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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
工资制度及标准民国时期,公教人员实行俸薪制,雇员及士兵、警士实行工饷制,按月领取。民国17年(1928年),安徽省政府颁布公职人员级别薪俸标准,滁县为二等县,月支标准如下:县长荐任六级300元,秘书、科长委任四级140元,科员:教育佐、巡官、技佐委任五至十四级130~65元,办事员、录事属雇员16元,士兵警士8元。其后,公职人员的薪俸屡有变动。
县内的店铺、手工作坊的老板雇佣店员、工人,多采用计件工资、计时计日工资和提成工资。滁县解放前夕,篾业工人按产品价值的1/4计付工资,铁业工人的月薪按其技术高低议定。大成面粉厂工人按技术高低分为数等。浴业工人每天按所卖的澡金提成13.5%,理发工人每天所得工资与资方四六分成,资方得六成,膳食由资方供给。徒工没有工资。
民国29年,中共滁县县委、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其行政人员实行供给制。除伙食供给以外,每人每年发棉衣1套、单衣1套、短裤1条。区级干部每年多发布棉袍子1件。另发零用钱,区级干部每人每月3.5元,一般干部2.5元。
滁县解放初期,各级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1950年,党政机关由实物供给改为实物评价折合代金发给,并以实物价格的上升、下降来确定每月供给标准。
1951年,由供给制转为包干制,改为工资分按月计算(以大米、油、布、猪肉、盐、草、香烟按银行折实牌价,计算成工资分)。同年,教育系统的教职员执行薪金制,待遇为:城内每人每月大米不超过100公斤,乡村每人每月大米不超过90公斤,工人每人每月大米不超过75公斤。乡镇干部实行补贴制,乡干部每人每月补贴大米55公斤,镇干部每人每月补贴大米70公斤(包括个人全部生活费用)。
1952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供给标准,滁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执行供给标准为:生活费每人每月大灶60工资分,中灶85工资分,小灶100工资分;津贴费为勤杂人员每人每月10分,区乡干部12分,县级干部18分;还有服装费、小伙食单位补贴费等,共14项。
1955年8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消包干制,实行以职务为主和级别工资制;工人逐步实行八级工资制,改工资分为货币工资制。滁县行政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30级工资制,最高级15级1人,月资100.8元;16级1人,月资90.3元;17级3人,每人月资80.85元;18级8人,每人月资71.4元;19级8人,每人月资65.1元;20级10人,每人月资58.8元;21级7人,每人月资54.85元;22级22人,每人月资47.25元;23级37人,每人月资42.0元;24级22人,每人月资36.75元;25级7人,每人月资31.5元;26级2人,每人月资28.3元;27级1人,每人月资25.2元;28级3人,每人月资23.1元;29级2人,每人月资21元。企业均建立各自不同的工资标准。1959年,县劳动部门统一规定试用人员、学徒工、临时工和普通工工资标准。1977年,对县自来水厂、县石粉厂、县化肥厂、县变压器厂、县农具厂、县化工厂、县低压电器厂、县胶鞋厂、县橡胶厂、县塑料厂、县拉丝厂、县三八布厂、县毛巾厂、县轮窑厂、县衡器社、县服装社、县火葬场、县造纸厂、县酒厂、县制药厂、县光学眼镜厂、县包装厂、县木器社、县竹器社的职工,分别制定了工资标准。1985年开始,滁州市国营企业执行新的安徽省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
从1955年起,滁县执行二类地区基础工资标准,1963年调为三类工资区,1979年调为四类工资区,1985年调为五类工资区,1987年调为六类工资区。
工资改革、调整工资改革执行中央的统一规定。1956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改革,按行业、职务确定工资级别。1965年,对首次工资改革时制定的职工工资标准方案进行修正,规定行政人员占用25个等级,科技人员占用20个等级,工人占用12个等级。1985年10月,进行第三次工资制度改革;党政机关及事业部门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加基础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的结构工资制度;国营企业的干部职工实行等级工资制,企业干部工资与职务等级相对应,职工工资与技术等级相对应;集体所有制的干部工资根据企业本身的情况决定,既可实行结构工资制,也可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内容的其他工资制,但不得超过全民所有制单位同级、同类人员的工资额。
1959年,县成立调资工作领导委员会,着手开展工资调整工作。同年,企业调资升级面为43%。县工业企业单位职工5165人,调整工资的职工2246名,占职工总数的43.48%。调整后月总增资10765元,人均月增资4.7元。
1960年7月,县调资工作领导委员会下设工资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工资改革和调资工作。当年,调整生产工人976人的工资,人均月增资3.03元;调整普通工人工资1008人,人均月增资2.26元;临时普通工人定级698人,人均月增资2.5元。学徒转正定级1130人,学徒(1959年转正)重新评级515人,调整学徒生活补贴278人,中小学教师升级216人,大中专毕业生定级176人。年总增资11.58万元。
1963年调资升级面为17级以下的干部14.8%,18级以下的干部39.8%,工人40.9%,营业员36.8%。全县4373名职工中,有1503人调升一级(其中17级以上干部5人,18级以上干部939人,工人381人,营业员178人),人均月增资4.6元。
1972年,对部分工资偏低的工人和工作人员的工资适当调高。根据调资政策规定,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均升一级工资,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部分职工可连升两级工资。全县有2333人升级,其中1859人调升一级,474人调升两级。调整后月增资17936元。
1973年,给县以上集体职工调资1140人,占集体职工总数4283人的26.6%。人均月增资11.16元。
1974年,对1967年以来参加工作的低工资职工调资203人。人均月增资4.76元。
1977年,除调整部分工龄长、工资偏低的职工工资外,还按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技术高低等条件,结合群众评议,经上级批准,给55.6%的职工提升工资,全县升级人数8035人,月总增资41254.33元,人均月增工资5.13元。
1978年,对上年缓调、缓增和应调未调的135人补调工资。另外为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工作表现好但工资偏低的职工进行考核升级,升级面为2%,全县升级人数为308人。其中全民单位升级170人(人均月增资6.4元),集体单位升级138人(人均月增资8.25元),月总增资额为1242.88元。
1979年,按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等条件,给43%的职工提升工资,全县增资人数为5572人,月增加工资总额31922元。
1982至1983年,按国家规定分二次普调职工工资。1982年,行政事业单位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普遍调级,全县升级人数为3397人,占职工总数的10.84%。全年增加工资总额7.4万元。1983年,企事业单位中1978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调级,全县升级人数9533人,占职工总额的52.28%,全年增加工资总额72.36万元。 1985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列入工改范围的职工(不含教育系统)3569人,工改前月工资额229128.15元,人均月工资64.2元,工改后月工资296650.3元,人均月工资83.12元。企业单位职工35069人,工改前月工资额2767.4万元,人均65.76元,列入工改范围的职工16189人,工改后月工资额133.27万元,人均月工资82.32元。
1983至1987年,农林水系统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194名科技人员,实行浮动升一级工资制。
1949~1987年滁州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固定职工工资总额表

1979~1987年滁州市全民、集体职工工资表

奖金1956年起,对超额劳动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1959年发一次性“跃进奖金”,全县12305名职工有9037人获奖,共发奖金12.31万元。1961年发奖金4.92万元,得奖3099人。其中,发综合奖3.17万元,得奖1734人;一次性奖金1204元,得奖598人;超产奖1.63万元,得奖767人。1962年,实行节约原材料超产奖励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发奖金被视为“金钱挂帅”,停止实行。
1978年起,各企业全面恢复和实行奖金制度,并且种类逐渐增多。工业、建筑、交通系统有计件定额超产奖、全优工程奖、燃料和原材料节约奖等;商业系统有利润超额提成奖等。行政事业单位也建立增收节支奖、年终奖。同时对造成经营性超计划亏损的3户企业不予提取年终奖金。1979年,县属企事业95个部门,发放各种奖金50万元。次年有229家企业单位实行奖金制度。1981年,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节约奖,奖金额控制在每人每年60元的范围内。1984年为控制滥发奖金,规定企业全年发放奖金不得超过职工标准工资2.5个月,1985年放宽到4个月,超过者征收奖金税。同年工资改革,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纳入工资中计发。
二、福利
假期待遇1982年以前,干部职工婚假一般为1至3天。分居两地者,可视路途远近,另给路程假。1982年以后,符合晚婚条件的婚假延长为20天。
1955年4月起,国务院规定产假56天,难产产假增加14天,小产产假30天。 1957年,分居两地的配偶双方,每年有12天探亲假,1981年探亲假延长到30天。未婚职工每年有一次20天假期探望在异地的父母亲,往返路费回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每四年有一次20天假期探望在异地的父母亲,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干部职工休假制度始于1952年,止于1954年,恢复于1985年1月。假期根据不同工作年限每年10至25天不等。工龄满5年不足15年者,假期10天;满15年不足30年者,假期20天;满30年以上者,假期25天。
职工福利费1962年,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福利费,教育系统职工福利费自1980年1月依据此类比例提取。同年9月,福利费的比例改按职工每人每月1.50元提取,1986年1月调整为按每人每月2.50元提取。福利费从财政拨款中支出。
此外,职工还享受取暖费、降温费、医疗费、洗理费、书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和自行车费及车补贴。职工病故伤亡,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遗属抚恤金。1987年底,全市享受干部遗属补助的131户186人,其中国家机关享受补助104户143人,乡镇27户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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