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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山林权
民国初年,安徽都督倪嗣冲在本县东南乡创办普益林场,后归属滁县林场定远分场,山林权利归国家所有;其余的地主庄园林木及群众四旁植树归私有。
建国后,根据《土地改革法》规定,将地主占有的山林分给农场代管,寺庙林木和无主荒山归国家所有。1952年在泉坞山首建苗圃。
1955年开始大面积荒山造林,并规定“谁栽谁有”。合作化时期,公有山林地一并归入合作社,属集体所有。1957年,在岱山建立本县第一个国营林场;同年,蚌埠地委在本县拂晓一带创办集体农庄,并兴办了本县第一个社办园林场。从1959—1963年,先后在凤阳山一带办起了大金山、西洋山、范岗3个国营林场;在朗峰庵办起了藕塘林场,至此,全县6个国营林场及一个苗圃造林近1.6万亩,山林权皆属国有。其余各地山场,零星种植在山丘的树木,以及1958年公社化以后,公社和大队办的林场全部属于集体所有。1961—1962年,根据中央政策,对平调的集体山、田、房产物资等如数退还,国营林场将原周围生产队的一批荒地及村庄附近的零星山场,退还给集体单位,留作生产队牧场,全县退还给社、队的山场2万余亩。
1981年,认真贯彻“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政策,造林事业迅速发展,到1982年底这项工作基本结束,全县除炉桥镇、定城镇部分地域外,全县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岗及四旁可绿化的空闲地,都落实了“三定”。县“三定”办公室给54个公社、496个大队、5160个生产队发了155100份山林权使用证,划定自留山22000亩,确定责任山承包给一些人管护,造林山场达28000亩。2540个生产队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解决山林纠纷191起。“三定”之中,除国营山场外,集体山场承包给个人或联户造林者,其山林权仍归集体,由承包者管护 ,收益与乡或村按三七或二八分成,承包者得大头。
建国后,根据《土地改革法》规定,将地主占有的山林分给农场代管,寺庙林木和无主荒山归国家所有。1952年在泉坞山首建苗圃。
1955年开始大面积荒山造林,并规定“谁栽谁有”。合作化时期,公有山林地一并归入合作社,属集体所有。1957年,在岱山建立本县第一个国营林场;同年,蚌埠地委在本县拂晓一带创办集体农庄,并兴办了本县第一个社办园林场。从1959—1963年,先后在凤阳山一带办起了大金山、西洋山、范岗3个国营林场;在朗峰庵办起了藕塘林场,至此,全县6个国营林场及一个苗圃造林近1.6万亩,山林权皆属国有。其余各地山场,零星种植在山丘的树木,以及1958年公社化以后,公社和大队办的林场全部属于集体所有。1961—1962年,根据中央政策,对平调的集体山、田、房产物资等如数退还,国营林场将原周围生产队的一批荒地及村庄附近的零星山场,退还给集体单位,留作生产队牧场,全县退还给社、队的山场2万余亩。
1981年,认真贯彻“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政策,造林事业迅速发展,到1982年底这项工作基本结束,全县除炉桥镇、定城镇部分地域外,全县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岗及四旁可绿化的空闲地,都落实了“三定”。县“三定”办公室给54个公社、496个大队、5160个生产队发了155100份山林权使用证,划定自留山22000亩,确定责任山承包给一些人管护,造林山场达28000亩。2540个生产队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解决山林纠纷191起。“三定”之中,除国营山场外,集体山场承包给个人或联户造林者,其山林权仍归集体,由承包者管护 ,收益与乡或村按三七或二八分成,承包者得大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