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干部退职、退休
建国之初,没有干部退休制度。滁县地区每年只有极少数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办理退职。1951年全区退职18人,1952年退职10人。在1957年至1963年的两次干部精简整编中,退职人员较多,其中1957年1月至4月,全专区就有504人退职,1958年又退职711人。这个时期的退职人员,又有一部分干部在以后的落实政策中收回使用。
1955年开始执行退休制度,由于当时规定达到退休条件的干部“可以退休”而不是“必须退休”,所以也很少有退休人员。由于干部退休工作没有形成经常化、制度化,从而使本区干部队伍中的老、弱、残现象比较突出。直到中共中央批转了劳动部、内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老、弱、残职工暂行编外以及安置处理工作的报告》下发后,滁县地区才自1965年上半年开始,通过调查研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安置。据统计,全区共有老、弱、残干部544人,其中老265人,弱258人,残21人。到1965年底,安置138人,列入编外长期供养的73人,调做轻微工作的30人,尚待安置的303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干部的安置工作、退休、退职工作停止。
1978年,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本区成立了职工退休退职工作领导机构,并由地区人事局具体办理。从而使本地区的干部退休制度逐步完善和巩固起来。
干部的退休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已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也可以办理退休。
以上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其参加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每月领取相应的退休金,干部退职的退职金,在1978年以前实行一次性地计发,最多不超过本人30个月的工资。1978年,退职干部由一次性计发退职金改为按月领取本人工资的40%的退职生活费。以后略有调整提高。
1985—1992年滁县地区干部退休退职情况统计表
1955年开始执行退休制度,由于当时规定达到退休条件的干部“可以退休”而不是“必须退休”,所以也很少有退休人员。由于干部退休工作没有形成经常化、制度化,从而使本区干部队伍中的老、弱、残现象比较突出。直到中共中央批转了劳动部、内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老、弱、残职工暂行编外以及安置处理工作的报告》下发后,滁县地区才自1965年上半年开始,通过调查研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安置。据统计,全区共有老、弱、残干部544人,其中老265人,弱258人,残21人。到1965年底,安置138人,列入编外长期供养的73人,调做轻微工作的30人,尚待安置的303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干部的安置工作、退休、退职工作停止。
1978年,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本区成立了职工退休退职工作领导机构,并由地区人事局具体办理。从而使本地区的干部退休制度逐步完善和巩固起来。
干部的退休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已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也可以办理退休。
以上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其参加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每月领取相应的退休金,干部退职的退职金,在1978年以前实行一次性地计发,最多不超过本人30个月的工资。1978年,退职干部由一次性计发退职金改为按月领取本人工资的40%的退职生活费。以后略有调整提高。
1985—1992年滁县地区干部退休退职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