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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
一、税种税率
1、田赋
田赋是历代封建王朝及政府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明洪武二十年(1387年)本县清丈土地,查实田亩,绘成“鱼鳞图册”(因图形象鱼鳞)以后各地赋税征收即以此为依据。
明万历九年(1581年)颁发“一条鞭”法,赋役分别归并,按田亩计征赋粮,以赋粮摊派劳役,征收起解,改民理为官办。
清初实行丁、田分征,顺治元年(1644年),凤阳实有人丁10073人,每丁科银3钱7分3厘,田地4198顷96亩,每亩折征银2分9厘1毫6忽,仓米6合。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实行“地丁合一”,统按田亩征收银两、粮食,合称“钱粮”。
光绪九年(1883年),原额丁地正杂等款银两除去荒缓减免,实征垦熟田地银8473两零1分2厘,原额凤仓米折征银两除去荒缓减免,实征垦熟田地银1641两9钱9分7厘。
民国16年,田赋划归地方收入。民国25年,全县民田原额折征洋(银元,下同)447013元8角3分5厘,卫田原额折征洋9923元4角4分1厘。民国34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为了有利人民休养生息,国民政府公布免征34年度田赋。民国35年全县征收田赋5113元9角4分。
2、农业税
建国后,农业税是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农业税征收建国初采取差额较大的累进税制,税率按人均收获量确定,税率最低为3%,最高达60%。
1952年至1957年,实行有免征点的24级累进税制,以农业人口人均常年产量计征,75公斤以上起征,最低税率为7%,最高税率为29%。
1958年后,改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实行农业税起征点以生产队为一级征收单位,稻产区人均口粮230公斤、杂粮区人均口粮180公斤,在此标准以上的均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核实征收,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
1982年,实行“实物计征,定价折款征收”。按照近几年正常年景各种粮食收购价,确定一个低于收购价的价格,按分配的任务,一次定价折款到户,分午秋两季征收。
1957年以前,除征收农业税外,还随征水利集资粮12%,以后逐渐改为农业税附加,按依率计征数的12%固定征收。1964年以后,农业税附加改为按正税的15%征收,此项收入作为地方(预算外)收入,使用于地方经济建设。
自1949年至1985年的36年间,全县共征收农业税6096.8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28.6%。
1949—1985年度农业税征收情况表
表17-3
续表17-3
3、工商各税
明、清时期工商各税属杂税,县内开征的有集场税、契本工墨税、门摊税、商税、油税、湖沙税、杂办挑贩鱼鲜税、房屋基地赁税、酒醋税等。明永乐十年(1412年)全县计征各类税钞2万多锭。
民国时期,税种繁多,各种捐税达20余种,仅民国35年就收各项税26838.75万元。
民国29年凤阳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在根据地废除了10余种苛捐杂税,如保甲税、户口税、牛头捐、营业税、印花税、牲畜税等。根据当时情况,县抗日民主政府主要开征有以下几种税收。
契税不动产经过买卖或典押成立买卖契或典契时,均应于契纸成立一个月以内赴征税机关纳税。契税是县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民国32年1月县规定买契照契价征收12%的契税,典契照契价征收6%的契税。
牲畜税牲畜税是向购买牲畜的人征税。民国30年1月县抗日民主政府规定,牛、驴课税的税率为照价征收1.5%,骡、马照价征2%,猪、羊照价征3%。
屠宰税屠宰税为屠宰营业税,向屠商征税,饲养户自屠自食者不征税。民国32年1月,县抗日民主政府规定,猪、羊、牛、驴、马、骡的屠宰税的税率为每头价值的3%。
烟酒税为保护抗日根据地的烟草工业和手工业生产,抗日民主政府采取了限制纸烟进口的政策,对进口香烟课以重税,税率达20%至30%,而对本地产烟征收的税率只为5%,对手工卷烟业,每月每个烟摊子征中等10支装的40包烟价之税。漕坊,每月每只大酒锅征30斤酒价之税,小锅减半。
牙贴税牙贴税是向经营牙行(粮食行、牲畜行、柴行等)经纪人按其收益征收的一种税。民国32年1月,县抗日根据地牙贴税税率为每季度按营业收入额征收5%。
营业税营业税是向经商的人征收的一种商业行为税。民国32年1月,县抗日民主政府规定杂货摊店、糕饼店每季度按资本额征8%的营业税,菜馆每季按营业收入额征收5%。
建国初,仍沿用旧税法,但其中不合理的苛捐杂税予以废除。1950年,建立新税制后,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及其它各税,当年合计征收67.59万元。1953年取消印花税,增收商品流通税,1954年取消利息所得税,1956年增收工商所得税,1957年改工商业税为工商营业税,1958年后除保留工商所得税外,其它各税都归并为工商统一税。1977年工商统一税又分为工商所得税和工商税两种。1983年增收增值税和建筑税,1984年恢复货物税(产品税)和工商营业税,1985年增设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国营企业奖金税。1950年至1985年由于税收种类多有改变,税收总额也时有增减。
1950—1985年度工商税收情况表
表17-4单位:元
续表17—4
二、税收减免
1、工商各税减免
为了减轻群众的负担,县工商各税的减免时有不同。民国35年1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曾规定群众性的消费合作社经税检局批准,免征营业税;资本额在1千元以下的京广货摊店,3百元以下的杂货摊点以及不能办酒席的饼铺均免征税。1958年前,县政府规定,灾区的农业合作社或农民个人,为了生产自救所经营的手工业和农副业,其产品在省内出售时,免交工商营业税和所得税;灾民捕捞的水产品,在省内出售的,除由收货的商业部门报交货物税外,直接出售给消费者的免交货物税;灾民在省内购买牲畜,不论自用或贩卖,均免交牲畜交易税;灾民贩运各类产品在省内出售,免交临时营业税。1959年9月起,对于工厂试制新产品和利用废品、代用品作原料的产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1978年1月起,对为安置待业青年而新办的集体企业(除生产销售烟、酒、糖、棉纱、鞭炮等高税率产品外),不分商业、交通运输业等,都免税3年。
1981年至1985年全县免征所得税45万元,工商税104万元,营业税21万元,产品税102万元。
2、农业税减免
明、清时期,文职吏员、乡坤和贡生员均优免赋役。民国时期,农业税减免,只限于正税,附加税不减。减免对象大多是受水、旱、虫灾的灾户,减免数额视灾情大小而定,根据大灾大免、小灾小免、无灾不免原则,分全免、半免、部分免和缓征等几种形式。民国20年大水,沿淮一带哀鸿遍野、颗粒无收,故当年沿淮乡村灾民的田赋全部免交。
建国后,农业税减免分社会减免和灾欠减免两种。社会减免始于建国初期,不论自耕或是佃耕,人均不足1亩地的免征公粮,人均不足1.5亩地的征部分公粮,烈、军属人均不足2亩地的免征公粮,全家无一劳动力而生活又十分困难的免征公粮。
1957年以前,规定人均口粮在75公斤以下的免征农业税。1957年后规定稻产区人均口粮在230公斤以下,杂粮区人均口粮在180公斤以下的免征农业税。从1978年起,对灾欠减免一直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重灾多减、轻灾少减、特灾全免”的原则,根据实收产量与计税常产相比,欠收六成以上全免,欠收五成以上的减征七成,欠收四成以上的减征五成,欠收三成以上的减征三成半,欠收二成以上的减征二成,欠收二成的不减。
1978年,经过“五五”调产,全县计税常产定为1.7亿公斤,每亩平均常年产量150公斤。按此标准要求减免者,必须本人申报,群众评议,村委会审查,报县批准,方可减免。
三、税收管理
1、农业赋、税征收管理
明洪武二十年,全县清丈土地,查实田亩,绘编“鱼鳞图册”,各村以此为据征收田赋。万历九年,颁行“一条鞭”法后,县再次清丈土地,查实征收新增土地田赋。
清承明制,由县吏负责催征田赋。雍正年间采用三联串票(征收田赋通知单),一联送纳赋户催缴田赋、一联送府、一联县存。
民国年间,县政府设有钱粮柜征收田赋,每年分午秋二季征收两次,由地保负责催征,如有不缴者,即派武装强行征收。
建国后,逐户查田评产,确定纳税标准。1949年农业税的纳税耕地为1497948亩,纳税产量为8977万公斤。
1954年,县内相继成立初级社和高级社后,农业税征收分别以社为单位计征。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以大队为单位分队缴纳。每年分午、秋二季征收,根据核定的常年产量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实行“实物征收、金额结算”的办法,由各乡财粮员与粮食部门统一结算,定期向县财政局解报。
实行农业大包干责任制后,农业税征收以户为单位缴纳。实行“实物计算、定价折款、征收代金”的办法,由纳税户到粮站缴纳,乡财粮员到粮站统一结算。1983年以后改为折征代金方法,由乡政府组织征收,到1985年,全县计税产量为17188万公斤,纳税耕地为105.58万亩,纳税人口为49.34万人,实征税额215.7万元。
2、工商各税征收管理
明、清时期,县府均设税收机构,负责征收和管理税赋。民国时期,多数税种采取划地区定额承包的方法,承包人可以委托征收员征收。征收人员多数有超承包额征收贪污税款行为。
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有财粮科和税检机构,各区设有税检所,各所均配备有武装缉私人员,除负责按规定征收各种税收外,还在交通要道检查出口货物,征收货物过境税,已税货物发给税票,加盖戳记后,在根据地内流通不再征税。当时小溪河、红心一带税检所征收的盐税就是本县的重要财政收入之一。同时武装缉私队还经常设卡、巡逻、查缉违禁、走私和偷税货物。
建国后,县税务部门对全县工商业的类别、资本额和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配合市场管理了解外来商贩经营品种和集市贸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对产品税实行三种征收方法:查定征收。对私营卷烟厂,手工生产的植物油、土布、鞭炮等,其税源分散,采取查定征收的办法。规定小盒香烟上要贴花证,货物上加盖查验戳记以区分是否纳税。对油坊采取查封制的办法,依据榨的大小、原料的不同、出油率的高低,分别核定最低产量实行开榨启封制,防止偷税漏税。起运征收。对商品货物便于控制的,督促生产厂、坊企业建立帐册,登记原料产量,凭申报单,填好完税证照字号,在商品货物上加盖查验戳记。通过检查货照证是否一致,防止投机取巧。驻厂征收。对较大的生产厂家、企业采取驻厂征收的办法,对其原料的购进、成品的运销、花证的领贴、税款的交纳,均加以控制,厂商按日填写日报表送驻厂员审核。门台子烤烟厂就曾采取此法。
对私营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管理采取:1、查帐征收。对企业会计制度健全,按时记帐,行业会或工商联认可其一向遵守税务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实行查帐征收。2、民主评议。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私营工商业户,由税务评议组根据市场和企业经营情况,将各行业分成三等九级,经评审复议后确定数额,限期纳税。3、定期定额。对小型的私营工商业户和摊贩业采取自已申报,税务部门根据淡旺季节分别核定营业额,依率计算出税额后,由纳税户定期缴纳。
1952年对国营、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了一次查补税款工作,通过补税罚款推动了税收工作的前进,全年税收比1950年增长6倍多。
1956年以后,对国营、集体和合作企业等纳税户,按商品名称、税目、时间、数额、税率等内容,订立了纳税鉴定,对小商小贩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调整了稽管组织,完善了管理制度;农村实行分片包干、驻点或巡回征收,因而税收工作有条不紊,逐年递增,到1957年全县税收为652.11万元,比1953年增长13倍。
1958年,社会上刮起“一平二调”之风,削弱了税收力量,导致1958年至1961年税收大幅度下降。1960年全县总税收只有235.77万元,仅占1957年的29%。
1962年以后,加强了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征收管理工作,对偷、漏、欠税户进行了清理,税收迅速上升,1964年全县税收为534万元,比1960年上升126%。
1966年至1971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税务工作处于无政府状态,税收出现了第二次大幅度下降。
1972年,税收管理工作步入正轨,加强了税收部门票证管理和纳税部门的发票管理,对票证短少、贪污、多征、少征、错征等问题作了处理。对纳税部门的发货票进行了全面清理登记盖戳,禁止使用假发票和白纸条。经过整顿,税收逐年增长,1977年全县税收693.9万元,比1964年增长30%。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税收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税务部门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增加税收力量。通过对企业放宽政策,扶持了新办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社队企业。从1980年至1985年为企业投放周转金206万元,促进了集体商品经济的发展。企业效益提高,税源随之扩大,财政收入明显增加,1984年至1985年企业为国家多提供税金80万元。
为贯彻“五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查偷漏欠税的通告》,加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1984年举办了多期学习班,清查了374个纳税户,共补交偷漏税款47.6万元。1985年全县开展财税大检查,查补偷漏税款85.5万元。
税收管理工作中预征和估征是加强征管工作的措施之一。按惯例,每年有几次物资交流会(独山庙会和九华山庙会),会期货物集中、商贾云集。对这种集中的集市交易即采取估征的办法,对上市的竹、木器等手工制品估征盖戳,如果货物购销不畅,凭税票和查验戳,以后交易时不再征收。每次交流会可征得税款3万元左右。
1、田赋
田赋是历代封建王朝及政府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明洪武二十年(1387年)本县清丈土地,查实田亩,绘成“鱼鳞图册”(因图形象鱼鳞)以后各地赋税征收即以此为依据。
明万历九年(1581年)颁发“一条鞭”法,赋役分别归并,按田亩计征赋粮,以赋粮摊派劳役,征收起解,改民理为官办。
清初实行丁、田分征,顺治元年(1644年),凤阳实有人丁10073人,每丁科银3钱7分3厘,田地4198顷96亩,每亩折征银2分9厘1毫6忽,仓米6合。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实行“地丁合一”,统按田亩征收银两、粮食,合称“钱粮”。
光绪九年(1883年),原额丁地正杂等款银两除去荒缓减免,实征垦熟田地银8473两零1分2厘,原额凤仓米折征银两除去荒缓减免,实征垦熟田地银1641两9钱9分7厘。
民国16年,田赋划归地方收入。民国25年,全县民田原额折征洋(银元,下同)447013元8角3分5厘,卫田原额折征洋9923元4角4分1厘。民国34年8月,抗日战争胜利后,为了有利人民休养生息,国民政府公布免征34年度田赋。民国35年全县征收田赋5113元9角4分。
2、农业税
建国后,农业税是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农业税征收建国初采取差额较大的累进税制,税率按人均收获量确定,税率最低为3%,最高达60%。
1952年至1957年,实行有免征点的24级累进税制,以农业人口人均常年产量计征,75公斤以上起征,最低税率为7%,最高税率为29%。
1958年后,改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实行农业税起征点以生产队为一级征收单位,稻产区人均口粮230公斤、杂粮区人均口粮180公斤,在此标准以上的均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核实征收,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
1982年,实行“实物计征,定价折款征收”。按照近几年正常年景各种粮食收购价,确定一个低于收购价的价格,按分配的任务,一次定价折款到户,分午秋两季征收。
1957年以前,除征收农业税外,还随征水利集资粮12%,以后逐渐改为农业税附加,按依率计征数的12%固定征收。1964年以后,农业税附加改为按正税的15%征收,此项收入作为地方(预算外)收入,使用于地方经济建设。
自1949年至1985年的36年间,全县共征收农业税6096.8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28.6%。
1949—1985年度农业税征收情况表
表17-3
续表17-3
3、工商各税
明、清时期工商各税属杂税,县内开征的有集场税、契本工墨税、门摊税、商税、油税、湖沙税、杂办挑贩鱼鲜税、房屋基地赁税、酒醋税等。明永乐十年(1412年)全县计征各类税钞2万多锭。
民国时期,税种繁多,各种捐税达20余种,仅民国35年就收各项税26838.75万元。
民国29年凤阳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在根据地废除了10余种苛捐杂税,如保甲税、户口税、牛头捐、营业税、印花税、牲畜税等。根据当时情况,县抗日民主政府主要开征有以下几种税收。
契税不动产经过买卖或典押成立买卖契或典契时,均应于契纸成立一个月以内赴征税机关纳税。契税是县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民国32年1月县规定买契照契价征收12%的契税,典契照契价征收6%的契税。
牲畜税牲畜税是向购买牲畜的人征税。民国30年1月县抗日民主政府规定,牛、驴课税的税率为照价征收1.5%,骡、马照价征2%,猪、羊照价征3%。
屠宰税屠宰税为屠宰营业税,向屠商征税,饲养户自屠自食者不征税。民国32年1月,县抗日民主政府规定,猪、羊、牛、驴、马、骡的屠宰税的税率为每头价值的3%。
烟酒税为保护抗日根据地的烟草工业和手工业生产,抗日民主政府采取了限制纸烟进口的政策,对进口香烟课以重税,税率达20%至30%,而对本地产烟征收的税率只为5%,对手工卷烟业,每月每个烟摊子征中等10支装的40包烟价之税。漕坊,每月每只大酒锅征30斤酒价之税,小锅减半。
牙贴税牙贴税是向经营牙行(粮食行、牲畜行、柴行等)经纪人按其收益征收的一种税。民国32年1月,县抗日根据地牙贴税税率为每季度按营业收入额征收5%。
营业税营业税是向经商的人征收的一种商业行为税。民国32年1月,县抗日民主政府规定杂货摊店、糕饼店每季度按资本额征8%的营业税,菜馆每季按营业收入额征收5%。
建国初,仍沿用旧税法,但其中不合理的苛捐杂税予以废除。1950年,建立新税制后,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及其它各税,当年合计征收67.59万元。1953年取消印花税,增收商品流通税,1954年取消利息所得税,1956年增收工商所得税,1957年改工商业税为工商营业税,1958年后除保留工商所得税外,其它各税都归并为工商统一税。1977年工商统一税又分为工商所得税和工商税两种。1983年增收增值税和建筑税,1984年恢复货物税(产品税)和工商营业税,1985年增设城市建设维护税和国营企业奖金税。1950年至1985年由于税收种类多有改变,税收总额也时有增减。
1950—1985年度工商税收情况表
表17-4单位:元
续表17—4
二、税收减免
1、工商各税减免
为了减轻群众的负担,县工商各税的减免时有不同。民国35年1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曾规定群众性的消费合作社经税检局批准,免征营业税;资本额在1千元以下的京广货摊店,3百元以下的杂货摊点以及不能办酒席的饼铺均免征税。1958年前,县政府规定,灾区的农业合作社或农民个人,为了生产自救所经营的手工业和农副业,其产品在省内出售时,免交工商营业税和所得税;灾民捕捞的水产品,在省内出售的,除由收货的商业部门报交货物税外,直接出售给消费者的免交货物税;灾民在省内购买牲畜,不论自用或贩卖,均免交牲畜交易税;灾民贩运各类产品在省内出售,免交临时营业税。1959年9月起,对于工厂试制新产品和利用废品、代用品作原料的产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1978年1月起,对为安置待业青年而新办的集体企业(除生产销售烟、酒、糖、棉纱、鞭炮等高税率产品外),不分商业、交通运输业等,都免税3年。
1981年至1985年全县免征所得税45万元,工商税104万元,营业税21万元,产品税102万元。
2、农业税减免
明、清时期,文职吏员、乡坤和贡生员均优免赋役。民国时期,农业税减免,只限于正税,附加税不减。减免对象大多是受水、旱、虫灾的灾户,减免数额视灾情大小而定,根据大灾大免、小灾小免、无灾不免原则,分全免、半免、部分免和缓征等几种形式。民国20年大水,沿淮一带哀鸿遍野、颗粒无收,故当年沿淮乡村灾民的田赋全部免交。
建国后,农业税减免分社会减免和灾欠减免两种。社会减免始于建国初期,不论自耕或是佃耕,人均不足1亩地的免征公粮,人均不足1.5亩地的征部分公粮,烈、军属人均不足2亩地的免征公粮,全家无一劳动力而生活又十分困难的免征公粮。
1957年以前,规定人均口粮在75公斤以下的免征农业税。1957年后规定稻产区人均口粮在230公斤以下,杂粮区人均口粮在180公斤以下的免征农业税。从1978年起,对灾欠减免一直执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重灾多减、轻灾少减、特灾全免”的原则,根据实收产量与计税常产相比,欠收六成以上全免,欠收五成以上的减征七成,欠收四成以上的减征五成,欠收三成以上的减征三成半,欠收二成以上的减征二成,欠收二成的不减。
1978年,经过“五五”调产,全县计税常产定为1.7亿公斤,每亩平均常年产量150公斤。按此标准要求减免者,必须本人申报,群众评议,村委会审查,报县批准,方可减免。
三、税收管理
1、农业赋、税征收管理
明洪武二十年,全县清丈土地,查实田亩,绘编“鱼鳞图册”,各村以此为据征收田赋。万历九年,颁行“一条鞭”法后,县再次清丈土地,查实征收新增土地田赋。
清承明制,由县吏负责催征田赋。雍正年间采用三联串票(征收田赋通知单),一联送纳赋户催缴田赋、一联送府、一联县存。
民国年间,县政府设有钱粮柜征收田赋,每年分午秋二季征收两次,由地保负责催征,如有不缴者,即派武装强行征收。
建国后,逐户查田评产,确定纳税标准。1949年农业税的纳税耕地为1497948亩,纳税产量为8977万公斤。
1954年,县内相继成立初级社和高级社后,农业税征收分别以社为单位计征。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以大队为单位分队缴纳。每年分午、秋二季征收,根据核定的常年产量和“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实行“实物征收、金额结算”的办法,由各乡财粮员与粮食部门统一结算,定期向县财政局解报。
实行农业大包干责任制后,农业税征收以户为单位缴纳。实行“实物计算、定价折款、征收代金”的办法,由纳税户到粮站缴纳,乡财粮员到粮站统一结算。1983年以后改为折征代金方法,由乡政府组织征收,到1985年,全县计税产量为17188万公斤,纳税耕地为105.58万亩,纳税人口为49.34万人,实征税额215.7万元。
2、工商各税征收管理
明、清时期,县府均设税收机构,负责征收和管理税赋。民国时期,多数税种采取划地区定额承包的方法,承包人可以委托征收员征收。征收人员多数有超承包额征收贪污税款行为。
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有财粮科和税检机构,各区设有税检所,各所均配备有武装缉私人员,除负责按规定征收各种税收外,还在交通要道检查出口货物,征收货物过境税,已税货物发给税票,加盖戳记后,在根据地内流通不再征税。当时小溪河、红心一带税检所征收的盐税就是本县的重要财政收入之一。同时武装缉私队还经常设卡、巡逻、查缉违禁、走私和偷税货物。
建国后,县税务部门对全县工商业的类别、资本额和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配合市场管理了解外来商贩经营品种和集市贸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对产品税实行三种征收方法:查定征收。对私营卷烟厂,手工生产的植物油、土布、鞭炮等,其税源分散,采取查定征收的办法。规定小盒香烟上要贴花证,货物上加盖查验戳记以区分是否纳税。对油坊采取查封制的办法,依据榨的大小、原料的不同、出油率的高低,分别核定最低产量实行开榨启封制,防止偷税漏税。起运征收。对商品货物便于控制的,督促生产厂、坊企业建立帐册,登记原料产量,凭申报单,填好完税证照字号,在商品货物上加盖查验戳记。通过检查货照证是否一致,防止投机取巧。驻厂征收。对较大的生产厂家、企业采取驻厂征收的办法,对其原料的购进、成品的运销、花证的领贴、税款的交纳,均加以控制,厂商按日填写日报表送驻厂员审核。门台子烤烟厂就曾采取此法。
对私营个体工商业户征收管理采取:1、查帐征收。对企业会计制度健全,按时记帐,行业会或工商联认可其一向遵守税务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实行查帐征收。2、民主评议。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私营工商业户,由税务评议组根据市场和企业经营情况,将各行业分成三等九级,经评审复议后确定数额,限期纳税。3、定期定额。对小型的私营工商业户和摊贩业采取自已申报,税务部门根据淡旺季节分别核定营业额,依率计算出税额后,由纳税户定期缴纳。
1952年对国营、个体工商业户进行了一次查补税款工作,通过补税罚款推动了税收工作的前进,全年税收比1950年增长6倍多。
1956年以后,对国营、集体和合作企业等纳税户,按商品名称、税目、时间、数额、税率等内容,订立了纳税鉴定,对小商小贩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调整了稽管组织,完善了管理制度;农村实行分片包干、驻点或巡回征收,因而税收工作有条不紊,逐年递增,到1957年全县税收为652.11万元,比1953年增长13倍。
1958年,社会上刮起“一平二调”之风,削弱了税收力量,导致1958年至1961年税收大幅度下降。1960年全县总税收只有235.77万元,仅占1957年的29%。
1962年以后,加强了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征收管理工作,对偷、漏、欠税户进行了清理,税收迅速上升,1964年全县税收为534万元,比1960年上升126%。
1966年至1971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税务工作处于无政府状态,税收出现了第二次大幅度下降。
1972年,税收管理工作步入正轨,加强了税收部门票证管理和纳税部门的发票管理,对票证短少、贪污、多征、少征、错征等问题作了处理。对纳税部门的发货票进行了全面清理登记盖戳,禁止使用假发票和白纸条。经过整顿,税收逐年增长,1977年全县税收693.9万元,比1964年增长30%。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税收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税务部门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增加税收力量。通过对企业放宽政策,扶持了新办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社队企业。从1980年至1985年为企业投放周转金206万元,促进了集体商品经济的发展。企业效益提高,税源随之扩大,财政收入明显增加,1984年至1985年企业为国家多提供税金80万元。
为贯彻“五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查偷漏欠税的通告》,加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1984年举办了多期学习班,清查了374个纳税户,共补交偷漏税款47.6万元。1985年全县开展财税大检查,查补偷漏税款85.5万元。
税收管理工作中预征和估征是加强征管工作的措施之一。按惯例,每年有几次物资交流会(独山庙会和九华山庙会),会期货物集中、商贾云集。对这种集中的集市交易即采取估征的办法,对上市的竹、木器等手工制品估征盖戳,如果货物购销不畅,凭税票和查验戳,以后交易时不再征收。每次交流会可征得税款3万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