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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史观,实事求是地记述凤阳县境内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力求融思想性、科学性、资料性为一体。
二、本志由卷首、专业志、附录三部分组成。卷首设概述、大事记,总揽全书;中设各类专业志,分章设节,共34章163节;附录殿后。为突出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将农业生产“大包干”责任制、明中都单独立章,详加记述。
三、本志立足当代,略古详今。对事物的记述,上溯发端,下迄1985年底(人口章、照片例外)。
四、本志记述的地域范围,以1985年凤阳县行政区域为界。
五、本志采用志、记、传、图、表、录等体裁。语体文、记述体。大事记用编年体与纪事本末体相结合。
六、专业志正文前是否冠无标题简述,视其需要,不强求一律。
七、人物生不立传。入志者不受级别、职务限制,据其推动历史所起的作用大小及社会影响程度而定,以本籍为主,兼收客籍人物;依卒年为序排列。凤阳籍名人列入人物简表,革命英烈收入英名录。
八、本志纪年,清代以前用帝王年号纪年,民国时期用民国纪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律用公元纪年。年、月、日书写,清代前用汉字,系指农历,民国后用阿拉伯数字,系指公历。历代王朝纪年和民国纪年,在同一部分文字中首次出现时,括注公元纪年,省去“公元”。
九、本志所称“解放”,系指民国38年(1949年)1月凤阳全境解放;“建国”,系指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所称“××年代”,凡未冠世纪的,均为20世纪;所称“一五”、“二五”……“七五”时期,系指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分期。
十、本志使用规范简化字。数字用法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7单位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准。建国后数据,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资料,缺者或与史实有明显出入的,酌用各部门统计数字。其中,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及林业、畜牧业、渔业、副业产值均按1980年不变价折算,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等均为当年价。计量单位,建国前依历史惯例,本志原则上不作换算,因特殊需要,少量予以换算;建国后采用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计量法》中法定计量单位。
十一、为便于记述,将解放前共产党政权称为“民主(抗日民主)政府”;民国时期,北洋军阀政权称为“北洋军阀政府”;国民党在南京设立的中央政府称为“国民政府”。日伪政权时期涉及的政权机构,均冠“伪”字。此外,行政区域、党政机构、职官、会议、地名等,均用当时称谓,地名酌注今名。各种机构、部门、社会团体、政治运动等,各章首次出现时用全称,多次出现时,酌用简称。如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简称为“文化大革命”;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简称为“中共××(省、地、县)委”。
十二、本志资料主要来源于历代正史、旧志、报刊、专著及县内各部门资料,一般不注明出处。引文忠实于原文,对溢美或滥贬之词略而不书,脱漏、无法辨认的字用□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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