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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以前,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工人的工资福利工作,统由劳动部门负责办理,人事部门予以协助。1984年以后,国务院决定劳动人事部门对职工的工资福利工作按块块进行分工管理,即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的工资福利工作,劳动部门负责办理企业干部、工人的工资福利工作;这一分工,至今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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