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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林木管理
护林防火
民国时期,农村群众习惯于每年冬季放火烧山。建国后,人民政府明令封山育林,并采取以下护林措施:
一、不定期发布护林布告;二、建立健全护林组织;三、深入贯彻《森林保护法》;四、发动群众订立护林公约;五、严肃处理违法案件;六、在重点林场设立护林点,配备专职护林员;七、在护林区设置护林防火标语牌。
在护林工作中,兴隆乡林场刘春杰、杨郢乡盛超和半塔林场杨文祥等,因忠于职守,公而忘私,曾先后被苏、浙、皖联防会授予“护林先进工作者”称号。盛超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为了保护山林,顾不上照顾家小,长期在林区山脚下搭棚看守林地,受到人们赞扬。
附1:毁林案件两例
例一:
复兴集乡石塘村农民石维华。在1981年至1983年的3年里,伙同其岳父张明友先后盗伐复兴林场成材马尾松42棵,查明后,除令其全部赔偿,主犯石维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例二:
复兴集乡六郎村原祝山生产队队长周友祥(系中共党员),在复兴林场陈郢村区林地上擅自毁林开荒1亩零2厘,损毁马尾松142棵,案发后,周198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附2:
来安县人民委员会关于护林防火的布告
森林是国家重要资源,不但可以调节气候,而且可以做好水土保持,必须加以保护。目前草木开始枯黄,极易发生山火。为防止山林火灾,特布告如下:
一、加强护林防火领导。山区社、队都要建立和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层层要确定专人负责。社、队毗连地区应划清界限,明确责任,建立联防组织,做出护林防火计划和必要措施,订立公约,共同遵守,互防互救。在山林区要普遍开展“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户户订立公约,使护林防火工作成为广大群众应尽的责任。
二、认真处理山林权。天然的森林资源和在人民公社化以前已经划归国有的山林,仍归国家所有。高级合作社时期划归合作社、生产队集体所有和社员个人所有的山林,仍归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和社员个人所有。除此之外,人民公社化以来和今后新造的各种林木,都按谁种谁有,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个人种植的零星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的政策执行。山林归谁所有,林产品和收入归谁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路、河流两侧,水库周围的林木以及名胜古迹、风景林都要坚决保护,严禁砍伐。
三、严禁在有材地区烧荒开垦、烧草积肥、烧烤食物,烧山驱兽,上坟烧纸要挖土坑,在坑内焚烧并要火灭人走,防止走火烧山。如发生火情,当地群众要及时向社,队报告,而当地社、队应立即发动群众就地扑灭,严防蔓延成灾。
四、有林地区禁止乱放牲畜。为了解决林牧生产矛盾,各人民公社应具体规划,划定牧场、牧道,使生产队有牧放场所。
五、严格执行奖励政策。对护林防火有功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慎失火或玩火引起火灾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蓄意破坏、放火烧山毁坏林木的不法分子,应查清事实依法严惩,决不姑宽。
以上各点,希我县人民一体遵照执行。
县长魏维环
1962年11月病虫害防治
本县林业病虫主要有松毛虫、竹笋夜蛾和法梧黄化病等,危害最大的是松毛虫。1972年,2万亩松林发生第一代松毛虫,虫口密度为1000头/株,虫株率100%。由于当年采取药物防治不够彻底,次年再度发生,面积为2.1万多亩,个别地区松毛虫吃光松针后转入农田危害庄稼,县委、组织人力开展抗灾治虫工作,投工13290个,耗资6.59万元,使用农药8.82吨,终将虫害扑灭。之后,连续两年狠治了老虫窝。1981年以后,在加强预测预报的同时,利用喷洒白僵菌粉,设置诱灯点,挂益鸟笼招引益鸟,以及人工捕捉树虫等办法进行综合防治,使虫害发生得到了控制。宝山林场技术员魏传高,1977年开始从事竹笋夜蛾防治研究,终获成功,1979年获省农业科技奖。魏传高撰写的《竹笋夜蛾生活习性的观察和防治方法研究初探》一文被选入《安徽省科技成果汇编》。
林业“三定”
1981年8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本县抽调县、社、队大批干部组成工作组,分赴各林场和各生产队开展“稳定山林权限、制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1983年3月,“三定”工作结束。至此,全县28万亩林业用地及有林地在原有林权的基础上全部落实了山林权属,颁发林权证76014份。“三定”工作中,划给社员自留山1.99万亩,划定责任山3.64万亩,全部推行林业生产责任制。通过“三定”工作,山定权,人定心,进一步促进了林业生产的发展。
民国时期,农村群众习惯于每年冬季放火烧山。建国后,人民政府明令封山育林,并采取以下护林措施:
一、不定期发布护林布告;二、建立健全护林组织;三、深入贯彻《森林保护法》;四、发动群众订立护林公约;五、严肃处理违法案件;六、在重点林场设立护林点,配备专职护林员;七、在护林区设置护林防火标语牌。
在护林工作中,兴隆乡林场刘春杰、杨郢乡盛超和半塔林场杨文祥等,因忠于职守,公而忘私,曾先后被苏、浙、皖联防会授予“护林先进工作者”称号。盛超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为了保护山林,顾不上照顾家小,长期在林区山脚下搭棚看守林地,受到人们赞扬。
附1:毁林案件两例
例一:
复兴集乡石塘村农民石维华。在1981年至1983年的3年里,伙同其岳父张明友先后盗伐复兴林场成材马尾松42棵,查明后,除令其全部赔偿,主犯石维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例二:
复兴集乡六郎村原祝山生产队队长周友祥(系中共党员),在复兴林场陈郢村区林地上擅自毁林开荒1亩零2厘,损毁马尾松142棵,案发后,周198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附2:
来安县人民委员会关于护林防火的布告
森林是国家重要资源,不但可以调节气候,而且可以做好水土保持,必须加以保护。目前草木开始枯黄,极易发生山火。为防止山林火灾,特布告如下:
一、加强护林防火领导。山区社、队都要建立和健全护林防火组织,层层要确定专人负责。社、队毗连地区应划清界限,明确责任,建立联防组织,做出护林防火计划和必要措施,订立公约,共同遵守,互防互救。在山林区要普遍开展“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户户订立公约,使护林防火工作成为广大群众应尽的责任。
二、认真处理山林权。天然的森林资源和在人民公社化以前已经划归国有的山林,仍归国家所有。高级合作社时期划归合作社、生产队集体所有和社员个人所有的山林,仍归生产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和社员个人所有。除此之外,人民公社化以来和今后新造的各种林木,都按谁种谁有,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社员个人种植的零星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的政策执行。山林归谁所有,林产品和收入归谁支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路、河流两侧,水库周围的林木以及名胜古迹、风景林都要坚决保护,严禁砍伐。
三、严禁在有材地区烧荒开垦、烧草积肥、烧烤食物,烧山驱兽,上坟烧纸要挖土坑,在坑内焚烧并要火灭人走,防止走火烧山。如发生火情,当地群众要及时向社,队报告,而当地社、队应立即发动群众就地扑灭,严防蔓延成灾。
四、有林地区禁止乱放牲畜。为了解决林牧生产矛盾,各人民公社应具体规划,划定牧场、牧道,使生产队有牧放场所。
五、严格执行奖励政策。对护林防火有功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慎失火或玩火引起火灾的,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蓄意破坏、放火烧山毁坏林木的不法分子,应查清事实依法严惩,决不姑宽。
以上各点,希我县人民一体遵照执行。
县长魏维环
1962年11月病虫害防治
本县林业病虫主要有松毛虫、竹笋夜蛾和法梧黄化病等,危害最大的是松毛虫。1972年,2万亩松林发生第一代松毛虫,虫口密度为1000头/株,虫株率100%。由于当年采取药物防治不够彻底,次年再度发生,面积为2.1万多亩,个别地区松毛虫吃光松针后转入农田危害庄稼,县委、组织人力开展抗灾治虫工作,投工13290个,耗资6.59万元,使用农药8.82吨,终将虫害扑灭。之后,连续两年狠治了老虫窝。1981年以后,在加强预测预报的同时,利用喷洒白僵菌粉,设置诱灯点,挂益鸟笼招引益鸟,以及人工捕捉树虫等办法进行综合防治,使虫害发生得到了控制。宝山林场技术员魏传高,1977年开始从事竹笋夜蛾防治研究,终获成功,1979年获省农业科技奖。魏传高撰写的《竹笋夜蛾生活习性的观察和防治方法研究初探》一文被选入《安徽省科技成果汇编》。
林业“三定”
1981年8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本县抽调县、社、队大批干部组成工作组,分赴各林场和各生产队开展“稳定山林权限、制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1983年3月,“三定”工作结束。至此,全县28万亩林业用地及有林地在原有林权的基础上全部落实了山林权属,颁发林权证76014份。“三定”工作中,划给社员自留山1.99万亩,划定责任山3.64万亩,全部推行林业生产责任制。通过“三定”工作,山定权,人定心,进一步促进了林业生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