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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粮油购销
一、粮食征购
建国初期,县粮食征购工作主要是征集爱国粮、广开粮源。同时,对国民政府历年征集的库存粮和其机关、部队的存粮以及各乡、镇、封建地主大户、乡保人员代管的存粮进行清理,接管后充作公粮使用。1949年秋季,征集标准是:贫农为5—10%,中农为15—20%,富农为35%,地主为50%。因灾颗粒无收者免征,淹没的土地免征,收成在三成以下者免征。1950年9月,县内开展查田评产工作,同时准备好仓库,迎接秋征入库,严格执行公粮保管和支拨制度。1951年10月,按上级规定,县内地方财政粮、事业粮需出售者,统一由当地粮食公司收购,不在自由市场出售。1952年8月,按计划大力收购,并与供销合作社密切配合,面向农村开展代购。同时,贯彻“稳定粮价,大买大卖,大力收购”的方针,做好秋粮收购工作。
二、粮食统购
1953年11月,本县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有计划、有步骤地收购(统购)和供应(统销)粮食。1954年,全县在秋季粮食统购中,采取“评定产量,核定实用量,规定起购点,确定供应量”的“四定”办法,采取了“划片分类估产,归户计算,民主评议”和“一次性评产,同时核定”等措施。同年上半年,为保证夏粮入库,在农村发放预购定金,订立预购合同,解决了一部分农民生产资金的困难,确保了统购统销政策的落实。1955年8月25日,对农村粮食实行“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1956年,执行国务院对粮食统购统销所作的新规定,主要是采取“户归社”的定购办法计算,首先保证完成国家的粮食征购任务,在正常年景下,增产不增购。1957年10月,根据国家规定,关闭粮食市场。农民必须进行的粮种调剂,由国家粮食部门负责给予调换。1958年,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生产急剧下降。1960年全县粮食总产量只有4753万公斤,农村中年人均口粮降低到原粮不足150公斤,1959年至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全县向国家交售统购粮6375万公斤(1959年为3381万公斤,1960年为1494.5万公斤,1961年为1499.5万公斤)。在此期间,国家对农村返销粮3672万公斤,平均每年返销粮食1224万公斤。1962年以后,为恢复农业生产,鼓励农民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之后,多向国家出售余粮,实行用工业品奖售和加价奖励的办法,奖售标准:每向国家出售750公斤贸易粮,奖售布5米,或胶鞋1双和相当于2尺布票的针织品(公粮和周转粮不奖)。1965年10月,在中央转发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农民负担下苦功夫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后,开始实行将生产队粮食征购任务基数在正常年景下“一定三年”的政策。1971年8月,在丰产地区适当超购一部分粮食,超购部分继续实行加价奖励的办法。加价的幅度,籼稻、黄豆、赤豆、豇豆、小麦为30%,其它粮食25%,山芋干20%。1972年,贯彻安徽省关于产粮区购粮起购点的规定。执行稻产区220—230公斤,杂粮产区170—180公斤标准。达不到起购点的不购,农业税折交现金,超过起购点的合理征购,公社大队都不得向生产队提留机动粮。征购后的余粮一般按“三四三”的比例分配,即30%卖超购给国家,40%留集体储备,30%用于集体事业开支和增加社员口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土地承包制,粮食产量大幅度增长。1979年粮食总产22006万公斤,比1978年增长7237万公斤。1980年粮食工作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粮油作物在多灾的情况下仍获得良好收成。全县7个区、44个公社,按照政策完成了一定五年(1980年至1984年)粮油征购任务,实现了“只购不销”。
三、合同定购
1985年,国家对粮食政策作了重大改革,即取消统派购,实行合同定购。只对小麦、稻谷、玉米实行合同定购,其它品种实行议进议出,余粮可以自由上市。如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统购价格敞开收购,以保护农民利益。从2月开始,各基层粮站在各区、乡粮管员和乡、村的配合下,实行上下结合,先由上级分配定购数字,让群众自报,自认定购数字,最后调整落实。至5月上旬,直接与全县98766个农户签订了17384万公斤的定购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农民可以自由买卖。
四、油脂、油料统购
195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全国实行计划收购粮油的决定。县内执行合理的收购价格和严格的市场管理,防止私商投机。1954年12月,执行省政府颁布的1954年油料计划收购试行办法(草案),对统购中定产、定用、定售、定供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统购油料品种暂定为芝麻、花生(仁)、棉籽、菜籽4种(后又增加茶籽,计5种)。1956年12月,继续贯彻国家对农村食用油料“多产多得、增产多留”的统购政策。1960年,油菜籽除留种外,全部由国家统购,需要的食油由国家供应,每人平均出售菜籽7.5公斤以上的,每月供应食油0.165公斤,出售5—7.5公斤的供应0.125公斤,出售5公斤以下的供应0.05公斤。1961年10月,对社员借地种的油料和自留地、开荒地生产的油料自食有余自愿出售给国家的,实行奖励。1962年油菜籽统购以生产队为单位,按预产计算,集中产区统购60-70%,非集中产区统购50-60%,由大队组织交售,抵全年包干任务。1962年对向国家出售50公斤食油的生产大队,奖售棉布5市尺、化肥15公斤,出售50公斤菜籽奖售棉布1尺7寸、化肥5公斤。社员个人出售,按同样标准奖售。1967年油脂统购改为按产量扣除基本留量,余油按比例核定任务的办法。种子按需要留足,社员全年留用量每人1公斤左右(0.5公斤以下,国家不统购)。统购率为90%。从1971年开始,全县实行油脂任务包干“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1976年对在油脂统购超购任务中交售20%的油料,不再返饼,按油饼折率,返给相应数量的标准化肥(票证)。即每100公斤花生仁返化肥58公斤,100公斤芝麻返化肥54公斤,100公斤棉籽返化肥40公斤,100公斤菜籽返化肥65公斤。1978年认真做好以粮食和化肥换购油脂油料的工作,各级粮食部门积极换购。1983年夏季,收购油菜籽的价格比例改为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结算付款。同时核定收购计划,计划以内按“倒四六”的比例价收购,计划以外的由农民自由处理,或按统购价卖给国家。同年秋季收购花生、芝麻一律改按“倒四六”比例计价收购的办法,棉籽不搞超购,取消奖售(茶油按统销价免票供应),原定三油统购包干基数全部废除。1985年定购的花生、芝麻按“倒四六”的比例计价,黄豆不变,棉籽按“顺四六”比例计价(即六成按原统购价,四成按原超购价)。油菜籽、棉籽是否定购,由各地自定。油料继续实行收料不收油,敞开收购,不封顶。
五、粮油统销
1、粮食统销
1953年,粮食市场由国家严格控制,对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户实行计划供应。农村集镇粮食供应先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逐月颁发售粮控制数字,以选区为单位,对购粮户的需要量进行民主评议,拟具逐月需要计划,由所在乡(镇)政府根据可能与必需的原则,加以核定。仍以选区为单位,指派代表,根据核定数量,向指定的供销合作社或代销店分次购买。为适应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户计划购买粮食的需要,当时各区多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仅临淮关一地就委托代销合作社2个,守法私营粮商2个。1954年,对城镇非农业人口的粮食供应,本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实行定量供应。1955年8月,实行以人分等、按人定量、归户统计、凭证供应的办法。对农村缺粮户供应则按照“一年三不变”的原则,采取什么时候缺粮就什么时间供应、收什么粮种就供应什么粮种的供应办法。对工商行业用粮采取按户定量、凭行业证供应的办法。牲畜用粮凭饲料供应证和饲料票供应。从1955年起,对委托代购代销的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守法私营粮商代销点人员进行登记,大部分编入粮食部门,一小部分另行就业,撤销供销合作社代销点和私商代销点。从此,一切粮油购销业务均由国家粮油管理站统一经营。1960年由于“左”倾错误及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粮食歉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城市粮食统销和降低城市口粮标准》的文件精神,为克服暂时困难,从1961年起全县统一每月缩减城镇居民口粮0.5公斤,干部和职工缩减口粮1公斤,直到1970年才恢复原定量标准。城市人口粮食是根据婴幼儿、成人、脑力劳动、重体力劳动等不同情况分等级定量供应,1955年至1970年标准是:1—2周岁每月4.5公斤,3—4周岁6公斤,5—6周岁8公斤,9—10周岁11公斤,10周岁以上12.75公斤;县以下干部15.5公斤,县城干部14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4.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20—24.5公斤。1970年以后,供应定量有所提高,1—2周岁每月6公斤,3—4周岁8公斤,5—6周岁9.5公斤,7—8周岁11公斤,9—10周岁12.5公斤,10周岁以上13.5公斤;县以下干部16公斤,县城干部15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6—18公斤,重体力劳动者18—23公斤。工商部门用粮按计划供应,军粮保证供应。脑力劳动者参加体力劳动,加班加点夜餐粮,各种特定会议需要的补助粮,其他用粮补助,均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1973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发出《关于节约粮食、支援灾区和继续动员节约粮食的通知》,吃商品粮的城镇人口,每人每月缩减口粮0.25公斤,到1980年5月1日才恢复原定量标准。1975年,贯彻中共中央[1972]44号文件精神,认真执行计划供应政策,实行“职工基本口粮到人、工种粮定量补差到班组、粮食定量指标到单位的“三到”制度,坚持干什么工种吃什么定量的原则。1977年11月,对全县吃商品粮的人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登记,重点抽查了14个单位,查出多购粮食3110.5公斤,食油9.4公斤。整顿了粮油统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堵塞了漏洞。1979年以后,遵照上级指示精神,对离休干部实行照顾和优先供应的原则。1985年,对粮食补助进行了整顿,规定除县政府以上召开大型会议、三班制工人补一班夜餐粮等五种情况保留补助外,其他各种对象的粮食补助一律停止;平价粮补助取消后,各单位的临时用粮(包括夜餐),粮食部门根据要求,可供应部分议价粮。
2、食油供应
1954年12月,按照省政府规定,城镇食油采取定量、定期、定点、凭证或凭票供应,3万人口以下县城(包括相当于县城的集镇)每人全年定额为2.5公斤。1962年城镇居民食油供应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克改为75克。1964年调为每人每月150克。1965年后增为200克。1980年起再增为250克(包括国家按城镇居民标准供应食油的专业菜农、渔民、林牧、园艺场人员等)。1981年9月对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城镇非农业人口开办的个体饮食业、糕点业,按国营同类企业标准供应粮油,随粮供应油和辅料(糕点业随粮供应12%食油和3%的芝麻、花生仁辅料,饮食业随粮供应油6%)。同年12月,执行省粮食厅通知,元旦、春节对城镇非农业人口除已规定补助平价菜油0.5公斤外,每人增加供应中价菜油1.5公斤。1982年,高级技术干部的口粮,在本人定量内不受米面品种搭配的限制,对高、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增加平价油(在定量外)每人每月0.5公斤。同年9月,规定国庆节对城镇人口除原规定节日补助食油0.25公斤以外,再增加补助平价菜油1公斤。原规定国庆、中秋节供应中价菜油1.5公斤继续执行。1983年2月,规定对居民定量食油实行“料油兼售”。1985年,在油脂油料实行比例价格收购时,城镇定量供应的食油(补助用油)、凭油票(证)购买食油和工商行业计划内用油,均按统销价供应;计划外用油和供应农村的食油分别按议价和比例收购价供应。
六、粮油议购议销
1963年开展议购议销,当年议购粮食142.5万公斤,到1968年共议购粮食179万公斤。1979年实行农业大包干责任制,农民存粮较多,一度出现“卖粮难”。为解决购销矛盾,决定开放粮食市场,粮油议购议销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1980年粮油食品局专设了“粮油议购议销公司”,粮油议购议销工作从此走上正轨,经营量大幅度增加。1978年至1985年,共议购粮食4158万公斤,油脂油料(混合量)5188.5万公斤;议销粮食2322.5万公斤,油脂油料(混合量)401万公斤;为外省、市、县代购和外调议价粮1835.5万公斤,油脂油料4787.5万公斤。
建国初期,县粮食征购工作主要是征集爱国粮、广开粮源。同时,对国民政府历年征集的库存粮和其机关、部队的存粮以及各乡、镇、封建地主大户、乡保人员代管的存粮进行清理,接管后充作公粮使用。1949年秋季,征集标准是:贫农为5—10%,中农为15—20%,富农为35%,地主为50%。因灾颗粒无收者免征,淹没的土地免征,收成在三成以下者免征。1950年9月,县内开展查田评产工作,同时准备好仓库,迎接秋征入库,严格执行公粮保管和支拨制度。1951年10月,按上级规定,县内地方财政粮、事业粮需出售者,统一由当地粮食公司收购,不在自由市场出售。1952年8月,按计划大力收购,并与供销合作社密切配合,面向农村开展代购。同时,贯彻“稳定粮价,大买大卖,大力收购”的方针,做好秋粮收购工作。
二、粮食统购
1953年11月,本县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有计划、有步骤地收购(统购)和供应(统销)粮食。1954年,全县在秋季粮食统购中,采取“评定产量,核定实用量,规定起购点,确定供应量”的“四定”办法,采取了“划片分类估产,归户计算,民主评议”和“一次性评产,同时核定”等措施。同年上半年,为保证夏粮入库,在农村发放预购定金,订立预购合同,解决了一部分农民生产资金的困难,确保了统购统销政策的落实。1955年8月25日,对农村粮食实行“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1956年,执行国务院对粮食统购统销所作的新规定,主要是采取“户归社”的定购办法计算,首先保证完成国家的粮食征购任务,在正常年景下,增产不增购。1957年10月,根据国家规定,关闭粮食市场。农民必须进行的粮种调剂,由国家粮食部门负责给予调换。1958年,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由于“左”倾思潮的影响,生产急剧下降。1960年全县粮食总产量只有4753万公斤,农村中年人均口粮降低到原粮不足150公斤,1959年至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全县向国家交售统购粮6375万公斤(1959年为3381万公斤,1960年为1494.5万公斤,1961年为1499.5万公斤)。在此期间,国家对农村返销粮3672万公斤,平均每年返销粮食1224万公斤。1962年以后,为恢复农业生产,鼓励农民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之后,多向国家出售余粮,实行用工业品奖售和加价奖励的办法,奖售标准:每向国家出售750公斤贸易粮,奖售布5米,或胶鞋1双和相当于2尺布票的针织品(公粮和周转粮不奖)。1965年10月,在中央转发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农民负担下苦功夫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后,开始实行将生产队粮食征购任务基数在正常年景下“一定三年”的政策。1971年8月,在丰产地区适当超购一部分粮食,超购部分继续实行加价奖励的办法。加价的幅度,籼稻、黄豆、赤豆、豇豆、小麦为30%,其它粮食25%,山芋干20%。1972年,贯彻安徽省关于产粮区购粮起购点的规定。执行稻产区220—230公斤,杂粮产区170—180公斤标准。达不到起购点的不购,农业税折交现金,超过起购点的合理征购,公社大队都不得向生产队提留机动粮。征购后的余粮一般按“三四三”的比例分配,即30%卖超购给国家,40%留集体储备,30%用于集体事业开支和增加社员口粮。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土地承包制,粮食产量大幅度增长。1979年粮食总产22006万公斤,比1978年增长7237万公斤。1980年粮食工作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的积极性,粮油作物在多灾的情况下仍获得良好收成。全县7个区、44个公社,按照政策完成了一定五年(1980年至1984年)粮油征购任务,实现了“只购不销”。
三、合同定购
1985年,国家对粮食政策作了重大改革,即取消统派购,实行合同定购。只对小麦、稻谷、玉米实行合同定购,其它品种实行议进议出,余粮可以自由上市。如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统购价格敞开收购,以保护农民利益。从2月开始,各基层粮站在各区、乡粮管员和乡、村的配合下,实行上下结合,先由上级分配定购数字,让群众自报,自认定购数字,最后调整落实。至5月上旬,直接与全县98766个农户签订了17384万公斤的定购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农民可以自由买卖。
四、油脂、油料统购
1953年11月5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全国实行计划收购粮油的决定。县内执行合理的收购价格和严格的市场管理,防止私商投机。1954年12月,执行省政府颁布的1954年油料计划收购试行办法(草案),对统购中定产、定用、定售、定供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统购油料品种暂定为芝麻、花生(仁)、棉籽、菜籽4种(后又增加茶籽,计5种)。1956年12月,继续贯彻国家对农村食用油料“多产多得、增产多留”的统购政策。1960年,油菜籽除留种外,全部由国家统购,需要的食油由国家供应,每人平均出售菜籽7.5公斤以上的,每月供应食油0.165公斤,出售5—7.5公斤的供应0.125公斤,出售5公斤以下的供应0.05公斤。1961年10月,对社员借地种的油料和自留地、开荒地生产的油料自食有余自愿出售给国家的,实行奖励。1962年油菜籽统购以生产队为单位,按预产计算,集中产区统购60-70%,非集中产区统购50-60%,由大队组织交售,抵全年包干任务。1962年对向国家出售50公斤食油的生产大队,奖售棉布5市尺、化肥15公斤,出售50公斤菜籽奖售棉布1尺7寸、化肥5公斤。社员个人出售,按同样标准奖售。1967年油脂统购改为按产量扣除基本留量,余油按比例核定任务的办法。种子按需要留足,社员全年留用量每人1公斤左右(0.5公斤以下,国家不统购)。统购率为90%。从1971年开始,全县实行油脂任务包干“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1976年对在油脂统购超购任务中交售20%的油料,不再返饼,按油饼折率,返给相应数量的标准化肥(票证)。即每100公斤花生仁返化肥58公斤,100公斤芝麻返化肥54公斤,100公斤棉籽返化肥40公斤,100公斤菜籽返化肥65公斤。1978年认真做好以粮食和化肥换购油脂油料的工作,各级粮食部门积极换购。1983年夏季,收购油菜籽的价格比例改为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结算付款。同时核定收购计划,计划以内按“倒四六”的比例价收购,计划以外的由农民自由处理,或按统购价卖给国家。同年秋季收购花生、芝麻一律改按“倒四六”比例计价收购的办法,棉籽不搞超购,取消奖售(茶油按统销价免票供应),原定三油统购包干基数全部废除。1985年定购的花生、芝麻按“倒四六”的比例计价,黄豆不变,棉籽按“顺四六”比例计价(即六成按原统购价,四成按原超购价)。油菜籽、棉籽是否定购,由各地自定。油料继续实行收料不收油,敞开收购,不封顶。
五、粮油统销
1、粮食统销
1953年,粮食市场由国家严格控制,对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户实行计划供应。农村集镇粮食供应先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逐月颁发售粮控制数字,以选区为单位,对购粮户的需要量进行民主评议,拟具逐月需要计划,由所在乡(镇)政府根据可能与必需的原则,加以核定。仍以选区为单位,指派代表,根据核定数量,向指定的供销合作社或代销店分次购买。为适应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户计划购买粮食的需要,当时各区多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仅临淮关一地就委托代销合作社2个,守法私营粮商2个。1954年,对城镇非农业人口的粮食供应,本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实行定量供应。1955年8月,实行以人分等、按人定量、归户统计、凭证供应的办法。对农村缺粮户供应则按照“一年三不变”的原则,采取什么时候缺粮就什么时间供应、收什么粮种就供应什么粮种的供应办法。对工商行业用粮采取按户定量、凭行业证供应的办法。牲畜用粮凭饲料供应证和饲料票供应。从1955年起,对委托代购代销的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守法私营粮商代销点人员进行登记,大部分编入粮食部门,一小部分另行就业,撤销供销合作社代销点和私商代销点。从此,一切粮油购销业务均由国家粮油管理站统一经营。1960年由于“左”倾错误及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粮食歉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城市粮食统销和降低城市口粮标准》的文件精神,为克服暂时困难,从1961年起全县统一每月缩减城镇居民口粮0.5公斤,干部和职工缩减口粮1公斤,直到1970年才恢复原定量标准。城市人口粮食是根据婴幼儿、成人、脑力劳动、重体力劳动等不同情况分等级定量供应,1955年至1970年标准是:1—2周岁每月4.5公斤,3—4周岁6公斤,5—6周岁8公斤,9—10周岁11公斤,10周岁以上12.75公斤;县以下干部15.5公斤,县城干部14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4.5公斤,重体力劳动者20—24.5公斤。1970年以后,供应定量有所提高,1—2周岁每月6公斤,3—4周岁8公斤,5—6周岁9.5公斤,7—8周岁11公斤,9—10周岁12.5公斤,10周岁以上13.5公斤;县以下干部16公斤,县城干部15公斤;轻体力劳动者16—18公斤,重体力劳动者18—23公斤。工商部门用粮按计划供应,军粮保证供应。脑力劳动者参加体力劳动,加班加点夜餐粮,各种特定会议需要的补助粮,其他用粮补助,均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1973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发出《关于节约粮食、支援灾区和继续动员节约粮食的通知》,吃商品粮的城镇人口,每人每月缩减口粮0.25公斤,到1980年5月1日才恢复原定量标准。1975年,贯彻中共中央[1972]44号文件精神,认真执行计划供应政策,实行“职工基本口粮到人、工种粮定量补差到班组、粮食定量指标到单位的“三到”制度,坚持干什么工种吃什么定量的原则。1977年11月,对全县吃商品粮的人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登记,重点抽查了14个单位,查出多购粮食3110.5公斤,食油9.4公斤。整顿了粮油统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堵塞了漏洞。1979年以后,遵照上级指示精神,对离休干部实行照顾和优先供应的原则。1985年,对粮食补助进行了整顿,规定除县政府以上召开大型会议、三班制工人补一班夜餐粮等五种情况保留补助外,其他各种对象的粮食补助一律停止;平价粮补助取消后,各单位的临时用粮(包括夜餐),粮食部门根据要求,可供应部分议价粮。
2、食油供应
1954年12月,按照省政府规定,城镇食油采取定量、定期、定点、凭证或凭票供应,3万人口以下县城(包括相当于县城的集镇)每人全年定额为2.5公斤。1962年城镇居民食油供应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克改为75克。1964年调为每人每月150克。1965年后增为200克。1980年起再增为250克(包括国家按城镇居民标准供应食油的专业菜农、渔民、林牧、园艺场人员等)。1981年9月对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城镇非农业人口开办的个体饮食业、糕点业,按国营同类企业标准供应粮油,随粮供应油和辅料(糕点业随粮供应12%食油和3%的芝麻、花生仁辅料,饮食业随粮供应油6%)。同年12月,执行省粮食厅通知,元旦、春节对城镇非农业人口除已规定补助平价菜油0.5公斤外,每人增加供应中价菜油1.5公斤。1982年,高级技术干部的口粮,在本人定量内不受米面品种搭配的限制,对高、中级专业技术干部增加平价油(在定量外)每人每月0.5公斤。同年9月,规定国庆节对城镇人口除原规定节日补助食油0.25公斤以外,再增加补助平价菜油1公斤。原规定国庆、中秋节供应中价菜油1.5公斤继续执行。1983年2月,规定对居民定量食油实行“料油兼售”。1985年,在油脂油料实行比例价格收购时,城镇定量供应的食油(补助用油)、凭油票(证)购买食油和工商行业计划内用油,均按统销价供应;计划外用油和供应农村的食油分别按议价和比例收购价供应。
六、粮油议购议销
1963年开展议购议销,当年议购粮食142.5万公斤,到1968年共议购粮食179万公斤。1979年实行农业大包干责任制,农民存粮较多,一度出现“卖粮难”。为解决购销矛盾,决定开放粮食市场,粮油议购议销工作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1980年粮油食品局专设了“粮油议购议销公司”,粮油议购议销工作从此走上正轨,经营量大幅度增加。1978年至1985年,共议购粮食4158万公斤,油脂油料(混合量)5188.5万公斤;议销粮食2322.5万公斤,油脂油料(混合量)401万公斤;为外省、市、县代购和外调议价粮1835.5万公斤,油脂油料4787.5万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