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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本县几十万亩宜林山丘多为荒山秃岭,只有千余亩稀疏林。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大力号召群众植树,不断扩大人工造林面积。1958年,由于大炼钢铁、大搞工具改革,林权受侵,挫伤了集体和群众植树的积极性。1961年,贯彻“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合造共有及社员在庄基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植树,永远归个人所有,并有继承权”的政策后,集体林业生产开始恢复,但多数管理不善。此外,由于大部分社员顾虑政策不稳,庄基植树发展比较缓慢。1981年,县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林业“三定”的政策,全面落实了山林权属,颁发林权证,推行林业生产责任制,从而调动了各方面植树造林的积极性。1985年,全县28万亩林业用地,绿化造林22万亩,完成宜林地种植任务?8.5%,立木积蓄量48万多立方米,部分已开始间发。此外,四旁植树发展到1200万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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