以前农业税正税全部直解中央。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国营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缴中央财政。1978年起,国营企业(除县办工业、农牧企业和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的采掘、采伐企业等外)原有老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50%上缴国家财政,新建企业投产三年内所提基本折旧金,全部上缴国家财政。1979年至1984年,全区上缴基本折旧基金120.4万元。1981年,本区开始发行国库券的收入和1983年开始征集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均全额直解中央。1982年后,本区烟、酒、烤烟增收除留地方增收分成部分外其余部分按规定比例分别上交省和中央财政。1984年卷烟提价,全区上交中央财政92.7万元。1985年农业税按“倒三七”比例价计征后,全区每年按30%的比例补交中央财政。1985年至1988年,全区共计上解中央726.7万元。1952年至1992年,滁县地区财政上解支出98642万元,减去补助收入82199万元,净上解支出为16443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总收入的4.33%。
二、经济建设费
全区经济建设费由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学技术三项费用,流动资金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其他经济建设费支出组成。1952年至1992年全区财政预算内经济建设费累计支出99918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总支出的27.59%。
本区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各县的工业部门、农业部门、文教科技卫生部门、行政和其他部门的基本建设。1952年,全区基本建设投资支出35.2万元,主要是为各县安装电话,修建城镇公用设施、道路及农村桥涵等。1953年至1956年,基本建设偏重于教育事业的投资。1958年至1960年,基本建设投资偏重于地方工业建设,且投资规模大大地超过地方物力和财力,致使1961年至1963年全区基本建设全面停止。1971年至1975年,基本建设投资增长较快,重点是工业部门的基本建设。1976年至1980年,基本建设投资重点是行政和其他部门。1981年至1985年,基本建设投资重点是行政部门(包括公检法部门)。1988年和1989年,全区每年对纺织工业安排了150万元基本建设投资。1992年全区安排文教科技卫生部门基本建设投资244万元。1952至1992年,全区地方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累计为8440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费类支出的8.7%。
全区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挖掘生产能力、革新技术和改造技术条件等。1952年至1966年,全区企业的更新改造费用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解决。1965年,财政部门以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形式,实行财政资金有偿低息使用,弥补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的不足。1966年,全区获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指标25万元。1971年起,财政对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五小”企业(县办小水电站、小煤矿、小化肥厂、小水泥厂和小冶炼厂)给予投资性的补助,至1976年,全区计补助给县办“五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1194.3万元。到1992年底,全区用于企业挖潜、革新、改造的财政信用基金累计达9873万元,年末信用基金贷出额为17215万元。
科学技术三项费用,是地方财政对承担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给予的专项拨款。自1970年起单独设科支出。到1992年,全区累计支出945万元。
全区国营企业流动资金,1954年规定除由财政拨给外,可由银行贷款解决。1959年起,全区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一律改由银行以信贷方式统一供应。1961年后,改按80%由财政拨款,20%由银行贷款解决。1983年7月,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全部改由银行贷款供应,财政不再下拨流动资金。
全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自1952年在财政中设科支出,至1992年,全区共支出32277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32.3%。
全区自1959年起在财政预算中增设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科目。至1992年,全区财政共支出22969万元支援农业生产,占同期经济建设费类支出23%。
全区经济建设费类除上述各项外,还于1960年增设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事业费,1964年增设城市维护费和城镇青年就业费,1978年增设简易建筑费等其他经济建设费支出。至1992年,全区共支出各项费用8445.7万元。
三、文教、科技、卫生事业费
滁县地区文教、科技、卫生事业费由教育事业费、卫生事业费和其他文教科技事业费组成。1952年至1992年,全区共支出文教、科技、卫生事业费121985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总支出的32.68%。
教育事业费自1952年在文教、科技、卫生事业费中设科支出。至1992年,全区共支出教育事业费76342万元,占同期文教、科技、卫生事业费支出的62.6%。
卫生事业费内设医院经费、中医院经费、卫生院补助费、防治防疫事业经费、妇幼保健经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公费医疗经费和计划生育经费等科目。1952年至1992年,全区累计支出卫生事业费19792万元,占同期文教、科技、卫生事业费支出的16.2%。
其他文教科技事业费有1950年设支的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费以及1952年设支的党政群干部训练事业费和文化事业费、1961年起设支的科学事业费、1963年始设支的档案事业费、1954年起设支的体育事业费、1960年设支的文物事业费、1976年设支的地震事业费等。到1992年,全区计支出上述各项开支13116.1万元。
四、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滁县地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由抚恤事业费,退休、离休费和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等组成。1952~1992年,全区累计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33668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总预算支出的9.3%。
抚恤费事业费有1951年起设支的牺牲病故抚恤费、1952年起设支的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补助费、1953年起设支的残废抚恤费以及1981年增设的退伍军人安置费等。至1992年,全区支出各项抚恤事业费6598万元,占同期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支出的19.6%。
退休、退职费自1981年起在抚恤事业费中单独设项列支,1982年又增设了离休费科目。到1992年,全区共支出退、离休费989万元。
滁县地区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类由1952年起设支的农村社会救济费和城镇社会救济费,1956年起设项支出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1959年起设项列支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1963年起设项支出的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1982年起设项列支的殡葬事业费,1985年起设项列支的社会残疾人福利事业费和1987年起设项列支的收容遣送费等科目组成。到1992年,全区支出以上各项费用8203万元,占同期抚恤和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类支出的24.4%。
五、行政管理费
全区行政管理费主要由行政支出和政法支出两大部分组成。1952~1992年,全区累计支出行政管理费62798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预算支出的17.34%。
历年来,全区行政支出的范围变化很大,内设的款项也有所不同。行政机关经费大都划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政法支出包括公安、安全、司法、检察等部门的经费支出。1953年至1987年,政法部门经费列支渠道多次变动,或在行政管理费中支出,或单设款项列支。1988年起公、检、法支出单独设项列支。到1992年全区计支出9770万元,占同期行政管理费支出15.6%。
六、其他支出
财政支出中的其他支出有国防战备费、其他部门的事业费、“五.七”干校经费和干部下乡插队落户经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地方外事费、兵役征集费、营房营具修缮费、办案经费和价格补贴支出等其他杂项支出。1952~1992年,全区财政支出以上各项费用计43840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总支出的14.8%。
1952—1992年全区财政预算支出分类统计表
65.8万元;1989年列支预留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款302万元,1990年冲回。3、净上解支出为上解中央和省与中央和省补助收入相抵后的净额上解数,包括1981年、1982年和1987年中央借用地方财政款1699万元;1980~1983年上解折旧基金54.2万元。
全区1953年以前的工商税收和1957年以前农业税正税全部直解中央。50年代和60年代初期,国营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缴中央财政。1978年起,国营企业(除县办工业、农牧企业和按产量提取更新改造资金的采掘、采伐企业等外)原有老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50%上缴国家财政,新建企业投产三年内所提基本折旧金,全部上缴国家财政。1979年至1984年,全区上缴基本折旧基金120.4万元。1981年,本区开始发行国库券的收入和1983年开始征集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均全额直解中央。1982年后,本区烟、酒、烤烟增收除留地方增收分成部分外其余部分按规定比例分别上交省和中央财政。1984年卷烟提价,全区上交中央财政92.7万元。1985年农业税按“倒三七”比例价计征后,全区每年按30%的比例补交中央财政。1985年至1988年,全区共计上解中央726.7万元。1952年至1992年,滁县地区财政上解支出98642万元,减去补助收入82199万元,净上解支出为16443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总收入的4.33%。
二、经济建设费
全区经济建设费由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学技术三项费用,流动资金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其他经济建设费支出组成。1952年至1992年全区财政预算内经济建设费累计支出99918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总支出的27.59%。
本区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各县的工业部门、农业部门、文教科技卫生部门、行政和其他部门的基本建设。1952年,全区基本建设投资支出35.2万元,主要是为各县安装电话,修建城镇公用设施、道路及农村桥涵等。1953年至1956年,基本建设偏重于教育事业的投资。1958年至1960年,基本建设投资偏重于地方工业建设,且投资规模大大地超过地方物力和财力,致使1961年至1963年全区基本建设全面停止。1971年至1975年,基本建设投资增长较快,重点是工业部门的基本建设。1976年至1980年,基本建设投资重点是行政和其他部门。1981年至1985年,基本建设投资重点是行政部门(包括公检法部门)。1988年和1989年,全区每年对纺织工业安排了150万元基本建设投资。1992年全区安排文教科技卫生部门基本建设投资244万元。1952至1992年,全区地方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累计为8440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费类支出的8.7%。
全区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挖掘生产能力、革新技术和改造技术条件等。1952年至1966年,全区企业的更新改造费用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解决。1965年,财政部门以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形式,实行财政资金有偿低息使用,弥补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资金的不足。1966年,全区获小型技术措施贷款指标25万元。1971年起,财政对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五小”企业(县办小水电站、小煤矿、小化肥厂、小水泥厂和小冶炼厂)给予投资性的补助,至1976年,全区计补助给县办“五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1194.3万元。到1992年底,全区用于企业挖潜、革新、改造的财政信用基金累计达9873万元,年末信用基金贷出额为17215万元。
科学技术三项费用,是地方财政对承担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给予的专项拨款。自1970年起单独设科支出。到1992年,全区累计支出945万元。
全区国营企业流动资金,1954年规定除由财政拨给外,可由银行贷款解决。1959年起,全区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一律改由银行以信贷方式统一供应。1961年后,改按80%由财政拨款,20%由银行贷款解决。1983年7月,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全部改由银行贷款供应,财政不再下拨流动资金。
全区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自1952年在财政中设科支出,至1992年,全区共支出32277万元,占同期经济建设费支出的32.3%。
全区自1959年起在财政预算中增设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科目。至1992年,全区财政共支出22969万元支援农业生产,占同期经济建设费类支出23%。
全区经济建设费类除上述各项外,还于1960年增设工业、交通、商业等部门事业费,1964年增设城市维护费和城镇青年就业费,1978年增设简易建筑费等其他经济建设费支出。至1992年,全区共支出各项费用8445.7万元。
三、文教、科技、卫生事业费
滁县地区文教、科技、卫生事业费由教育事业费、卫生事业费和其他文教科技事业费组成。1952年至1992年,全区共支出文教、科技、卫生事业费121985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总支出的32.68%。
教育事业费自1952年在文教、科技、卫生事业费中设科支出。至1992年,全区共支出教育事业费76342万元,占同期文教、科技、卫生事业费支出的62.6%。
卫生事业费内设医院经费、中医院经费、卫生院补助费、防治防疫事业经费、妇幼保健经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公费医疗经费和计划生育经费等科目。1952年至1992年,全区累计支出卫生事业费19792万元,占同期文教、科技、卫生事业费支出的16.2%。
其他文教科技事业费有1950年设支的广播电影电视事业费以及1952年设支的党政群干部训练事业费和文化事业费、1961年起设支的科学事业费、1963年始设支的档案事业费、1954年起设支的体育事业费、1960年设支的文物事业费、1976年设支的地震事业费等。到1992年,全区计支出上述各项开支13116.1万元。
四、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滁县地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由抚恤事业费,退休、离休费和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等组成。1952~1992年,全区累计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33668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总预算支出的9.3%。
抚恤费事业费有1951年起设支的牺牲病故抚恤费、1952年起设支的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补助费、1953年起设支的残废抚恤费以及1981年增设的退伍军人安置费等。至1992年,全区支出各项抚恤事业费6598万元,占同期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支出的19.6%。
退休、退职费自1981年起在抚恤事业费中单独设项列支,1982年又增设了离休费科目。到1992年,全区共支出退、离休费989万元。
滁县地区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类由1952年起设支的农村社会救济费和城镇社会救济费,1956年起设项支出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1959年起设项列支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1963年起设项支出的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1982年起设项列支的殡葬事业费,1985年起设项列支的社会残疾人福利事业费和1987年起设项列支的收容遣送费等科目组成。到1992年,全区支出以上各项费用8203万元,占同期抚恤和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类支出的24.4%。
五、行政管理费
全区行政管理费主要由行政支出和政法支出两大部分组成。1952~1992年,全区累计支出行政管理费62798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预算支出的17.34%。
历年来,全区行政支出的范围变化很大,内设的款项也有所不同。行政机关经费大都划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政法支出包括公安、安全、司法、检察等部门的经费支出。1953年至1987年,政法部门经费列支渠道多次变动,或在行政管理费中支出,或单设款项列支。1988年起公、检、法支出单独设项列支。到1992年全区计支出9770万元,占同期行政管理费支出15.6%。
六、其他支出
财政支出中的其他支出有国防战备费、其他部门的事业费、“五.七”干校经费和干部下乡插队落户经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地方外事费、兵役征集费、营房营具修缮费、办案经费和价格补贴支出等其他杂项支出。1952~1992年,全区财政支出以上各项费用计43840万元,占同期地方财政总支出的14.8%。
1952—1992年全区财政预算支出分类统计表
65.8万元;1989年列支预留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款302万元,1990年冲回。3、净上解支出为上解中央和省与中央和省补助收入相抵后的净额上解数,包括1981年、1982年和1987年中央借用地方财政款1699万元;1980~1983年上解折旧基金54.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