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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就业
一、招工用工
建国初期,本区劳动就业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城镇失业人员的安置问题。据1952年统计,全区共有各类失业人员7280人。劳动部门和失业工人救济机构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失业工人。一方面将符合录用条件的失业人员介绍给用人单位,由单位正式雇用为职工;另一方面通过以工代赈组织生产自救来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还采取下岗转作其它行业的训练,提高失业人员的文化、技术素质,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到1953年底,全区有2416名失业人员得到安置,占全部失业人员的33%。对一部分年老体弱的失业人员,采取发放救济粮款的办法,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1956年开始,劳动就业的工作重点是安置城镇剩余劳动力。1957年,滁县组织城镇剩余劳动力生产自救1079人,介绍临时工1200人。1964年全区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工业生产也逐步转入发展时期。按照国家劳动就业政策规定,当年全区招收430名工人补充到急需用人单位,1965年又招收了428名工人。两次招工的对象主要是家居城镇的临时工、退伍军人、军烈属子女、死亡职工子女、家居城镇的被精减职工、中技毕业生和一部分符合招工条件的社会闲散青年。1966~1969年,“文化大革命”高潮时期,全区招工基本停止。1970年以后,才陆续招收一部分公路养护、基建工人。1972年以后,招收工人基本趋于正常,招工的主要对象是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安置复员退伍军人、上山下乡返城知青、农林四场内招、补充“两退”职工子女,以及部分从农村、城镇招收的工人等。
1983年以后,全区劳动部门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制度,在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招工指标中,招收了一部分合同制工人。截止1985年底,全区招工人数达122938人。有固定工96222人、合同制工人1252人,集体所有制工人91389人,计划内临时工1877人,计划外用工34001人,个体劳动者28415人。1986~1992年,全区共招收工人18943人,其中合同制工人7026人(包括农林四场合同制工人1057人),占新增工人总数的37.1%,其它新增工人11917人。
1964—1992年滁县地区招工用工人数统计表
二、自然减员补充
1975年5月,滁县地区进行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退休和因病死亡后劳动力缺额补充试点。退补的原则是“先减后补”、“减一补一”、“当年减员,当年补充”。对于年底出现的减员缺额,确实来不及办理的,允许跨年度使用,仍占上年减员指标。“两退”职工子女顶替,凭职工退休、核减工资基金证明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家居农村的退休职工子女,还要职工退休户口粮油关系迁移农村证明:补充因病死亡职工子女,还要有职工死亡户口注销证。到了1978年,减补范围有所扩大,因工死亡的未婚职工,可以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弟妹参加工作;在农林四场工作又系农工身份的子女,可办理农调工手续;父母在全民单位退休时,有三个子女均在大集体单位的,35周岁以下的,可占指标调父母工作单位。对离休干部,因人数较少,作为特殊情况可占自然减员剩余指标招收一名子女当工人。1983年,滁县地区的顶补工作又作了改动,即对因病提前退休的工人或不具备退休条件而退职的工人,不再实行顶补,对正常退休工人的子女顶补,严格按照招工条件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录取的办法;对离、退休干部,一律不再实行子女顶替的规定。到1986年,已经全部废除了职工子女顶替制度。
因公因病死亡职工,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的职工,减员后补充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到父母工作单位工作。1991年1月起,上述减员补充的审批手续又调整为委托所在地、市劳动局审批。
1988~1992年,全区自然减员补充人数为2845人。
三、劳动服务公司
为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和维护社会安定,1974年2月成立滁县地区社会劳动力管理站。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劳动登记卡片,为6500名有劳动能力的闲散劳动力发放《劳动卡》4970份,安排就业6109人,占应安置总数的93.8%。到1979年底,全区已有滁县、全椒、凤阳、定远等县建立了劳动力管理站,仅1979年一年,地、县两级劳动力管理站就配合厂矿企业、城镇街道组织兴办集体生产服务事业的厂、队、店、组174个,安置待业人员8311人,介绍临时工8656人次。
滁县地区劳动服务公司成立于1980年11月,是在劳动力管理站的基础上成立的。1981年地、县劳动服务公司兴办10个自营企业;1985年发展到25个。是年底,全区已办各类安置待业人员的集体企业777个,安置人员23544人,批准为合格企业的300个,职工有11955人。1982年到1985年,先后举办财会、烹饪、工艺美术、机械电子、轻纺等各类培训班127期,共培训待业人员5365人。
劳动服务公司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管理型的劳动服务公司,它是劳动部门所属的一个二级机构,执行组织、管理、教育、使用社会劳动力的行政职能,负责统筹和指导劳动就业,管理企业临时用工,开展就业前培训,按照“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向国家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介绍和引导就业。另一种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组建的生产性劳动服务公司,主要是为了发展第三产业,活跃经济、提供就业岗位,兴办集体所有制企业。至1992年底,全区共有700多家,从业人员达5万多人,年平均生产经营额5亿多元。这些经营性的劳动服务公司在管理体制上,一方面接受主办单位为主,劳动部门为辅的双重领导:另一方面在所有制上与主办单位分开,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管理;在经营范围上,既不受主办单位的行业限制,又逐步把主办单位的后勤生活服务工作分担起来;在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大力兴办集体企业,发展集体经济,兴办集体厂、队及服务性企业,是解决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安置,自谋出路的一条重要渠道。1965年,全区发展集体经济生产的队、组80个,安置城镇闲散劳动力2206人,占当时应安置人员的30%。1978年,全区13个城镇组织兴办“五、七连队”,镇办、街道办的集体生产服务单位351个,安置社会闲散劳动力12190人,占社会闲散劳动力总数的43.3%;年产值7500万元,积累资金700万元,上交税金554万元。据1985年统计,在为待业人员兴办的777个企业中,工业总产值达8130.7万元,商业营业额6572.4万元,劳务收入1382.6万元,上缴工商税580万元,所得税205.7万元,创利润677.4万元,支付工资总额1285.5万元,有固定资产308.4万元,自有流动资金16204.1万元,在全区经济发展比重中已占有一定的位置。
1986年以来,新办集体企业不仅成为发展安置就业的重要渠道,而且成为全区一支举足轻重的经济力量。1991年,全区发生洪涝灾害,许多劳动服务企业停产,全区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提取30万元生产自救费扶持企业,使23家劳动服务企业恢复了生产。1992年,省人民政府发布《安徽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以后,加强了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据1986~1992年底统计,全区劳动服务企业已经达到765个,安置人员53338人;7年累计生产经营总额303696.46万元,上交国税9245.24万元,创利12614.36万元,现有固定资产7076.19万元,自有流动资金5385.85万元。
1986~1992年全区新办集体企业分行业情况表
1986~1992年全区新办集体企业经济情况表
1986~1992年全区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就业情况
四、用工制度改革
建国以后较长的时间内,用工制度基本上采取统包统配的办法。工人难以流动,企业也不能根据自身发展状况有计划地增减职工,至使企业内部调配失灵,窝工浪费,人浮于事,劳动纪律松弛,劳动生产率低下,严重挫伤了职工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滁县地区从1979年开始对传统的用工制度逐步进行改革。第一步是取消统包统配的办法,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招工的形式多种多样。第二步是废除“子女顶替”和“内招”职工子女。以上两种用工制度的改革,不仅提高了职工素质,而且有利于企业管理。第三步是从1983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通过签订合同形式确定下来。实行劳动合同制,能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从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据统计,1978年国有企业年劳动生产率为8848元/人,1985年达16573元/人,1992年达52379元/人。职工人均收入也有了较快增长,1978年480元/人,1985年814元/人,1992年达到1924元/人。
1986年,按照国发(1986)77号文件通知精神,劳动力的招收,在国营企业中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和特点确定,可以招用5年以上的长期工,1~5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用工时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到1992年,凡用工单位招收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分为:全民企业合同制、集体企业合同制、三资企业合同制、农民合同制,截止1992年底,全区已有合同制工人9923人,占职工总数的19.7%,在1986—1992年招收的18943名工人中,合同制工人就有7026人,占新增工人总数的37.1%。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获得政治荣誉与物资鼓励等权利。
建国初期,本区劳动就业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城镇失业人员的安置问题。据1952年统计,全区共有各类失业人员7280人。劳动部门和失业工人救济机构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失业工人。一方面将符合录用条件的失业人员介绍给用人单位,由单位正式雇用为职工;另一方面通过以工代赈组织生产自救来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还采取下岗转作其它行业的训练,提高失业人员的文化、技术素质,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条件。到1953年底,全区有2416名失业人员得到安置,占全部失业人员的33%。对一部分年老体弱的失业人员,采取发放救济粮款的办法,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1956年开始,劳动就业的工作重点是安置城镇剩余劳动力。1957年,滁县组织城镇剩余劳动力生产自救1079人,介绍临时工1200人。1964年全区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工业生产也逐步转入发展时期。按照国家劳动就业政策规定,当年全区招收430名工人补充到急需用人单位,1965年又招收了428名工人。两次招工的对象主要是家居城镇的临时工、退伍军人、军烈属子女、死亡职工子女、家居城镇的被精减职工、中技毕业生和一部分符合招工条件的社会闲散青年。1966~1969年,“文化大革命”高潮时期,全区招工基本停止。1970年以后,才陆续招收一部分公路养护、基建工人。1972年以后,招收工人基本趋于正常,招工的主要对象是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安置复员退伍军人、上山下乡返城知青、农林四场内招、补充“两退”职工子女,以及部分从农村、城镇招收的工人等。
1983年以后,全区劳动部门开始试行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制度,在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招工指标中,招收了一部分合同制工人。截止1985年底,全区招工人数达122938人。有固定工96222人、合同制工人1252人,集体所有制工人91389人,计划内临时工1877人,计划外用工34001人,个体劳动者28415人。1986~1992年,全区共招收工人18943人,其中合同制工人7026人(包括农林四场合同制工人1057人),占新增工人总数的37.1%,其它新增工人11917人。
1964—1992年滁县地区招工用工人数统计表
二、自然减员补充
1975年5月,滁县地区进行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退休和因病死亡后劳动力缺额补充试点。退补的原则是“先减后补”、“减一补一”、“当年减员,当年补充”。对于年底出现的减员缺额,确实来不及办理的,允许跨年度使用,仍占上年减员指标。“两退”职工子女顶替,凭职工退休、核减工资基金证明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家居农村的退休职工子女,还要职工退休户口粮油关系迁移农村证明:补充因病死亡职工子女,还要有职工死亡户口注销证。到了1978年,减补范围有所扩大,因工死亡的未婚职工,可以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弟妹参加工作;在农林四场工作又系农工身份的子女,可办理农调工手续;父母在全民单位退休时,有三个子女均在大集体单位的,35周岁以下的,可占指标调父母工作单位。对离休干部,因人数较少,作为特殊情况可占自然减员剩余指标招收一名子女当工人。1983年,滁县地区的顶补工作又作了改动,即对因病提前退休的工人或不具备退休条件而退职的工人,不再实行顶补,对正常退休工人的子女顶补,严格按照招工条件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录取的办法;对离、退休干部,一律不再实行子女顶替的规定。到1986年,已经全部废除了职工子女顶替制度。
因公因病死亡职工,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的职工,减员后补充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到父母工作单位工作。1991年1月起,上述减员补充的审批手续又调整为委托所在地、市劳动局审批。
1988~1992年,全区自然减员补充人数为2845人。
三、劳动服务公司
为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和维护社会安定,1974年2月成立滁县地区社会劳动力管理站。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劳动登记卡片,为6500名有劳动能力的闲散劳动力发放《劳动卡》4970份,安排就业6109人,占应安置总数的93.8%。到1979年底,全区已有滁县、全椒、凤阳、定远等县建立了劳动力管理站,仅1979年一年,地、县两级劳动力管理站就配合厂矿企业、城镇街道组织兴办集体生产服务事业的厂、队、店、组174个,安置待业人员8311人,介绍临时工8656人次。
滁县地区劳动服务公司成立于1980年11月,是在劳动力管理站的基础上成立的。1981年地、县劳动服务公司兴办10个自营企业;1985年发展到25个。是年底,全区已办各类安置待业人员的集体企业777个,安置人员23544人,批准为合格企业的300个,职工有11955人。1982年到1985年,先后举办财会、烹饪、工艺美术、机械电子、轻纺等各类培训班127期,共培训待业人员5365人。
劳动服务公司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管理型的劳动服务公司,它是劳动部门所属的一个二级机构,执行组织、管理、教育、使用社会劳动力的行政职能,负责统筹和指导劳动就业,管理企业临时用工,开展就业前培训,按照“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向国家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介绍和引导就业。另一种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组建的生产性劳动服务公司,主要是为了发展第三产业,活跃经济、提供就业岗位,兴办集体所有制企业。至1992年底,全区共有700多家,从业人员达5万多人,年平均生产经营额5亿多元。这些经营性的劳动服务公司在管理体制上,一方面接受主办单位为主,劳动部门为辅的双重领导:另一方面在所有制上与主办单位分开,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管理;在经营范围上,既不受主办单位的行业限制,又逐步把主办单位的后勤生活服务工作分担起来;在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
大力兴办集体企业,发展集体经济,兴办集体厂、队及服务性企业,是解决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安置,自谋出路的一条重要渠道。1965年,全区发展集体经济生产的队、组80个,安置城镇闲散劳动力2206人,占当时应安置人员的30%。1978年,全区13个城镇组织兴办“五、七连队”,镇办、街道办的集体生产服务单位351个,安置社会闲散劳动力12190人,占社会闲散劳动力总数的43.3%;年产值7500万元,积累资金700万元,上交税金554万元。据1985年统计,在为待业人员兴办的777个企业中,工业总产值达8130.7万元,商业营业额6572.4万元,劳务收入1382.6万元,上缴工商税580万元,所得税205.7万元,创利润677.4万元,支付工资总额1285.5万元,有固定资产308.4万元,自有流动资金16204.1万元,在全区经济发展比重中已占有一定的位置。
1986年以来,新办集体企业不仅成为发展安置就业的重要渠道,而且成为全区一支举足轻重的经济力量。1991年,全区发生洪涝灾害,许多劳动服务企业停产,全区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提取30万元生产自救费扶持企业,使23家劳动服务企业恢复了生产。1992年,省人民政府发布《安徽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以后,加强了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据1986~1992年底统计,全区劳动服务企业已经达到765个,安置人员53338人;7年累计生产经营总额303696.46万元,上交国税9245.24万元,创利12614.36万元,现有固定资产7076.19万元,自有流动资金5385.85万元。
1986~1992年全区新办集体企业分行业情况表
1986~1992年全区新办集体企业经济情况表
1986~1992年全区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就业情况
四、用工制度改革
建国以后较长的时间内,用工制度基本上采取统包统配的办法。工人难以流动,企业也不能根据自身发展状况有计划地增减职工,至使企业内部调配失灵,窝工浪费,人浮于事,劳动纪律松弛,劳动生产率低下,严重挫伤了职工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滁县地区从1979年开始对传统的用工制度逐步进行改革。第一步是取消统包统配的办法,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招工的形式多种多样。第二步是废除“子女顶替”和“内招”职工子女。以上两种用工制度的改革,不仅提高了职工素质,而且有利于企业管理。第三步是从1983年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通过签订合同形式确定下来。实行劳动合同制,能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从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据统计,1978年国有企业年劳动生产率为8848元/人,1985年达16573元/人,1992年达52379元/人。职工人均收入也有了较快增长,1978年480元/人,1985年814元/人,1992年达到1924元/人。
1986年,按照国发(1986)77号文件通知精神,劳动力的招收,在国营企业中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和特点确定,可以招用5年以上的长期工,1~5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用工时应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到1992年,凡用工单位招收工人,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分为:全民企业合同制、集体企业合同制、三资企业合同制、农民合同制,截止1992年底,全区已有合同制工人9923人,占职工总数的19.7%,在1986—1992年招收的18943名工人中,合同制工人就有7026人,占新增工人总数的37.1%。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获得政治荣誉与物资鼓励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