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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区人民银行设立专职稽核部门始于1951年。当时称“督导”,在专区人民银行的计划督导股内设督导组(成员3人),不定期前往各县支行,营业所作全面或专项业务检查。1953年稽核工作由会计部门承担。1985年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地区分行内设稽核科,配备了总稽核,负责具体组织、计划、协调本辖区的稽核工作。稽核工作的总目标是促进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主要任务是揭露与制止被稽核单位违反金融政策、法规的行为并进行必要的处罚;指出被稽核单位业务活动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评估被稽核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和信用等级;支持被稽核单位正当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反馈金融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为完善金融法规服务。在稽核工作中坚持按稽核程序办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金融法规为准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宽严适度的原则和检查、处理、预防三结合的方针。
1987年以来,对所辖金融机构采用现场稽核、报道稽核、委托稽核、后续稽核等手段,对40个地县(市)支行,65个办事处、营业所和74个储蓄所,75个农村信用社,13个城市信用社和10个其它非金融机构进行了全面和专项稽核共962次,查阅各种帐卡2062本,传票833407张,借据16113张,写出各类稽核报告897份,罚款47.6万元,并提出各种建议302条,对全区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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