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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制度
民国以前,田赋和工商税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征收减免以及加征均由朝廷决定,地方州县主要是催征和经征。民国初期,田赋和工商税仍为国税,但由于军阀混战,有财无政,各县驻军随意加征借征。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将田赋、契税等列为省税,关税、盐税等国税则由国家直接在各地设局稽征。民国23年,安徽省政府通过《安徽省各县地方税税局暂行章程》,规定地方税分田赋、契税、营业税、烟酒牌照税、牙税、牲畜税、屠宰税、货物税以及其它属于县的一切捐税。
建国初期,全区城乡基本上是沿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一部分税收制度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权建立的税收制度,因地制宜采取多种税收方式。当时税收以农业税为主,工商税为辅。农业税征收实行从量累进实物征收方式,分午、秋两季进行。货物税的征收,则根据其资金、生产工具、原料来源及季节的不同,采取定期征收或短期包税;营业税等的征收分别情况采取月终征收或月前征收两种方式。1950年,国家先后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管理的决定》,对税收实行统一税政,统一立法,统一减免税权限。全区根据新税制精神,开征了农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等10个税种。农业税征收依照国家颁布的统一税法评定常年应产量,依率计征,十足征齐。工商各税的征收,则采取使用统一发票,普建帐册,集中纳税。
1958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决定》,将原来由中央掌握的一部分权限下放给地方,扩大地方权限。安徽省分别于1959年、1961年制定了《关于试行安徽省农村工商业税暂行规定草案》、《安徽省临时商业税暂行规定》、《安徽省小商小贩和个体手工业工商税收暂行规定》和《关于修改安徽省临时商业税暂行规定》等文件。全区根据国务院和本省的规定,合并和调整开征税种及税率,简化征税办法,实际开征的税种仅有农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税,其间曾一度开征集市交易税。
“文化大革命”初期,税收制度遭到破坏,全区税收秩序被打乱,税收力量受到削弱,1969年后国家和省陆续把一些税收管理权限下放,全区将原来的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征收,并且只在产品出厂销售时各征一道税;应税的农、林、牧、渔产品在收购和零售时征税;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在取得收入时征税。与此同时扩大了减免税范围,尤其是农村社队企业和城乡有证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给予一定范围的减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税收管理体制几经调整。1980年调整了农业税起征点及减免。1983年进行第一步利改税,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实现的利润,征55%的所得税;1984年进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国营企业应当上交国家财政的利税改按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和调节税等税种纳税。同时对工商税进行改革,开辟新税源,增加新税种,调整了部分税种的征收税目和税率。同年起,全区农业税征收由实物改为代金,由原来季节征收改为常年征收。到1992年,全区开征的农业税和工商各税计23个税种,税收制度由原来的单一化发展成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发挥作用的复税制;税收体系由原来以流转税为主体发展成为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新税制体系。
建国初期,全区城乡基本上是沿用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一部分税收制度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权建立的税收制度,因地制宜采取多种税收方式。当时税收以农业税为主,工商税为辅。农业税征收实行从量累进实物征收方式,分午、秋两季进行。货物税的征收,则根据其资金、生产工具、原料来源及季节的不同,采取定期征收或短期包税;营业税等的征收分别情况采取月终征收或月前征收两种方式。1950年,国家先后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和《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管理的决定》,对税收实行统一税政,统一立法,统一减免税权限。全区根据新税制精神,开征了农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等10个税种。农业税征收依照国家颁布的统一税法评定常年应产量,依率计征,十足征齐。工商各税的征收,则采取使用统一发票,普建帐册,集中纳税。
1958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决定》,将原来由中央掌握的一部分权限下放给地方,扩大地方权限。安徽省分别于1959年、1961年制定了《关于试行安徽省农村工商业税暂行规定草案》、《安徽省临时商业税暂行规定》、《安徽省小商小贩和个体手工业工商税收暂行规定》和《关于修改安徽省临时商业税暂行规定》等文件。全区根据国务院和本省的规定,合并和调整开征税种及税率,简化征税办法,实际开征的税种仅有农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税,其间曾一度开征集市交易税。
“文化大革命”初期,税收制度遭到破坏,全区税收秩序被打乱,税收力量受到削弱,1969年后国家和省陆续把一些税收管理权限下放,全区将原来的工商统一税及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征收,并且只在产品出厂销售时各征一道税;应税的农、林、牧、渔产品在收购和零售时征税;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在取得收入时征税。与此同时扩大了减免税范围,尤其是农村社队企业和城乡有证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给予一定范围的减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税收管理体制几经调整。1980年调整了农业税起征点及减免。1983年进行第一步利改税,对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实现的利润,征55%的所得税;1984年进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国营企业应当上交国家财政的利税改按产品税、增值税、所得税和调节税等税种纳税。同时对工商税进行改革,开辟新税源,增加新税种,调整了部分税种的征收税目和税率。同年起,全区农业税征收由实物改为代金,由原来季节征收改为常年征收。到1992年,全区开征的农业税和工商各税计23个税种,税收制度由原来的单一化发展成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发挥作用的复税制;税收体系由原来以流转税为主体发展成为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新税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