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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卫生经费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人民政府每年拨出大量的卫生经费,市卫生局、市防疫站、市保健所、市食监所、市卫生进修学校所需一切费用均由财政拨款。市医院、中医院、中心卫生院和各乡卫生院,为差额补贴单位,由市卫生局拨给人员工资、大型医疗设备购置,房屋兴建和较大维修费用,其他开支从单位业务收入中提取使用。卫生经费开支主要项目有:职工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合作医疗补助费等。按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人员标准工资金额由市卫生局定期下拨给单位,1983年以前对本系统全民所有制人员拨给100%的工资,对集体人员下拨40%的工资;1984年以后对本系统全民单位的全民所有制人员下拨90%的工资,集体单位的全民人员下拨70%的工资,集体人员补助工资的10%。对防疫、保健人员另加任务补贴占工资的20%。
1953~1987年滁州市卫生事业经费统计表
1953~1987年滁州市卫生事业经费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