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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审判
1949~1998年,全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59636件(不合1956~1961年和1966~1973年间受理数),审结59378件,结案率99.56%,受理二审刑事案件13682件(不含1956~1961年和1966~1973年间受理数),审结13666件,结案率90.56%。
1949~1950年初,全区刑事案件的审理由专署和各县司法科行使审判职责。1950年4月以后,专区法院和各县人民法院相继成立,刑事审判职能均由法院行使。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政治运动中,各县都设置了临时人民法庭,审理运动中的刑事案件。当时审理刑事案件主要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法律办理。到1951年底,全区法院共审理匪特案416件,地主恶霸破坏土改案1188件,反革命杀人案121件。其中判处死刑的×××人,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其余的予以管制。
1952年8月,全区法院进行司法改革,法院干部大减,无形中影响了法院正常办案,到11月底,全区已积案5293件。针对这种情况,全区法院进行了办案制度改革,打破了刑事、民事案件绝对分开的审判制度,并成立了32个巡回审判小组,实行分区包干,到年底基本摆脱了积案沉重的包袱。
1953~1954年,全区法院在维护国家统购统销工作中,共处理抢购、套购、扰乱市场等破坏国家政策的案件267件,惩办了一些奸商、不法富农和其它坏分子。1954年2月至3月,全区开展了基层普选工作,在全区普选前,建立了365个普选人民法庭,在普选期间共审理破坏选举案387件,处理1472件申诉选民资格案件和641件涉及选举纠纷案件。同年,全区法院为保障以发展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增产运动,及时审理了破坏互助合作、防汛排涝、开荒增产等案件204件,打击破坏分子218名。
1962年,滁县专区法院恢复设立后,着重依法惩处反革命分子和抢劫、强奸、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到1964年,全区法院共受理初审刑事案件7554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53件,严重刑事犯罪案件1397件,一般刑事案件6004件,审结7256件。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区法院陷于瘫痪。1968~1972年,刑事审判权由军事管制小组行使,废弃了法定的审判程序,执行《公安六条》中规定的“左”的政策,错案发生率达73%。
1973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县人民法院相继恢复后,刑事审判工作坚持少捕少杀政策,注重办案质量。在“准”字上下功夫。到1978年,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339件,审结3746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法院认真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在刑事审判中,坚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逐步恢复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制度以及公,检,法三机关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原则。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全区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阶段。到1981年底,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刑事案件2926件,办理2613件。
1982年,根据中央指示把审判经济犯罪案件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对大案要案均派审判人员提前介入,熟悉案情,从快审结。全年共受理一审经济犯罪案件68件80人,办结60件70人,结案率88.2%,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36万元。
从1983年8月开始,全区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以“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把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作为打击的重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顾利进行。1986年8月,全区“严打”斗争告一段落。全区法院共受理类刑事案件4255件,其中属于“严打”斗争对象的案件1843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43.3%,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3522件4580人。
1987年发生的刑事案件中重伤害案件比较突出,仅1—8月份就受理重伤害案17件,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1.5倍。在这些重伤害案件中青少年尤其是在校学生作案人数增多,17件重伤害案中,青少年犯罪的占8件。
1989~1992年,全区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5301件,审结5092件。其中比较突出的是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发布后,全区法院立即行动起来,加强宣传,并设立“经济犯罪分子自首坦白接待室”和举报箱,形成了强大的政治声势,使犯罪分子纷纷投案自首。
1949~1950年初,全区刑事案件的审理由专署和各县司法科行使审判职责。1950年4月以后,专区法院和各县人民法院相继成立,刑事审判职能均由法院行使。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政治运动中,各县都设置了临时人民法庭,审理运动中的刑事案件。当时审理刑事案件主要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等法律办理。到1951年底,全区法院共审理匪特案416件,地主恶霸破坏土改案1188件,反革命杀人案121件。其中判处死刑的×××人,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其余的予以管制。
1952年8月,全区法院进行司法改革,法院干部大减,无形中影响了法院正常办案,到11月底,全区已积案5293件。针对这种情况,全区法院进行了办案制度改革,打破了刑事、民事案件绝对分开的审判制度,并成立了32个巡回审判小组,实行分区包干,到年底基本摆脱了积案沉重的包袱。
1953~1954年,全区法院在维护国家统购统销工作中,共处理抢购、套购、扰乱市场等破坏国家政策的案件267件,惩办了一些奸商、不法富农和其它坏分子。1954年2月至3月,全区开展了基层普选工作,在全区普选前,建立了365个普选人民法庭,在普选期间共审理破坏选举案387件,处理1472件申诉选民资格案件和641件涉及选举纠纷案件。同年,全区法院为保障以发展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增产运动,及时审理了破坏互助合作、防汛排涝、开荒增产等案件204件,打击破坏分子218名。
1962年,滁县专区法院恢复设立后,着重依法惩处反革命分子和抢劫、强奸、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到1964年,全区法院共受理初审刑事案件7554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53件,严重刑事犯罪案件1397件,一般刑事案件6004件,审结7256件。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区法院陷于瘫痪。1968~1972年,刑事审判权由军事管制小组行使,废弃了法定的审判程序,执行《公安六条》中规定的“左”的政策,错案发生率达73%。
1973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县人民法院相继恢复后,刑事审判工作坚持少捕少杀政策,注重办案质量。在“准”字上下功夫。到1978年,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339件,审结3746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法院认真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在刑事审判中,坚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逐步恢复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制度以及公,检,法三机关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原则。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全区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阶段。到1981年底,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刑事案件2926件,办理2613件。
1982年,根据中央指示把审判经济犯罪案件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对大案要案均派审判人员提前介入,熟悉案情,从快审结。全年共受理一审经济犯罪案件68件80人,办结60件70人,结案率88.2%,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36万元。
从1983年8月开始,全区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以“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把杀人、放火、抢劫、强奸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作为打击的重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顾利进行。1986年8月,全区“严打”斗争告一段落。全区法院共受理类刑事案件4255件,其中属于“严打”斗争对象的案件1843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43.3%,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3522件4580人。
1987年发生的刑事案件中重伤害案件比较突出,仅1—8月份就受理重伤害案17件,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1.5倍。在这些重伤害案件中青少年尤其是在校学生作案人数增多,17件重伤害案中,青少年犯罪的占8件。
1989~1992年,全区法院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5301件,审结5092件。其中比较突出的是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发布后,全区法院立即行动起来,加强宣传,并设立“经济犯罪分子自首坦白接待室”和举报箱,形成了强大的政治声势,使犯罪分子纷纷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