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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
1950年,本县成立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区、乡成立相应机构。司法机关在妇联、共青团、民政等部门配合下,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据半塔区不完全统计,1952年元月至9月,全区自由登记结婚178对,解除童养媳37人,离婚177对,改嫁38人。1953年,据广大乡的6个村统计,改善家庭关系的9户,出现模范夫妻7对,模范家庭7户,订立家庭和睦公约的31户。同年,全县解除不合理婚姻关系的2838人。本县还把4月15日定为婚姻法宣传日。在反匪反霸和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司法机关利用各种会议和集镇逢集进行法制宣传,听众约20余万人次。
1958年,以保卫“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为中心的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得更为广泛。据6月至7月45天的统计,全县开展宣传活动197次,受教育群众6.69万人次;出黑板报339期,写大小字报1472张,制订“三爱”(爱国、爱民、爱劳动)公约1,26万份。“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宣传工作削弱,青少年因不懂法律而犯罪的现象比较严重。
1980年以来,本县将2月定为法制宣传月,每逢此月,宣讲团到工厂、学校、区乡宣讲法律知识。据统计,1981年至1984年,共办宣传栏1262期,放映幻灯2332场(次),此外还举办了广播、电视法律知识讲座。新的《宪法》、《刑法》、《婚姻法》颁布后,司法部门在集镇逢集时采用宣传车宣传法律知识,并设立临时法律咨询站。1984年,县成立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1985年初,县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全县5年普法规划。该年,全县选配法制宣传报告员2467人,成立了由200人组成的法制宣讲团,同时印发《法律常识资料》5000本,会同新华书店发行《法律常识》2500本、《法规选编》3500本。1985年,全县普法对象(16~60岁公民)26.4万人,已有9.3万人接受了普法教育。
人民调解
1950年冬,本县开始试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1952年,结合基层普选建政,建立乡、镇调解委员会84个,有调解人员380名。1954年11月份,全县共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338件。1955年,全县共有调解人员724人,共调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4964件,是法院全年办案数的7.2倍。
1958年,农村调解组织瘫痪,调解工作受挫。1959年,对全县基层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农村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城镇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全县共建立调解委员会94个;以生产队建立调解小组,共723个。全年调处民事纠纷4339件,1960年,全县共有调解委员会97个,调解小组729个,调解人员1962人,全年共调处民事纠纷2359件,是法院全年办案总数的10倍。1961年至1962年,调解组织名存实亡。1963年至1965年,调解组织经过整顿,恢复工作。1965年全县共调处民事纠纷38600件,相当于法院办案总数的60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调解组织瘫痪,民事纠纷无人过问,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犯罪增多。1973年,本县少数社队恢复了调解组织,但是调解工作还不正常。
1978年,县人民法院对已建的调解组织进行整顿,未建的重新组建。1981年县司法局成立后,为各区镇配备了司法助理员,对全县调解组织作进一步整顿。1984年,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城镇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共建立调解委员会340个,部分企事业单位也建立了调解委员会。1981年至1984年,全县共调处民事纠纷11970件。
律师事务
1956年11月15日,县人民法院在县城南大街设立法律顾问处,配备律师1名。到12月底,共印发法律宣传材料600份、通告300份,解答法律咨询21件,代写各种法律事务文书41件,收费34.9元。1957年,办理辩护和民事代理15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249件,解答法律咨询27件,收费514.8元。1958年,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仅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02件,收费132,6元,其它业务活动停止。同年,仅有的1名律师在整风中因“对党不满”,“同情右派”,被撤职降级,从此律师工作中断。
1981年3月,来安县法律顾问处成立,配律师2人,律师制度得到恢复。当年共办理刑事案件辩护14件,其中改变定性3件,减轻量刑6件,建议退查2件,撤诉2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20件,解答法律咨询31件,收费355.5元。1982年,法律顾问处有律师4人,共办理刑事辩护16件,接受刑事自诉案件3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51件,民事代理5件,解答法律咨询49件,收费714元。1983年开始实行律师岗位责任制,调动了律师工作积极性,全年共办理刑事辩护26件。其中被法院采纳的19件,担任民事代理70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82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法律咨询共337件(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3处,全年共收费3342元。1984年,共办理案件236件。其中刑事辩护60件,民事代理56件(经济案件37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43件,接待来访140人(件),解答法律咨询37件,担任企事业单位和“两户一体”常年法律顾问10处。1985年,在不断完善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采取主任负责,指标到人,坚持统一立案、统一分案、统一收费的制度,经费管理由原来的“金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改为“自收自支,结余留用或分成”的办法。同时要求律师要讲职业道德,重实效,通达民情。至1986年6月,结案收费3581.5元,支出1786.1元,结余1795.40元。
公证
1956年4月,县人民法院设公证室,有公证员1人,当时公证工作只限于办理县城少数单位的公证业务,其主要内容是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签订的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等方面的经济合同给予公证。当年共办理公证242件,收费262.7元。1958年1月,仅有的1名公证员被定为右派分子,公证工作由1名工作人员兼任。同年8月,公证工作中断。
1981年3月,来安县公证处成立,8月配公证员1人,开展收养、遗嘱、继承权、委托行为、合同、分割财产协议、学历证明等项公证业务,当年办理公证48件。1982年,有公证员3人,当年共办理公证202件,收费3169元。其中经济合同178件,占83.2%。1983年,公证工作实行以指标为主要内容的岗位责任制,全年办理公证125件,接待来访150人次,收费3146.6元。1984年共办理公证436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406件,占93.1%;接待来信来访135人次;全年收费1.69万元。同年,县公证处试行聘请公证联络员制度,公证联络员由县公证处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区镇工作人员中挑选,全县共聘请公证联络员17人。公证联络员办理公证业务,按实际收费的10%左右发给联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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