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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婚姻登记
1950年《婚姻法》颁布后,凡达到法定婚龄(男20周岁,女18周岁)要求结婚者,男女双方亲自到区公所婚姻登记部门申请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经审查领取结婚证书后,方可结婚。
凡要求离婚者,夫妻双方亲自到区公所,呈送自愿离婚申请书(或口头陈述),经调解无效后,方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书。需要提请法院审理的,及时呈送法院办理。
夫妻离婚后双方又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者,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新的结婚证书(须注明恢复结婚),方可复婚。1956年以后,结婚登记手续由乡政府办理,离婚登记仍需到区公所办理。1958年以后,结婚和离婚登记手续一律由所在地公社(镇)办理。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凡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要求结婚者,男女双方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婚前检查证明和户口簿(城镇居民)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979~1984年来安县婚姻登记情况如下表:
凡要求离婚者,夫妻双方亲自到区公所,呈送自愿离婚申请书(或口头陈述),经调解无效后,方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书。需要提请法院审理的,及时呈送法院办理。
夫妻离婚后双方又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者,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新的结婚证书(须注明恢复结婚),方可复婚。1956年以后,结婚登记手续由乡政府办理,离婚登记仍需到区公所办理。1958年以后,结婚和离婚登记手续一律由所在地公社(镇)办理。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凡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要求结婚者,男女双方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婚前检查证明和户口簿(城镇居民)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979~1984年来安县婚姻登记情况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