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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35年(1946年),县国民政府设有检察处,县长兼任检察长。1951年3月,来安县人民检察署成立,检察长由县公安局长兼任。1955年5月,县检察署改为人民检察院,开始配备专职检察长。1967年5月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六五五一部队和县人民武装部对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7月,来安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成立后,检察院撤销。1979年2月10日,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内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1982年起增设监所检察科。
1979年至1985年,县检察院对各类案件的检察情况简载如下:
刑事检察
1979年至1985年,检察院批准逮捕各类人犯数占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数的94.2%,不批准数占4.5%,退回补充侦察数占1.3%。审查后决定起诉人数占受理审查起诉人数的90.9%,免于起诉的占6.7%,不起诉的占2.4%。
法纪检察
1979年至1985年,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察法纪案件30件(35人),立案侦察3件(3人),决定起诉的2件(2人),撤销案件1件(1人)。
经济检察
1980年至1985年,检察院直接受理经济案件72件(102人),立案侦察33件(41人),决定起诉20件(22人),免于起诉8件(13人),撤销案件5件(6人),挽回经济损失5万余元。
监所检察
1979年县检察院重建后,协助公安机关改进看守所的管理工作,对犯人进行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在每季度末和重大节日前,在公安局、法院的配合下,对看守所进行全面检查。平时,检察院还经常对看守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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