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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检察
定远县人民检察署1951年6月开始筹建,次年正式成立。1954年改称定远县人民检察院。1968—1975年,定远县人民检察院由县革委会人保组代行其职能。1976~1978年,检察院职能由县公安机关代行。1978年9月,重新组建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定编25人,次年2月开始办公。此间,未设专职机构,人员分成两大摊子,即办公室、刑事检察。1981年10月,设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经济检察科和办公室。1988年9月,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1989年5月,成立定远县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案举报室。同年,设立供销和税务检察室。
一、刑事检察
1979年,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恢复正常工作,当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82件,批准逮捕61人,不批准逮捕18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69人,提起公诉58人,免予起诉2人,不起诉3人。批准逮捕的人犯中,有投毒、放火、杀人、交通肇事、强奸、盗窃、行凶伤害、虐待等犯罪分子。其中:强奸犯20人,占批捕总数的32.8%;盗窃犯13人,占批捕总数的21.3%;行凶伤害犯7人,占11.5%。1979年4月,还依法纠正了一起错捕案件。
1980~199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3093人,经审查,批捕2797人,不批捕217人;提请公诉的2323人,免于起诉的295人,不起诉48人。在已起诉的案件中,撤诉12人,抗诉16人。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1979~1990年批捕情况统计表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1979—1990年审查起诉、免诉情况统计表
二、经济检察
1980~1981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2件,立案侦查16件,提起公诉12人,免诉7人,挽回经济损失12971.41元。1982年,全县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至1988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93件,立案侦查86件,逮捕人犯47人,提起公诉45件(48人),免诉27件(29人),撤诉4件(5人),挽回经济损失40多万元。1989年,经济检察 重点是贪污贿赂。本年度,受理经济案件数比上年增长6倍,立案数上升近3倍。其中:贪污24件(25人),受贿8件(8人),非法所得1件(1人),移送起诉、免诉27件(27人)。一些犯罪分子由于主动自首坦白,退款退物,得到宽大处理;一些顽固分子,受到法律应有惩罚。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1980~1990年经济检察情况统计表
三、法纪检察
1979年,检察院参与处理了12件破坏森林案,1件强奸案和1件干部抓赌打死人命案。1981年成立法纪科后,开始立案查处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至1988年,共受理法纪案件163件254人,立案32件47人,提起公诉18件29人,免诉11件13人,撤诉1件1人。1989年受理案件38件47人,立案11件17人,移送审查起诉7件11人,免诉1件3人。在处理法纪案件中,属于侵权、渎职案件最多,分别占受理案件数和立案数的82%和64%。1990年,立案22件25人,起诉2件4人,免予起诉5件10人,挽回经济损失3万余元。
四、监所检察
1981年前,监所检察工作由刑事检察代行其职权。1981年10月,设立监所检察科,对看守所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防止人犯逃跑、串供、自杀等重大事故发生以及体罚犯人,侵犯犯人人身权利的现象出现。自1985年起,实行驻所检察制度,对号房进行“一日一次全面查,重点号房经常查,节假日突击查,防患未然随时查”。平时对人犯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教育人犯老老实实,遵守监规,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对司法机关执法情况,进行检察监督,发现违法现象,及时进行干预。1981—1989年,分别对监外执行的人犯进行了考察,建立、健全帮教组织。在考察监外执行的人犯中,发现贪污犯贾爱民,在缓刑期间,担任部门负责人,挪用公款9900元,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对其作出处理。1990年,对超期羁押的32人,驻所检察人员分别采取口头和列表催办的形式,通报有关单位加快办理。
一、刑事检察
1979年,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恢复正常工作,当年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82件,批准逮捕61人,不批准逮捕18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69人,提起公诉58人,免予起诉2人,不起诉3人。批准逮捕的人犯中,有投毒、放火、杀人、交通肇事、强奸、盗窃、行凶伤害、虐待等犯罪分子。其中:强奸犯20人,占批捕总数的32.8%;盗窃犯13人,占批捕总数的21.3%;行凶伤害犯7人,占11.5%。1979年4月,还依法纠正了一起错捕案件。
1980~199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人犯3093人,经审查,批捕2797人,不批捕217人;提请公诉的2323人,免于起诉的295人,不起诉48人。在已起诉的案件中,撤诉12人,抗诉16人。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1979~1990年批捕情况统计表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1979—1990年审查起诉、免诉情况统计表
二、经济检察
1980~1981年,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32件,立案侦查16件,提起公诉12人,免诉7人,挽回经济损失12971.41元。1982年,全县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至1988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93件,立案侦查86件,逮捕人犯47人,提起公诉45件(48人),免诉27件(29人),撤诉4件(5人),挽回经济损失40多万元。1989年,经济检察 重点是贪污贿赂。本年度,受理经济案件数比上年增长6倍,立案数上升近3倍。其中:贪污24件(25人),受贿8件(8人),非法所得1件(1人),移送起诉、免诉27件(27人)。一些犯罪分子由于主动自首坦白,退款退物,得到宽大处理;一些顽固分子,受到法律应有惩罚。
定远县人民检察院1980~1990年经济检察情况统计表
三、法纪检察
1979年,检察院参与处理了12件破坏森林案,1件强奸案和1件干部抓赌打死人命案。1981年成立法纪科后,开始立案查处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至1988年,共受理法纪案件163件254人,立案32件47人,提起公诉18件29人,免诉11件13人,撤诉1件1人。1989年受理案件38件47人,立案11件17人,移送审查起诉7件11人,免诉1件3人。在处理法纪案件中,属于侵权、渎职案件最多,分别占受理案件数和立案数的82%和64%。1990年,立案22件25人,起诉2件4人,免予起诉5件10人,挽回经济损失3万余元。
四、监所检察
1981年前,监所检察工作由刑事检察代行其职权。1981年10月,设立监所检察科,对看守所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防止人犯逃跑、串供、自杀等重大事故发生以及体罚犯人,侵犯犯人人身权利的现象出现。自1985年起,实行驻所检察制度,对号房进行“一日一次全面查,重点号房经常查,节假日突击查,防患未然随时查”。平时对人犯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教育人犯老老实实,遵守监规,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对司法机关执法情况,进行检察监督,发现违法现象,及时进行干预。1981—1989年,分别对监外执行的人犯进行了考察,建立、健全帮教组织。在考察监外执行的人犯中,发现贪污犯贾爱民,在缓刑期间,担任部门负责人,挪用公款9900元,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对其作出处理。1990年,对超期羁押的32人,驻所检察人员分别采取口头和列表催办的形式,通报有关单位加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