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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滁州直隶州及各县设立巡察局,办理警务。民国初年,废除巡警制度,各县分别设立警察所。
抗日战争时期,境内抗日民主根据地设有公安、司法、民政机构,开展治安联防、民事调解以及支前、救济等项工作。
1949年1月全境解放,不久成立皖北行署滁县专署司法科。同年6月,分别成立专署公安局和民政处。1950年4月专署司法科改称专署人民法院,各县司法科相应改称县人民法院。1951年6月,皖北人民检察署滁县分署成立。至此,专署公安、司法、民政机构初步健全。1956年2月至1961年2月期间,专署公检法及民政机构随专区一同撤销。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区公安、司法、民政机构受到冲击,逐步陷于瘫痪。1967年起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滁县专区军事管制委员会审判小组取代。1973年4月和7月,先后成立滁县地区革命委员会公安局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76年4月,成立滁县地区革命委员会民政局。1978年恢复重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滁县分院。1980年6月,为加强全区司法行政工作,成立地区及各县司法局。全区公安、司法、民政机构的恢复重建,为有效地执行法律,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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