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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审判监督
1978年以前,全区地、县两级法院均未设立专门监督机构,由刑事审判一庭、信访接待室和临时组织的复查机构负责处理申诉和复查案件工作。1979年全区法院相继成立刑事审判二庭,专门负责处理刑事申诉案件。1986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信访科,在负责信访、接待的同时,兼办民事和经济申诉案件。1991年撤销信访科,成立告申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申诉案件,与刑事审判二庭合署办公。
1962年,为贯彻中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全区两级法院对1957年至1961年间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到1963年结束,共复查案件25693件,纠正冤案、错案和其他有各种问题的案件7783件。1963年8月至1964年9月,根据省法院要求,全区两级法院对1958~1961年间判处死刑并已执行的案件进行复查,发现其中属可杀可不杀的有6人。
1974年,法院工作刚恢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提“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对1968年以后有关部门审批处理的少年儿童反革命案进行了复查纠正。1977~1979年,根据中央和省委一系列文件精神,全区两级法院对“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及其以前的申诉案件进行全面复查,3年中,共复查各类案件8056件,经复查改判1519件,占复查案件总数的10.9%。1980年,根据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精神,全区法院对因刘少奇同志问题株连的案件进行了复查,经复查宣告无罪97人,免予刑事处分4人。同年,对“文化大革命”以来的死刑案件进行重新复查,改判21人。
1981~1982年,根据省委“力争在一、两年内善始善终地将建国以来的冤假错案处理完毕”的要求,全区法院对历史申诉案件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政治案件进行复查,共改判441件,宣告无罪789人,改判率达83.5%。1985~1986年,全区法院对属起义投诚、台属侨属和高级知识分子统战方面的案件进行复查,共复查案件202件。经复查改判117件。1986~1987年,全区法院对解放以来所判处的历史反革命案件和政治性案件进行复查,共翻阅档案75643件,复查案件4614件,经复查改判949件,占复查案件总数的20.5%。
1991~1992年,全区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申告申庭负责。两年中,全区法院告申庭共接待来信来访23587件,人(次),受理并审结再审案件437件。
1962年,为贯彻中央“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全区两级法院对1957年至1961年间审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到1963年结束,共复查案件25693件,纠正冤案、错案和其他有各种问题的案件7783件。1963年8月至1964年9月,根据省法院要求,全区两级法院对1958~1961年间判处死刑并已执行的案件进行复查,发现其中属可杀可不杀的有6人。
1974年,法院工作刚恢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提“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原则,对1968年以后有关部门审批处理的少年儿童反革命案进行了复查纠正。1977~1979年,根据中央和省委一系列文件精神,全区两级法院对“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及其以前的申诉案件进行全面复查,3年中,共复查各类案件8056件,经复查改判1519件,占复查案件总数的10.9%。1980年,根据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精神,全区法院对因刘少奇同志问题株连的案件进行了复查,经复查宣告无罪97人,免予刑事处分4人。同年,对“文化大革命”以来的死刑案件进行重新复查,改判21人。
1981~1982年,根据省委“力争在一、两年内善始善终地将建国以来的冤假错案处理完毕”的要求,全区法院对历史申诉案件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政治案件进行复查,共改判441件,宣告无罪789人,改判率达83.5%。1985~1986年,全区法院对属起义投诚、台属侨属和高级知识分子统战方面的案件进行复查,共复查案件202件。经复查改判117件。1986~1987年,全区法院对解放以来所判处的历史反革命案件和政治性案件进行复查,共翻阅档案75643件,复查案件4614件,经复查改判949件,占复查案件总数的20.5%。
1991~1992年,全区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申告申庭负责。两年中,全区法院告申庭共接待来信来访23587件,人(次),受理并审结再审案件43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