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建国初期,刑事检察的主要任务是配合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反革命案件进行审理。当时皖北人民检察署滁县分署主要承担盱眙、江浦两县(今属江苏)案件的审理,1951年审查批捕45人,其中决定批捕38人,不批捕7人,复核两县法院呈报判刑案件48件。1952年,分署参加地区审批委员会批核反革命案件98件。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建立了批准逮捕人犯制度,全部担负起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人犯工作,并经专署政法党组同意草拟了《对逮捕拘留人犯意见》,报经地委批准后执行。同年元月中旬,检察分院召开业务会议,贯彻省公,检、法三家关于执行审查批捕工的通知,会后各县院都很快担负起了审查批捕工作。分院同时还要求各县院及时把审查起诉工作担当起来。1955年至1956年2月,经检察院批捕人犯6189人,审查起诉中释放379人,法院审判释放134人,公安机关预审释放798人,共计释放1306人,占批捕总数的21%。
1956年1月至1961年2月,滁县分院与宿县分院合并成立蚌埠分院。这期间,原滁县分院所属各县院在蚌埠分院和地方党委统一领导下,根据中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肃反政策,配合公安、法院部门成立清案办公室进行清案复查工作。共检查了6853件案件,正确的占76.8%,可捕可不捕的占14.1%,执行政策有偏差的占2.3%,错案占0.7%。
1958~1961年,检察工作在“左”的指导思想干扰下遭受到一定的挫折。有的县院1960年以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基本未做或全部未做,有的县院从审查到审批,一个人一杆子到底,同时办理公安、检察二道手续。
1961年3月,恢复滁县分院后,逐步纠正前一段时期内的一些错误做法,分院和各县检察院开始切实担负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1963年,全区各县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950人,其中审查结束759人。同年,分院共受理各县院呈捕人犯673件和公安处提请逮捕人犯53件,审查起诉15件,出庭支持公诉8件。
1964~1965年,分院和各县院全面贯彻依靠群众办案的方针,并将这一方针落实到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去。当年依靠群众办案154件,占整个案件的19.5%,其中依靠群众处理了不捕不诉案犯40名,查证材料114件。这一年,全区只批捕人犯365名,比上一年下降46%,是历年最少的。1965年批捕人犯比1964年又下降了8%。
1967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分院和各县院停止了审查起诉和审查批捕工作。
1979年2月,重建后的滁县分院设刑事检察科。当时因各县院刑事检察机构未正式建立,地委决定全区审查批捕工作均由分院刑检科承办。7月以后逐步将审查批捕权下放给各县院承担。至1983年上半年,分院共受理地区公安处提请逮捕人犯30人,批准逮捕28人,受理一审起诉案件69件117人。
1983年8月至1986年10月,全区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开展“严打”(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处极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提前介入,及时迅速起诉。在这场斗争中,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6184人,审结6179人,批捕5546人,不批捕420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4052件5102人,审结4046件5089人,其中决定起诉3317件4257人,免于起诉213件315人,不起诉61件73人,“严打”战役结束后,工作转入正常化。分院刑检科共处理各县审查起诉的案件88件175人,审结85件171人,其中向法院起诉81件144人,不起诉1件1人。
1987年,全区刑检工作继续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重大案件和有影响的案件提前介入,及时审查、批捕,起诉,对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给予坚决打击。从1988年开始,对自侦的经济、法纪案件实行内部制约制度,各县院均实行这一制度。到1992年底,全区共审查批捕自侦案件人犯352人,决定批捕320人,受理自侦部门移送起诉案件589件785人,经审查,决定起诉232件307人,免予起诉329件404人,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9310件,其中批捕人犯9259人,经审查,决定起诉的5103件6859人,免予起诉的221件437人。1987年至1992年分院还对不构成犯罪的663人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70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已改判7件7人。
上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