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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管理
房产占有新中国建立前,房屋产权多属私有。在滁城各类房屋中,公产房屋1445间、2.60万平方米;私产房屋30.30万平方米。1983年3月至1986年3月普查:全市城镇(含乌衣、沙河镇)房屋总建筑面积299.12万平方米,其中:市区(不含军产)251.92万平方米,乌衣镇9.55万平方米,沙河镇13.66万平方米。市区房屋中:房管部门直管房屋13.08万平方米(含地直房管所管理公房),占总建筑面积5.19%;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管房产为187.30万平方米,占总面积74.34%;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管房产为21.02万平方米,占面积10.99%;教堂、庙宇等房产3067平方米,占0.12%。
1985年市区住宅总建筑面积128.65平方米,使用面积88.03万平方米。居住面积57.55万平方米。按已普查的19436户73685人计算,人均使用面积11.95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7.8平方米,缺房困难户1878户。
直管公房管理征收、接管新中国建立后,县人民政府接管了旧政权遗留下来的全部公产房屋(含祠堂、会馆、庙宇)共有房屋1445间、2.60万平方米。1951年2月4日政务院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8月,县房管会没收了此类人员52户房屋1028间,1.79万平方米。同时,代管逃弃离滁房主24户房屋619间,1.10万平方米,接管捐献房屋9户,223间、4014平方米。1952年房管部门直管公房2.27万平方米,占城市公有房屋的34.3%。
1959年11月27日,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对城市、集镇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实施办法》,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滁城包括集镇的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至1961年1月,滁城有出租房屋户596户、房屋3874间、建筑面积6.97万平方米,其中:纳入改造的508户,实际改造房屋3190间,建筑面积5.74万平方米。被改造的房屋由国家房产部门统一经营管理,采取国家经租的方式,修缮和调配使用。1961年6月,城关镇房管分会成立,并将直管公房按坐落街巷划分为东、南、西、北门和机关5个辖区,各设房管员1名,负责征收租金和维修管理。1963年,沙河镇将没收、接管的房屋73间,1241平方米移交给房管部门管理。1965年,开始对乌衣镇进行私房改造,出租房屋户97户,570间,1.08万平方米房屋,均纳入国家经租。同期,成立房地产管理小组。
1981年,县直机关辖区撤销,所属房屋均划归各所管理。1985年,房管部门将沙河直管公房,按政策规定,大部分折价处理给单位和个人,现尚存房屋161平方米。1986年7月,市房地产管理局成立,共辖:中区、南区、北区、乌衣镇4个房管所。1987年管理直管公房面积:中区2.52万平方米,南区3.47万平方米,北区4.13万平方米,乌衣镇1.42万平方米。1987年全市直管公房由1952年的2.27万平方米增加到11.62万平方米。
公房修缮新中国建立初期,城镇公产房屋由县人民政府委托财政部门代为管理。1954至1961年公房租金收缴后全部上缴国家财政,所需维修经费须列入计划,上报财政部门,待审批后拨给再进行修缮。因无专人管理修缮事宜,自然损坏严重。1961年后,房管会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房屋租金收缴和修缮管理。1962年后,根据“以租养房”的政策,县人民政府决定按收取租金总额的70%支付维修费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城市维护费补贴。1963年全县收取租金11.48万元,支出维修费用5.55万元。1985年全市收取租金18.53万元,支出维修费用12万元,占全部租金64.26%,1986年10月,市房地产管理局辖4个房管所,实行分片包干,负责辖区内公房维修和管理,以利及时修补,方便居民户。
兴建公宅和商品房新中国建立后,为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发展扩大房地产业,采取多种途径筹集资金,兴建公房。1958年全县房屋、住宅竣工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3700平方米。房屋造价45元/平方米,住宅造价40元/平方米。70年代以后,因城市人口不断增长,兴建房屋的数量迅速增加。1974年全县房屋竣工面积8918平方米,其中:住宅2658平方米。至1978年房管部门共建成直管公房6.64万平方米。1984年,为加快旧城改造,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综合开发,统筹统建,先后新建楼房38幢、3.15万平方米,同时新建、翻修平瓦房2590间、4.66万平方米。1984年房管部门组建房屋开发公司,对房屋改造、新建、维修进行统一开发,推行住宅商品化。1984至1987年全市共开发新建房屋63幢,建筑面积7.8万平方米,累计投资1517万元。1987年末全市实有房屋建筑面积318.3万平方米,其中:生产用129.6万平方米,非生产用188.7万平方米;实有住宅建筑面积148万平方米,其中:公房(含单位自管公房)109.9万平方米;实有住宅居住面积71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6.7平方米。
拆迁安置1963至1984年在改造旧城时,先后拆迁改造南大街、育新路、体育路、中心街等街道,拆迁住房1363间、面积2.49万平方米,安置居民348户。1985年,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大规模进行旧城改造,5月,成立市旧城改造指挥部,市委书记朱长俭任指挥,市长王克俭任副指挥,抽调9名人员负责拆迁安置工作。当年拆迁中心街西侧,长650米,拆迁房屋面积7663平方米,建筑简易房屋204.5间,建筑面积3466平方米,安置拆迁户153户。1986年,主要拆迁南大街、体育场等处。1985至1987年共拆迁房屋1024间,拆迁房屋面积1.76万平方米,动迁户396户,共建简易房屋197.5间,面积3347平方米,安置拆迁户242户。1987年后全市拆迁户都基本得到了安置。
城镇私房改造新中国建立后,城镇住房经过征收、没收和重新分配,房屋占有不均的现象有明显改变,但县城和主要集镇仍有多余房屋出租者。1959年11月27日,根据安徽省《对城市、集镇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实施办法》,县私房改造领导小组首先在滁城开展对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被改造的房屋由房产部门统一经营管理、修缮和分配使用。由房管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付给原房主固定租金,实行赎买,逐步改变私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地主、资本家出租的房屋,实行无起点改造;劳动人民的房屋改造起点为50~80平方米。1961年1月,滁城共有私人出租房屋596户、3874间、建筑面积6.97万平方米。纳入改造的508户,出租房屋3190间、面积5.74万平方米,占出租房屋总户数的85.2%、总间数的82.34%、总面积的82.34%。被改造户数中在起点以上的411户,起点以下的97户。
1965年,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精神,乌衣镇开始私房改造。5月,共改造私有出租房屋97户、570间、1.08万平方米。
被改造的房屋由房管部门接受代管后,统一经租使用,即按原租金20~40%的标准提取付给房主作租息。1966年10月21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国房局字(66)第77号文件通知,停发私房改造的固定租金。至此,滁城、乌衣经租的房屋均转为人民所有制。1979年10月6日根据房政字(1979)第35号文件精神,滁城补发了1966年9月30日以前房主应领取而未领的定租近3万元,以后,一律均未再支付定租。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落实私房政策。市人民政府成立了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暨办公室,高菊华兼任组长,本着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分批分期落实了“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合理挤占、没收接管的私房,对属于知名人士、华侨、侨眷、港、澳、台胞,或现无家可归,居住条件极端困难者,被挤占、没收的私房优先落实发还。至1984年底,市房管部门将“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强行接管的29户、71间、1430平方米私有房产全部退还给原房主。“文化大革命”期间的下放户,私房被占用的43户、208间、3744平方米,户口回城后原房一律退还,未回城的折款处理,已全部落实。相继解决了1958年以来私房改造中遗留的问题。至1987年底,城镇(含乌衣镇)已落实退房194户、372.5间,6194平方米,折款处理92户、174间、2936平方米,退赔金额8.67万元。
房屋租赁历史上公房只租给公务人员居住和使用,庙产、教学等公房一般不租。
新中国建立后,市内居民、企事业单位,均可租赁公房,用于居住或生产、经商等。县人民政府先后发出《关于重点整顿滁城公有房地产工作的通知》、《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滁县房地产管理细则》,对城镇承租公有房产的手续、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直管公房租赁新中国建立初期,房管部门出租的公房租金标准根据繁华区、普通区、住宅区分为3类12个等级,每间房租价最低月租金0.525元,最高月租金1.4元。1954年9月,滁城首次制定公房住宅租金标准:根据繁华区、普通区、住宅区按房屋结构和质量各划4个等级,瓦房每平方米月租金0.05元,草房每平方米月租金0.028元,1957年公房租金调整为瓦房每平方米月租金0.11元,草房每平方米0.06元,营业房根据所处地段,租金差幅为0.2至0.8元左右。1962年6月,公房租金由房管会收取,住宅房租金调整为:瓦房每平方米月租金0.1元,楼房每平方米0.13元,草房每平方米0.08元。
1987年2月,市房管部门再次调整租金标准。繁华区、普通区、住宅区、仓库4种生产经营性用房,租金标准分别为0.8元、1元、1.5元/平方米。同时,居民住房也作了适当调整,1987年,平房按每平方米收取租金0.1元,楼房一层每平方米租金0.11元,二层每平方米租金0.18元,三层每平方租金0.17元,四层每平方米租金0.11元。
私房租赁新中国建立前,私房租赁一般由左右四邻作保人,承租与出租双方订立契约,自行商订价格。至新中国建立初,每间房月租价1至5元不等,1959年11月,对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后,纳入国家经租范围。仍有少数私人承租的,一般每间房月租金5~10元左右。
70年代末,私房出租开始回升,每间房月租金8至12元左右。1987年,城市近郊私人出租房屋每间瓦房约30元左右,市区内门面营业房每间(20平方米)月租金300~400元不等。
二、土地管理
民国年间,城镇的土地划用归县警察署管理,农村土地无专门机构管理。新中国建立后,城镇土地征用初由县民政局管理,1981年划归县城乡基本建设局管理;农村土地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人不得占用耕地建房。
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1953年12月5日政务院公布《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据此,县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门一次征用土地5亩以上者,均要办理审批手续。至1958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19.27万亩,其中:城镇建设用地30000亩。全市交通用地10.85万亩(含铁路2925亩,公路5396亩);兴修水库用地8.12万亩;国防用地3.9万亩。兴建冶炼钢铁厂,其中有些被征用的土地,没有履行征用土地报批手续。1973年10月3日,为了加强城市建设征用土地管理,县颁发了《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试行细则》,建立了征用土地审批程序。1969至1979年,全县共审批征用土地1399亩。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乡经济建设发展较快,国家基本建设大规模开展。1980年,地区行政公署发出《关于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和房屋拆除补偿标准试行规定》;1981年,中共滁县计委滁发(81)43号文件规定:凡在滁城规划区内每一寸土地,均由滁县城建局统一管理,建设单位或个人需要用地,必须向城建局申请办理征用土地批准手续。1985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滁州市关于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实施细则》共12条款。1980至1987年全市累计国家基本建设征用土地5046亩。
乡(镇)村建设用地新中国建立初期,乡(镇)村建设用地没有统一规定,一般由用地户或用地人口头提出申请,村队即可决定。60年代以后,一般社员建房只需生产队同意即可占用耕地。国营、集体商业单位在人民公社驻地周围兴建各种用房,也圈占不少耕地,耕地浪费较大。
1979年后,农村普遍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生产发展,兴建住房增多;部分农民进入小集镇入户,在公路两侧兴建经营性楼(平)房,占用耕地数量进一步增加。
为了制止农村建房滥占耕地现象,1983年9月15日,县人民政府公布了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原则通过的《滁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农村新建民房要按照统一制定的规划进行,只准集中不准分散;确定了农村建房用地标准:每幢房屋距离一律前9米,后3米,宅基面积不得超过3分地,平原丘陵区不得超过4分地,山区不得超过4.5分地。同时,严格村镇建房征用土地审批手续。此后,1985年和1986年,又对村镇建设用地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全市各乡(镇)、办事处成立了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和管理网络,配备土地管理员27名,已查处各类违法占地案件156起,审批城乡居民建房1515户。
1969~1987年滁州市基建征用土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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