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四节 林权林政
1950年土地改革后,根据《土地改革法》规定,将地主占有的山林分给农民,寺庙林木和无主荒山归国家所有。1955年,县人民委员会明确规定:“山权为政府所有,林权是谁栽谁有。”1956年,经过农业合作化运动,林木作价入社,土地、山林权归属集体。1958年,为利用宜林荒山集中连片造林,经省批准新建了沙河集、花山(琅琊山)、常山等国营林场,经营土地、林地划属国家公有。
1963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确定山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规定》(修正草案),中共滁县地委于3月18日发出了《关于迅速确定山林所有权的通知》,同时,专署派工作组到县内施集公社孙岗大队进行调查处理山林权试点工作。翌年,全县开展山林权清理工作。经过实地勘查,划清了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山林界限,并竖立标记,明确四至,登记造册,发放山林权所有证。但仍有一些山林权属纠纷未能彻底解决。1973年,县革命委员会贯彻执行“国栽国有,社栽社有,队栽队有,社员个人在宅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竹子、果树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的林业政策,同时强调:“国家铁路、公路和大河渠两旁造林,可以由国家主管部门自造自管,或国家造林,委托社队管理,收益按比例分成;县社的公路、道路、渠道两旁植树,归谁管理,就由谁造林,归谁受益”。此期间,林业发展较快。
1981年,全县开展林业“三定”(即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责任制)工作,对山林所有权进行登记,发给“山林权证书”和“自留山使用证”。至1982年底,全县1734个生产队共完成“三定”工作1651个生产队,占总数的95%;全县划定责任山212678亩,划定自留山6462户18316亩。全县共颁发山林所有证、自留山使用证、小四旁林权证计48448份。在此期间,协助社队林场做到“五个落实”(即山林权属落实、经营劳力落实、工分报酬落实、收益分配落实、责任制落实)。
划定责任山是将大面积社队集体所有林划分到组(或户、劳力),实行“分片(段)承包管护,分期合理报酬”的专业承包责任制。承包专业户(组)担负“封、育、管、护、改”的责任,用材林联系造林管林成果和树木生长量计算报酬,承包时间5至10年不限。果木林、经济林,林权归集体,承包产量(产值),超产归己,一般一定几年不变。1984年后,进一步放宽政策,允许林业专业户、重点户大面积承包育苗、造林。
1987年,山林权属有争议面积尚达4500余亩,正在处理解决。
1963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确定山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规定》(修正草案),中共滁县地委于3月18日发出了《关于迅速确定山林所有权的通知》,同时,专署派工作组到县内施集公社孙岗大队进行调查处理山林权试点工作。翌年,全县开展山林权清理工作。经过实地勘查,划清了国家与集体、集体与集体、集体与个人三者之间的山林界限,并竖立标记,明确四至,登记造册,发放山林权所有证。但仍有一些山林权属纠纷未能彻底解决。1973年,县革命委员会贯彻执行“国栽国有,社栽社有,队栽队有,社员个人在宅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竹子、果树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的林业政策,同时强调:“国家铁路、公路和大河渠两旁造林,可以由国家主管部门自造自管,或国家造林,委托社队管理,收益按比例分成;县社的公路、道路、渠道两旁植树,归谁管理,就由谁造林,归谁受益”。此期间,林业发展较快。
1981年,全县开展林业“三定”(即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责任制)工作,对山林所有权进行登记,发给“山林权证书”和“自留山使用证”。至1982年底,全县1734个生产队共完成“三定”工作1651个生产队,占总数的95%;全县划定责任山212678亩,划定自留山6462户18316亩。全县共颁发山林所有证、自留山使用证、小四旁林权证计48448份。在此期间,协助社队林场做到“五个落实”(即山林权属落实、经营劳力落实、工分报酬落实、收益分配落实、责任制落实)。
划定责任山是将大面积社队集体所有林划分到组(或户、劳力),实行“分片(段)承包管护,分期合理报酬”的专业承包责任制。承包专业户(组)担负“封、育、管、护、改”的责任,用材林联系造林管林成果和树木生长量计算报酬,承包时间5至10年不限。果木林、经济林,林权归集体,承包产量(产值),超产归己,一般一定几年不变。1984年后,进一步放宽政策,允许林业专业户、重点户大面积承包育苗、造林。
1987年,山林权属有争议面积尚达4500余亩,正在处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