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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债券结算
一、债券
民国4至5年(1915~1916年),滁县曾摊购国家公债2000元。民国17至26年也曾摊购过,数字不详。民国29年5月,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凤、定、滁三县联防办事处,发行“凤定滁”赈灾公债2万元,滁县抗日民主政府辖区认购5000元。新中国建立后,先后代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代国家发行。面额有6分、10分、100分、500分4种,以大米、面粉、白细布,煤炭等实物为折算标准,年息5厘,偿还期为5年,全县认购17808分(含专直单位)。每分值初为1.48元,1956年兑付时约2.47元。1956年底本息全部兑清。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至1958年代国家发行。面额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3种,年息4厘。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1次,1954年发行的公债为8年偿还,1958年发行的公债为10年偿还。1956至1958年,全县认购9万元。
安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从1959年起,在全省范围内连续3年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959至1961年,全县共认购66.4万元。农民没有摊购公债任务。
国库券自1981年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代理发行。每年一次,第一年由机关、团体、企业单位认购。1982年起扩大到个人认购。发行后第六年起即1987年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5年作5次还本付息。集体认购的年息为4厘,个人认购的年息8厘。1985年后,集体年息5厘,个人年息9厘。1981至1987年发行额共1010.25万元。
二、结算
民国时期,银行和钱庄的结算支付形式是:同城内使用现金和支票,异地则为汇兑。汇兑是钱庄、银行的三大业务之一(存、放、汇)。民国26年(1937年)以前,滁城的中国银行办事处对全国各地的汇率均为1‰。汇款方式有电、信、票3种,通汇点只限于宁、沪、浙、鲁、津、汉、渝、粤等地本系统的中国银行,其中宁行出入最大。安徽地方银行滁县办事处建立后,通汇点遍及省内各县53个行、处;省外有宁、渝、沪三地安行。抗战后通汇网点骤减为总行1处、分行6处、办事处16处。由于当时货币不稳,汇率根据资金意向和交通条件分别订定:明光、临淮关只收邮费,不收汇费,合肥及省内其它各地为5%,广州2%,上海1~3%。通常汇入大于汇出。汇入主要为农土产品收购及军、政、教育经费。
钱庄汇兑,多为私营商业。通汇点亦仅限于约定的外地行、庄。其中以南京、镇江、蚌埠、明光、临淮关往还为多。
私人赡家小额汇款,大多为邮局承办。
滁县解放初期,银行货币结算业务仍沿用民国时期银行做法。1950年2月,县内实行现金管理,使用支票结算分现金与转帐。私人小额汇款由邮局承办。公款及工商业归银行。起初,各地银行自订汇率,并以“廉价多汇”或“存不计息、汇不收费”为号召,力争汇出;积极强调存、放、汇三结合。对赴外地采购货款,限定必须有95%的金额通过汇款汇出。同年8月,撤销“邮政储金汇业局”后,银行利用邮局机构普及的条件,相互分工合作;属现金管理单位(党政机关、国营合作、供销合作社),汇划往来由人民银行办理,其它款项,不分对象、金额,银行邮局皆可承办。1951年3月1日,邮局国内汇兑改为银行委托代办。1953年2月再改为银行邮局各自独立办理。银行汇兑方式有:票(分记名与不记名)、信、电话、电报4种,1954年取消电话汇兑。
在加强货币管理后,国营与国营之间,国营与合作社之间的往来,均必须以转帐方式,通过银行监督支付。人民银行逐渐成为结算中心。1953年,实行货币管理,同城推行划拨清算。1954年学习苏联经验,试行8种非现金结算办法,次年9月推及全县。起先从异地结算实行,继于同月23日对同城实行。同城结算有4种方式:支票结算、保付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付款委托书结算。异地结算亦有4种方式:托收承付结算、电信拨结算,特种帐户结算、信用证结算。
“大跃进”及“文化大革命”期间,结算工作一度出现混乱。1974年后逐步恢复正常。1974年4月,开办城乡限额结算。1978年实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取消实物收据办理托收;同时加强柜面监督拒付工作。1980年后,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对结算工作提出的八点改进意见,实行业务收费,明确结算监督范围,整顿结算纪律,做好综合反映;建立健全结算机构,实行专人专管。同年10月,开办委托收款结算;11月,与江苏、浙江、上海开办三省一市“限额结算”。随着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先后建立,1985年后,工、农、建3行的异地结算,自成联行体系,自办异地结算业务。同时,银行内部的结算工作,自1982年起改以往由信贷股办理为会计股办理,设立结算专柜,配备专管人员。
民国4至5年(1915~1916年),滁县曾摊购国家公债2000元。民国17至26年也曾摊购过,数字不详。民国29年5月,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凤、定、滁三县联防办事处,发行“凤定滁”赈灾公债2万元,滁县抗日民主政府辖区认购5000元。新中国建立后,先后代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
人民胜利折实公债1950年代国家发行。面额有6分、10分、100分、500分4种,以大米、面粉、白细布,煤炭等实物为折算标准,年息5厘,偿还期为5年,全县认购17808分(含专直单位)。每分值初为1.48元,1956年兑付时约2.47元。1956年底本息全部兑清。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至1958年代国家发行。面额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3种,年息4厘。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1次,1954年发行的公债为8年偿还,1958年发行的公债为10年偿还。1956至1958年,全县认购9万元。
安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从1959年起,在全省范围内连续3年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959至1961年,全县共认购66.4万元。农民没有摊购公债任务。
国库券自1981年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代理发行。每年一次,第一年由机关、团体、企业单位认购。1982年起扩大到个人认购。发行后第六年起即1987年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5年作5次还本付息。集体认购的年息为4厘,个人认购的年息8厘。1985年后,集体年息5厘,个人年息9厘。1981至1987年发行额共1010.25万元。
二、结算
民国时期,银行和钱庄的结算支付形式是:同城内使用现金和支票,异地则为汇兑。汇兑是钱庄、银行的三大业务之一(存、放、汇)。民国26年(1937年)以前,滁城的中国银行办事处对全国各地的汇率均为1‰。汇款方式有电、信、票3种,通汇点只限于宁、沪、浙、鲁、津、汉、渝、粤等地本系统的中国银行,其中宁行出入最大。安徽地方银行滁县办事处建立后,通汇点遍及省内各县53个行、处;省外有宁、渝、沪三地安行。抗战后通汇网点骤减为总行1处、分行6处、办事处16处。由于当时货币不稳,汇率根据资金意向和交通条件分别订定:明光、临淮关只收邮费,不收汇费,合肥及省内其它各地为5%,广州2%,上海1~3%。通常汇入大于汇出。汇入主要为农土产品收购及军、政、教育经费。
钱庄汇兑,多为私营商业。通汇点亦仅限于约定的外地行、庄。其中以南京、镇江、蚌埠、明光、临淮关往还为多。
私人赡家小额汇款,大多为邮局承办。
滁县解放初期,银行货币结算业务仍沿用民国时期银行做法。1950年2月,县内实行现金管理,使用支票结算分现金与转帐。私人小额汇款由邮局承办。公款及工商业归银行。起初,各地银行自订汇率,并以“廉价多汇”或“存不计息、汇不收费”为号召,力争汇出;积极强调存、放、汇三结合。对赴外地采购货款,限定必须有95%的金额通过汇款汇出。同年8月,撤销“邮政储金汇业局”后,银行利用邮局机构普及的条件,相互分工合作;属现金管理单位(党政机关、国营合作、供销合作社),汇划往来由人民银行办理,其它款项,不分对象、金额,银行邮局皆可承办。1951年3月1日,邮局国内汇兑改为银行委托代办。1953年2月再改为银行邮局各自独立办理。银行汇兑方式有:票(分记名与不记名)、信、电话、电报4种,1954年取消电话汇兑。
在加强货币管理后,国营与国营之间,国营与合作社之间的往来,均必须以转帐方式,通过银行监督支付。人民银行逐渐成为结算中心。1953年,实行货币管理,同城推行划拨清算。1954年学习苏联经验,试行8种非现金结算办法,次年9月推及全县。起先从异地结算实行,继于同月23日对同城实行。同城结算有4种方式:支票结算、保付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付款委托书结算。异地结算亦有4种方式:托收承付结算、电信拨结算,特种帐户结算、信用证结算。
“大跃进”及“文化大革命”期间,结算工作一度出现混乱。1974年后逐步恢复正常。1974年4月,开办城乡限额结算。1978年实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取消实物收据办理托收;同时加强柜面监督拒付工作。1980年后,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对结算工作提出的八点改进意见,实行业务收费,明确结算监督范围,整顿结算纪律,做好综合反映;建立健全结算机构,实行专人专管。同年10月,开办委托收款结算;11月,与江苏、浙江、上海开办三省一市“限额结算”。随着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先后建立,1985年后,工、农、建3行的异地结算,自成联行体系,自办异地结算业务。同时,银行内部的结算工作,自1982年起改以往由信贷股办理为会计股办理,设立结算专柜,配备专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