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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判
一、机构
清宣统二年(1910年),滁州设立初级审判厅。民国2年(1913年)审判厅撤销,由县知事兼理司法,重大案件由知事亲自审理,一般刑事民事案件由县政府设置的承审员审理。民国6年,再设地方审判厅。民国19年县司法公署成立。民国26年日军侵占滁县后,成立维持会,内设司法部,由承审员审理地方司法案件。次年12月,伪滁县政府成立,县内设军法室。流亡在全椒的滁县县政府,设司法室和军法室,各有承审员1人,在县长领导下,审理民刑案件。抗日战争胜利后,县政府设司法处,民国37年改称地方法院。
民国29年5月,滁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立司法科,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惩治汉奸、打击恶霸和进行抗日宣传等工作。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审理各类刑事、民事案件。1950年7月改设县人民法院。1954年,县人民法院下辖第一、第二和第三法庭。1957年和1961年先后设立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60至1961年分别设立沙河、乌衣、章广、珠龙、施集人民法庭和城郊、琅琊巡回法庭。
“文化大革命”时期,县军事管制小组和人民保卫组审判小组行使审判权。1973年7月,县人民法院恢复正常工作。内设刑事民事审判庭,辖乌衣、沙河、珠龙和常山4个派出法庭。1979年设城郊人民法庭,撤销常山法庭,将珠龙人民法庭改名为施集人民法庭。1981年改城郊人民法庭为环城人民法庭,同时增设章广人民法庭。1983年12月县改为市,县人民法院改为市人民法院。经过调整,至1987年,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协理室、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及环城、乌衣、沙河、施集、章广5个基层法庭,在编干警72人。
自1957年起,县人民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研究决定案件的判决、裁定等问题。
二、刑事审判
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审判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刑事案件的审判。以后,国民政府将“危害民国”的政治案件作为刑事审判的重点进行审判。民国26年(1937年)至34年的司法部则是把镇压抗日活动作为其主要审判工作。
解放初期,为保卫新生的革命政权和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县审判机关审判了一批土匪、恶霸等刑事案件。1951年4月21日,县法院召开第一次公审大会,判处直接间接杀害150多人的伪县长黄新农等人死刑。1952年,在“三反”、“五反”运动中,依法惩处一批贪污、盗窃犯罪分子。1958年以后,受“左”的路线影响,审判工作出现一些曲折。1962年开始对1957年以来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共复查1061件,1773人。复查后纠正了一批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职权由军管小组和人民保卫组行使。
1980年起,法院依照《刑法》、《刑诉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刑事审判走向正规。
1979年1月10日县法院组成复查组,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及历次政治运动中的案件进行复查,当年复查案件702件,改判119件。对因反对林彪、“四人帮”(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和为邓小平遭诬陷鸣不平而被判刑的“反革命”案件,全部予以平反。至1984年底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2350件(包括反革命案件307件),改判498件,并于同年5月成立刑事审判二庭,专门负责刑事案件复查工作。
1951至1987年审判机关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8978件。
三、民事审判
清末设立审判厅,除进行刑事审判外,对民事案件也作审理。清末至民国年间的民事案件主要有债权(如买卖、租赁、借贷、委托雇用等),物权(所有权、抵押、典当、留置等),亲属(婚姻、抚养等),继承(遗产等)等类型。
解放初期,民事审判由法院委派审判员审理。1950至1952年,民事审判主要是对婚姻案件的审判。共审理婚姻案件1080件,占同期民事案件总数的70.4%。此外,审理了一些民间水利纠纷案件。1961年12月设立民事审判庭,实行民事、刑事案件分庭审理,民事审判庭作为业务庭与基层法庭一起,担负民事审判任务。1968年,政法工作改革,将有关婚姻、家庭、抚养、赡养、房产、债权等民事案件交由公社(镇)管理,各公社(镇)对此类案件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审判工作恢复正常。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婚姻、房产、债务等案件逐年增多。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民事审判实行公开、回避、辩论、着重调解、合议、上诉等诉讼制度。对调解无效的案件,则依法实行裁判。
1951至1987年,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9818件。
四、经济审判
民国时期的经济案件主要依附于民事案件。
解放初期,对一些具有经济性质的案件亦当作民事案件审理。1956年以后,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经济纠纷,一般由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仲裁;1978年以后,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经济纠纷逐渐增多,县人民法院于1981年组建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经济案件。既受理普通经济案件,也受理经济犯罪案(如贪污、受贿、赌博、盗伐森林等)。1982年经济刑事案件移交刑事审判一庭受理,经济审判庭仅受理普通经济案件。自经济法庭组建至1987年,共审理各类经济案件221件、诉讼标的达653.97万元。
清宣统二年(1910年),滁州设立初级审判厅。民国2年(1913年)审判厅撤销,由县知事兼理司法,重大案件由知事亲自审理,一般刑事民事案件由县政府设置的承审员审理。民国6年,再设地方审判厅。民国19年县司法公署成立。民国26年日军侵占滁县后,成立维持会,内设司法部,由承审员审理地方司法案件。次年12月,伪滁县政府成立,县内设军法室。流亡在全椒的滁县县政府,设司法室和军法室,各有承审员1人,在县长领导下,审理民刑案件。抗日战争胜利后,县政府设司法处,民国37年改称地方法院。
民国29年5月,滁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立司法科,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惩治汉奸、打击恶霸和进行抗日宣传等工作。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审理各类刑事、民事案件。1950年7月改设县人民法院。1954年,县人民法院下辖第一、第二和第三法庭。1957年和1961年先后设立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1960至1961年分别设立沙河、乌衣、章广、珠龙、施集人民法庭和城郊、琅琊巡回法庭。
“文化大革命”时期,县军事管制小组和人民保卫组审判小组行使审判权。1973年7月,县人民法院恢复正常工作。内设刑事民事审判庭,辖乌衣、沙河、珠龙和常山4个派出法庭。1979年设城郊人民法庭,撤销常山法庭,将珠龙人民法庭改名为施集人民法庭。1981年改城郊人民法庭为环城人民法庭,同时增设章广人民法庭。1983年12月县改为市,县人民法院改为市人民法院。经过调整,至1987年,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协理室、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执行庭及环城、乌衣、沙河、施集、章广5个基层法庭,在编干警72人。
自1957年起,县人民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研究决定案件的判决、裁定等问题。
二、刑事审判
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审判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刑事案件的审判。以后,国民政府将“危害民国”的政治案件作为刑事审判的重点进行审判。民国26年(1937年)至34年的司法部则是把镇压抗日活动作为其主要审判工作。
解放初期,为保卫新生的革命政权和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县审判机关审判了一批土匪、恶霸等刑事案件。1951年4月21日,县法院召开第一次公审大会,判处直接间接杀害150多人的伪县长黄新农等人死刑。1952年,在“三反”、“五反”运动中,依法惩处一批贪污、盗窃犯罪分子。1958年以后,受“左”的路线影响,审判工作出现一些曲折。1962年开始对1957年以来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共复查1061件,1773人。复查后纠正了一批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审判职权由军管小组和人民保卫组行使。
1980年起,法院依照《刑法》、《刑诉法》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刑事审判走向正规。
1979年1月10日县法院组成复查组,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及历次政治运动中的案件进行复查,当年复查案件702件,改判119件。对因反对林彪、“四人帮”(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和为邓小平遭诬陷鸣不平而被判刑的“反革命”案件,全部予以平反。至1984年底共复查各类刑事案件2350件(包括反革命案件307件),改判498件,并于同年5月成立刑事审判二庭,专门负责刑事案件复查工作。
1951至1987年审判机关共审理各类刑事案件8978件。
三、民事审判
清末设立审判厅,除进行刑事审判外,对民事案件也作审理。清末至民国年间的民事案件主要有债权(如买卖、租赁、借贷、委托雇用等),物权(所有权、抵押、典当、留置等),亲属(婚姻、抚养等),继承(遗产等)等类型。
解放初期,民事审判由法院委派审判员审理。1950至1952年,民事审判主要是对婚姻案件的审判。共审理婚姻案件1080件,占同期民事案件总数的70.4%。此外,审理了一些民间水利纠纷案件。1961年12月设立民事审判庭,实行民事、刑事案件分庭审理,民事审判庭作为业务庭与基层法庭一起,担负民事审判任务。1968年,政法工作改革,将有关婚姻、家庭、抚养、赡养、房产、债权等民事案件交由公社(镇)管理,各公社(镇)对此类案件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审判工作恢复正常。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婚姻、房产、债务等案件逐年增多。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民事审判实行公开、回避、辩论、着重调解、合议、上诉等诉讼制度。对调解无效的案件,则依法实行裁判。
1951至1987年,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民事案件9818件。
四、经济审判
民国时期的经济案件主要依附于民事案件。
解放初期,对一些具有经济性质的案件亦当作民事案件审理。1956年以后,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经济纠纷,一般由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仲裁;1978年以后,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经济纠纷逐渐增多,县人民法院于1981年组建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经济案件。既受理普通经济案件,也受理经济犯罪案(如贪污、受贿、赌博、盗伐森林等)。1982年经济刑事案件移交刑事审判一庭受理,经济审判庭仅受理普通经济案件。自经济法庭组建至1987年,共审理各类经济案件221件、诉讼标的达653.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