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优抚
一、抚恤
烈士抚恤抗日民主政府,以多种形式优抚抗敌军人家属。烈士家属,发抚恤粮,对烈士遗属的生活和子女的工作给以妥善安排。
建国初根据政务院有关规定,凡牺牲和病故的革命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按职别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1952年抚恤牺牲革命军人60人,发抚恤粮4200公斤。1953年对50名失踪革命军人进行调查核实,报请上级追认烈士,发给抚恤金。1957年全县追认为烈士的35人,发给抚恤金。1959年追认为烈士的47人,发给抚恤金913元。1961年对尚未追认抚恤的34名军人,给以失踪军人家属待遇。1962年经查明追认的,计发抚恤金1840元。1964年查清追认的11人,发抚恤金2180元。1973至1975年进行一次追恤调查,原立案102件,按失踪处理的15人,被劫持去台湾的4人,转外地处理的4人,不属追恤的21人;对过去已发证的25人,批准追认的28人,给以抚恤。1976年办理牺牲的革命军人2人,发抚恤金250元。1977年县委会批准追认过去革命战争中牺牲、失踪的11人。1979年办理追恤的11人。1980年办理追恤牺牲革命军人2人。1986年抚恤牺牲革命军人1人,发给抚恤金3480元。
病故革命军人抚恤1952年抚恤病故革命军人2人,发抚恤粮140公斤。1961年抚恤2人。1976年抚恤3人。1980年抚恤2人。1983年抚恤2人。1986年抚恤1人,发抚恤金400元。1987年抚恤1人,发抚恤金1070元。
机关工作人员抚恤1952年抚恤病故机关工作人员5人,发抚恤粮2700公斤。1961年抚恤病故机关工作人员10人。1980年抚恤病故机关工作人员1人。1983年抚恤病故机关工作人员9人,抚恤金4280元。1984年抚恤病故机关工作人员8人,发抚恤金4000元。1985年抚恤病故机关工作人员7人,发抚恤金7059元。1986年抚恤病故机关工作人员18人,发抚恤金9380元。1987年抚恤病故机关工作人员16人,发恤金1.73万元。
残废军人抚恤1950年12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指战员及民兵、民工因参战负伤或因公致残者,依残废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的大小,确定其残废等级,发给残废证,凭证按规定享受优待金。1951年后抚恤标准历经6次调整。
1952年,在职残废军人25人,发优抚粮2450公斤;在乡优抚对象47人,发优抚粮2.53万公斤。1958年,残废军人304人,在职126人,其中一等残废4人,二等甲级22人,二等乙级27人,三等甲级48人,三等乙级25人;在乡178人,其中一等4人,二等甲级14人,二等乙级32人,三等甲级69人,三等乙级59人。1959年,残废军人227人,在职50名,其中二等以上32人,三等18人;在乡177人,二等以上50人,三等127人。1961年,残废军人216名,在职109人;在乡107人。1963年,办理换发新优抚残废证,共换发184人。同年在职残废人员139人;在乡45人。1972年,办理评换证工作,共发证315人,在职残废军人179人(含残废工作人员3人);在乡残废军人136人。1976年,残废军人324人,发抚恤金1.68万元。1978年,残废军人363人,给39名优抚对象办理了评残换证工作。至1987年,全市共有残废军人414名,其中在职252名,在乡162名。
部分年份滁州市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情况表
二、群众优待
抗日民主政府规定,抗日军人家属免除捐税和义务劳动。生活困难或遭灾害者,给以救济,是佃农的免交地主租谷。年老有病无劳动力的军烈属和残废军人,除拨款帮助维持生活外,实行包耕包种,搞好生产,保障生活。
解放后在各村对优抚对象实行群众优待。先后实行代耕、优待劳动日、优待现金三种形式。
农业合作化以前主要实行代耕制。1950年,为145户军烈属代耕。1951年为烈军属、残废军人2933户,代耕土地1.23万亩。1952年,享受代耕烈、军、工属(指供给制干部家属)和荣誉军人1179户,代耕土地5762亩。1953年,给烈、军、工属、残废军人代耕土地10.89万亩,1954年1至7月份,全县享受代耕的烈、军、工属530户,代耕土地5772亩。
1953年成立初级农业合作社时,合作社将享受代耕的土地折成劳动工分,记入享受代耕户名下,参与秋后分配;对城镇应优待的烈、军属、复退军人,民政部门介绍参加手工业的46人。1956年农业合作化开始,改优待劳动工分为优劳日。全县享受优劳日的烈军属、残废军人225户,享受优劳日1.68万工(最高户200工)。1957年,全县享受优劳日的烈军属、残废军人581户,享受优劳日2.21万工。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对优抚对象仍实行优劳日办法。至1979年全县优待对象1089户,享受优劳日计33.99万工。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改优待劳动日为优待现金。1982年,全县优待烈军属、残废、复员、退役军人925户,3403人,优待现金14.68万元。户均为158.68元。1987年,全市共优待807户,优待现金25.13万元,户均优待311.44元。
三、国家补助
国家对优抚对象中的特殊困难户、临时困难户实施补助,分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两类。
定期定量补助1949至1959年10年内,全县发定补粮4.38万公斤,款15.78万元。1960至1961年享受定期补助的142户,433人,发定补款0.26万元。1962年享受定补的192户,354人,发定补款1.96万元。1963年享受定补的221户,378人,发定补款1.96万元。1976年享受定补的336户,1641人,发定补款1.64万元,其中烈属96户,395人,0.25万元,复员退伍军人240户,1246人,1.39万元。1977年享受定补的446户,发定补款2.96万元。1978年享受定补的437户,发定补款2.96万元。1979年享受定补的412户,发定补款3.95万元。1980年享受补助的843人,发定补款8.24万元。1982年享受定补的806户,818人,发定补款8.59万元。1984年享受定补的842人,发定补款9.99万元,每人年平均118元,月均9.89元。1985年享受定补的795人,发定补款9.71万元,月人均10.18元。1986年享受定补的1385人,发定补款13.28万元,其中复员军人1374人,发定补款13.27万元,退伍军人10人,月发定补款80元,其他1人,月发定补款15元。1987年享受定补的1398人、发定补款13.28万元,其中复员军人1374人,定补款13.27万元。
临时困难补助优抚对象因天灾人祸或其它情况发生临时困难,国家给予临时性补助。1950年因灾荒,滁县行政专员公署三次拨发给滁县灾荒优抚救济粮3.75万公斤,县人民政府下拨急救优抚粮1万公斤。1951年全县拨发优抚救济粮3.79万公斤,下半年发优抚救济衣服1200件。1952年发给沙河区8户烈属优抚救济款43.99万元(旧人民币,下同);79户军属456.01万元。皇甫区烈属救济1000万元,夏荒时又发烈属救济款2000万元。1953年全县发优抚救济款2.59万元(新人民币,下同),其中皇甫区816元,珠龙区1010元,乌衣区25.5元,沙河区1453.5元。1954年滁县水灾区临时救济由各区支付,组织优抚对象生产自救,皇甫区63户,198人,支付3090元。1955年拨发优抚补助烈属70户农具80件、耕畜8头,军属430户农具376件、耕牛69头,复员退伍军人40户农具60件、耕牛8头。1959年对优抚对象中的多子女困难户,拨发补助款0.59万元,其中多子女入学费0.19万元。1960年发给优抚对象寒衣124件,补助款0.34万元,多子女入学费187元,40名住院疗养优抚对象每人40元。1961年烈属困难户50户,军属困难户115户,救济费0.20万元。1963年救济烈军属、复退军人713人,发款0.24万元。同年救济14名回乡军人,补助口粮875公斤,修理房屋4间。1964至1965年,春节前发给复员退伍军人年关补助费0.59万元,春节后至午收,全县发给优抚对象生活救济款7.05万元,医药费127元。1976年补助优抚对象1562户,3.43万元。1977年全县优抚救济款分三次下发,由公社、镇掌握使用。第一次(2月)发1万元;第二次(7月)1万元;第三次(12月)2.45万元。1978年补助391户优抚对象木材27立方,款19万元。1979年全县拨款3次计3万元。1980年救济和补助建房优抚款0.65万元。1981年发优抚补助款0.92万元。1983年发优抚补助款0.5万元。1984年发优抚春节补助款1万元。1985年发优抚春节补助款1万元。1986年发优抚补助款16.80万元。1987年发优抚补助款149.50万元。
四、拥军优属
新中国建立后,县、区两级成立优属委员会,每年春节、“八一”节都进行拥军优属活动。举行军民联欢文艺演出,发慰问信,组织年关慰问,赠送慰问实物、年画。县、区两级领导常登门慰问,平常随时接待来访优属对象。
1949至1959年,县、区、乡各级党政领导,亲自下乡访问优抚对象4840人次,接待来访2602人;公社、大队干部访问优抚对象14086人,接待来访6650人次。召开干群拥军优属会3341次,参加人数120864人(次)。召开烈属、军属、荣誉军人模范、复员军人模范、积极分子评选会议147次,评选出积极分子980人。1960年春节发慰问信2000份,组织干部587人,慰问1137人。1962年春节发慰问信4700份,光荣证2700份,赠送各种食品2.5万公斤。1963年县、社组成慰问组433个,小型文娱队152个,深入社、队慰问,发慰问信3700份和光荣牌1294个,为优抚对象做好事949件,赠送各种食物40450公斤。1964年“八一”节、春节期间,县、社、队共组织烈军属慰问组161个,784人,深入到街道、社、队、驻军驻地召开座谈会,代表会和驻军联欢会,进行慰问活动。1973年春节前,县里给优抚对象换发“光荣人家”锦匾,结合检查优抚工作。1980年县里组成两个大型慰问团,向本县12个团以上驻军12400名军人进行慰问,并听取驻军对地方的意见,召开军民联欢大会、拥军爱民大会,县广播站12次播出“双拥”专题广播。各公社召开座谈会共168次,5252人参加座谈。1981至1987年,市(县)境内17个驻军单位(团以上10个),每年春节、“八一”节县(市)委都组织慰问团到部队慰问,下连队到病房看望,赠送食品。特别是198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60周年,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慰问,向部队赠送慰问纪念品,营以上单位赠送康巴丝石英钟54个,向连队赠送理发工具包(全套理发工具)82件,解决驻山区部队的理发难。
五、烈士褒扬
解放后滁州市在烈士献身的地方建立烈士墓、碑,褒扬缅怀革命烈士崇高思想,以激励人们的献身精神。
黄泥烈士墓坐落在黄泥岗街北半里处,1965年10月,为纪念民国28年(1939年)攻打大蔡、民国29年8月6日进攻黄泥岗、民国34年冬攻克徐家湾,三次战斗中牺牲的新四军壮士,合建一墓。墓碑高4米,宽1米。
皇甫烈士墓位于皇甫乡大冒村西山头上。为纪念民国30年(1941年)11月在黑狼庙战斗中牺牲的新四军第五旅十三团团长林英坚、营长芦传意、教导员胡奎、连长张述三、民兵队长吴永才5位烈士,于1965年建墓立碑。碑高4.5米、宽2.5米,题字:“人民英雄不朽”。
珠龙烈士纪念碑1966年4月,为纪念民国34年(1945年)冬新四军回民支队三排在珠龙桥战斗中壮烈牺牲的32名指战员,于珠龙桥南山头上立碑。碑高7米,正面题字:“死难烈士万岁”,背刻碑文近300字。
大韩烈士墓1954年于李集乡大韩村(庄)西,为在民国37年(1948年)5月15日大韩突围中壮烈牺牲的杜排长和战士王学忠、姚更生、黄坤、鲁万邦等23位烈士建墓立碑,缅怀先烈。碑高6.3米、宽2.1米、厚0.4米,题字:“人民英雄永垂不朽”。碑文250多字。
六、复员退伍与离退休军人安置
复员退伍军人1949至1957年滁县共接收1647人,安置在农村、工矿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等部门从事劳动工作。其中在农业生产上无房缺少住房的,与其所在地政府联系给以解决,对患病和生活困难的,给以医治或救济。1958至1985年,共接受复退义务兵6180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时规定》:“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农村由公社、大队、生产队安排生产。根据个人所长结合工作需要安排适当工作。来自城镇、厂矿、机关、学校的,分别由原单位给以复工、复职、复学。对特殊困难的给予照顾,对有能力致富但有困难的给予扶植。
1984年滁州市实行军地两用人才的培养,安置部门在与人武部、乡政府的配合下,开展“征兵、优待、育才、安置”四位一体一条龙的做法。地方把所需各类人才信息反馈到部队,部队尽量满足地方的需求。1986年接收退伍军人281人,去农村78人,城市203人。1987年接收退伍军人287人,回农村安置87人,城市安置200人。
军队离退休干部1963年安置1人。1966至1977年接收3人。1985年成立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建立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接收干部48人,配专用轿车一辆。1986年接收安置18人,1987年接收安置10人,每逢“八一”节、春节都组织慰问,领导亲自登门看望。
烈士抚恤抗日民主政府,以多种形式优抚抗敌军人家属。烈士家属,发抚恤粮,对烈士遗属的生活和子女的工作给以妥善安排。
建国初根据政务院有关规定,凡牺牲和病故的革命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按职别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1952年抚恤牺牲革命军人60人,发抚恤粮4200公斤。1953年对50名失踪革命军人进行调查核实,报请上级追认烈士,发给抚恤金。1957年全县追认为烈士的35人,发给抚恤金。1959年追认为烈士的47人,发给抚恤金913元。1961年对尚未追认抚恤的34名军人,给以失踪军人家属待遇。1962年经查明追认的,计发抚恤金1840元。1964年查清追认的11人,发抚恤金2180元。1973至1975年进行一次追恤调查,原立案102件,按失踪处理的15人,被劫持去台湾的4人,转外地处理的4人,不属追恤的21人;对过去已发证的25人,批准追认的28人,给以抚恤。1976年办理牺牲的革命军人2人,发抚恤金250元。1977年县委会批准追认过去革命战争中牺牲、失踪的11人。1979年办理追恤的11人。1980年办理追恤牺牲革命军人2人。1986年抚恤牺牲革命军人1人,发给抚恤金3480元。
病故革命军人抚恤1952年抚恤病故革命军人2人,发抚恤粮140公斤。1961年抚恤2人。1976年抚恤3人。1980年抚恤2人。1983年抚恤2人。1986年抚恤1人,发抚恤金400元。1987年抚恤1人,发抚恤金1070元。
机关工作人员抚恤1952年抚恤病故机关工作人员5人,发抚恤粮2700公斤。1961年抚恤病故机关工作人员10人。1980年抚恤病故机关工作人员1人。1983年抚恤病故机关工作人员9人,抚恤金4280元。1984年抚恤病故机关工作人员8人,发抚恤金4000元。1985年抚恤病故机关工作人员7人,发抚恤金7059元。1986年抚恤病故机关工作人员18人,发抚恤金9380元。1987年抚恤病故机关工作人员16人,发恤金1.73万元。
残废军人抚恤1950年12月10日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发《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指战员及民兵、民工因参战负伤或因公致残者,依残废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的大小,确定其残废等级,发给残废证,凭证按规定享受优待金。1951年后抚恤标准历经6次调整。
1952年,在职残废军人25人,发优抚粮2450公斤;在乡优抚对象47人,发优抚粮2.53万公斤。1958年,残废军人304人,在职126人,其中一等残废4人,二等甲级22人,二等乙级27人,三等甲级48人,三等乙级25人;在乡178人,其中一等4人,二等甲级14人,二等乙级32人,三等甲级69人,三等乙级59人。1959年,残废军人227人,在职50名,其中二等以上32人,三等18人;在乡177人,二等以上50人,三等127人。1961年,残废军人216名,在职109人;在乡107人。1963年,办理换发新优抚残废证,共换发184人。同年在职残废人员139人;在乡45人。1972年,办理评换证工作,共发证315人,在职残废军人179人(含残废工作人员3人);在乡残废军人136人。1976年,残废军人324人,发抚恤金1.68万元。1978年,残废军人363人,给39名优抚对象办理了评残换证工作。至1987年,全市共有残废军人414名,其中在职252名,在乡162名。
部分年份滁州市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情况表
二、群众优待
抗日民主政府规定,抗日军人家属免除捐税和义务劳动。生活困难或遭灾害者,给以救济,是佃农的免交地主租谷。年老有病无劳动力的军烈属和残废军人,除拨款帮助维持生活外,实行包耕包种,搞好生产,保障生活。
解放后在各村对优抚对象实行群众优待。先后实行代耕、优待劳动日、优待现金三种形式。
农业合作化以前主要实行代耕制。1950年,为145户军烈属代耕。1951年为烈军属、残废军人2933户,代耕土地1.23万亩。1952年,享受代耕烈、军、工属(指供给制干部家属)和荣誉军人1179户,代耕土地5762亩。1953年,给烈、军、工属、残废军人代耕土地10.89万亩,1954年1至7月份,全县享受代耕的烈、军、工属530户,代耕土地5772亩。
1953年成立初级农业合作社时,合作社将享受代耕的土地折成劳动工分,记入享受代耕户名下,参与秋后分配;对城镇应优待的烈、军属、复退军人,民政部门介绍参加手工业的46人。1956年农业合作化开始,改优待劳动工分为优劳日。全县享受优劳日的烈军属、残废军人225户,享受优劳日1.68万工(最高户200工)。1957年,全县享受优劳日的烈军属、残废军人581户,享受优劳日2.21万工。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对优抚对象仍实行优劳日办法。至1979年全县优待对象1089户,享受优劳日计33.99万工。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改优待劳动日为优待现金。1982年,全县优待烈军属、残废、复员、退役军人925户,3403人,优待现金14.68万元。户均为158.68元。1987年,全市共优待807户,优待现金25.13万元,户均优待311.44元。
三、国家补助
国家对优抚对象中的特殊困难户、临时困难户实施补助,分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两类。
定期定量补助1949至1959年10年内,全县发定补粮4.38万公斤,款15.78万元。1960至1961年享受定期补助的142户,433人,发定补款0.26万元。1962年享受定补的192户,354人,发定补款1.96万元。1963年享受定补的221户,378人,发定补款1.96万元。1976年享受定补的336户,1641人,发定补款1.64万元,其中烈属96户,395人,0.25万元,复员退伍军人240户,1246人,1.39万元。1977年享受定补的446户,发定补款2.96万元。1978年享受定补的437户,发定补款2.96万元。1979年享受定补的412户,发定补款3.95万元。1980年享受补助的843人,发定补款8.24万元。1982年享受定补的806户,818人,发定补款8.59万元。1984年享受定补的842人,发定补款9.99万元,每人年平均118元,月均9.89元。1985年享受定补的795人,发定补款9.71万元,月人均10.18元。1986年享受定补的1385人,发定补款13.28万元,其中复员军人1374人,发定补款13.27万元,退伍军人10人,月发定补款80元,其他1人,月发定补款15元。1987年享受定补的1398人、发定补款13.28万元,其中复员军人1374人,定补款13.27万元。
临时困难补助优抚对象因天灾人祸或其它情况发生临时困难,国家给予临时性补助。1950年因灾荒,滁县行政专员公署三次拨发给滁县灾荒优抚救济粮3.75万公斤,县人民政府下拨急救优抚粮1万公斤。1951年全县拨发优抚救济粮3.79万公斤,下半年发优抚救济衣服1200件。1952年发给沙河区8户烈属优抚救济款43.99万元(旧人民币,下同);79户军属456.01万元。皇甫区烈属救济1000万元,夏荒时又发烈属救济款2000万元。1953年全县发优抚救济款2.59万元(新人民币,下同),其中皇甫区816元,珠龙区1010元,乌衣区25.5元,沙河区1453.5元。1954年滁县水灾区临时救济由各区支付,组织优抚对象生产自救,皇甫区63户,198人,支付3090元。1955年拨发优抚补助烈属70户农具80件、耕畜8头,军属430户农具376件、耕牛69头,复员退伍军人40户农具60件、耕牛8头。1959年对优抚对象中的多子女困难户,拨发补助款0.59万元,其中多子女入学费0.19万元。1960年发给优抚对象寒衣124件,补助款0.34万元,多子女入学费187元,40名住院疗养优抚对象每人40元。1961年烈属困难户50户,军属困难户115户,救济费0.20万元。1963年救济烈军属、复退军人713人,发款0.24万元。同年救济14名回乡军人,补助口粮875公斤,修理房屋4间。1964至1965年,春节前发给复员退伍军人年关补助费0.59万元,春节后至午收,全县发给优抚对象生活救济款7.05万元,医药费127元。1976年补助优抚对象1562户,3.43万元。1977年全县优抚救济款分三次下发,由公社、镇掌握使用。第一次(2月)发1万元;第二次(7月)1万元;第三次(12月)2.45万元。1978年补助391户优抚对象木材27立方,款19万元。1979年全县拨款3次计3万元。1980年救济和补助建房优抚款0.65万元。1981年发优抚补助款0.92万元。1983年发优抚补助款0.5万元。1984年发优抚春节补助款1万元。1985年发优抚春节补助款1万元。1986年发优抚补助款16.80万元。1987年发优抚补助款149.50万元。
四、拥军优属
新中国建立后,县、区两级成立优属委员会,每年春节、“八一”节都进行拥军优属活动。举行军民联欢文艺演出,发慰问信,组织年关慰问,赠送慰问实物、年画。县、区两级领导常登门慰问,平常随时接待来访优属对象。
1949至1959年,县、区、乡各级党政领导,亲自下乡访问优抚对象4840人次,接待来访2602人;公社、大队干部访问优抚对象14086人,接待来访6650人次。召开干群拥军优属会3341次,参加人数120864人(次)。召开烈属、军属、荣誉军人模范、复员军人模范、积极分子评选会议147次,评选出积极分子980人。1960年春节发慰问信2000份,组织干部587人,慰问1137人。1962年春节发慰问信4700份,光荣证2700份,赠送各种食品2.5万公斤。1963年县、社组成慰问组433个,小型文娱队152个,深入社、队慰问,发慰问信3700份和光荣牌1294个,为优抚对象做好事949件,赠送各种食物40450公斤。1964年“八一”节、春节期间,县、社、队共组织烈军属慰问组161个,784人,深入到街道、社、队、驻军驻地召开座谈会,代表会和驻军联欢会,进行慰问活动。1973年春节前,县里给优抚对象换发“光荣人家”锦匾,结合检查优抚工作。1980年县里组成两个大型慰问团,向本县12个团以上驻军12400名军人进行慰问,并听取驻军对地方的意见,召开军民联欢大会、拥军爱民大会,县广播站12次播出“双拥”专题广播。各公社召开座谈会共168次,5252人参加座谈。1981至1987年,市(县)境内17个驻军单位(团以上10个),每年春节、“八一”节县(市)委都组织慰问团到部队慰问,下连队到病房看望,赠送食品。特别是198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60周年,市委、市人民政府组织慰问,向部队赠送慰问纪念品,营以上单位赠送康巴丝石英钟54个,向连队赠送理发工具包(全套理发工具)82件,解决驻山区部队的理发难。
五、烈士褒扬
解放后滁州市在烈士献身的地方建立烈士墓、碑,褒扬缅怀革命烈士崇高思想,以激励人们的献身精神。
黄泥烈士墓坐落在黄泥岗街北半里处,1965年10月,为纪念民国28年(1939年)攻打大蔡、民国29年8月6日进攻黄泥岗、民国34年冬攻克徐家湾,三次战斗中牺牲的新四军壮士,合建一墓。墓碑高4米,宽1米。
皇甫烈士墓位于皇甫乡大冒村西山头上。为纪念民国30年(1941年)11月在黑狼庙战斗中牺牲的新四军第五旅十三团团长林英坚、营长芦传意、教导员胡奎、连长张述三、民兵队长吴永才5位烈士,于1965年建墓立碑。碑高4.5米、宽2.5米,题字:“人民英雄不朽”。
珠龙烈士纪念碑1966年4月,为纪念民国34年(1945年)冬新四军回民支队三排在珠龙桥战斗中壮烈牺牲的32名指战员,于珠龙桥南山头上立碑。碑高7米,正面题字:“死难烈士万岁”,背刻碑文近300字。
大韩烈士墓1954年于李集乡大韩村(庄)西,为在民国37年(1948年)5月15日大韩突围中壮烈牺牲的杜排长和战士王学忠、姚更生、黄坤、鲁万邦等23位烈士建墓立碑,缅怀先烈。碑高6.3米、宽2.1米、厚0.4米,题字:“人民英雄永垂不朽”。碑文250多字。
六、复员退伍与离退休军人安置
复员退伍军人1949至1957年滁县共接收1647人,安置在农村、工矿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等部门从事劳动工作。其中在农业生产上无房缺少住房的,与其所在地政府联系给以解决,对患病和生活困难的,给以医治或救济。1958至1985年,共接受复退义务兵6180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时规定》:“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农村由公社、大队、生产队安排生产。根据个人所长结合工作需要安排适当工作。来自城镇、厂矿、机关、学校的,分别由原单位给以复工、复职、复学。对特殊困难的给予照顾,对有能力致富但有困难的给予扶植。
1984年滁州市实行军地两用人才的培养,安置部门在与人武部、乡政府的配合下,开展“征兵、优待、育才、安置”四位一体一条龙的做法。地方把所需各类人才信息反馈到部队,部队尽量满足地方的需求。1986年接收退伍军人281人,去农村78人,城市203人。1987年接收退伍军人287人,回农村安置87人,城市安置200人。
军队离退休干部1963年安置1人。1966至1977年接收3人。1985年成立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建立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接收干部48人,配专用轿车一辆。1986年接收安置18人,1987年接收安置10人,每逢“八一”节、春节都组织慰问,领导亲自登门看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