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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福利
一、残老院
1951年秋,兴办凤阳县社会福利院(当时通称残老院),院址在府城镇十八桥街道两侧。有院长、会计、管理员各1人,有19间公房,按照男女分居于街东、街西两处,收容人员26人,其中部分为社会上的孤寡老人。平均每人每月伙食费7元至9元(折合新币),与一般干部供给制的生活水平相等。衣被日用品及医疗费用也由县财政供给,生活不能自理的病残老人则由身体较强者帮助料理服侍。同时,还抽出一部分有劳动能力的老人,加工面粉出售,以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该院于1963年合并到临淮关儿童福利院。
二、烈属养老院
为了使三孤老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孤老残废军人)安度晚年,本县于1958年拨款千元将府城北门外原福寿庵内20间旧房加以维修,建烈属养老院,建筑面积350平方米,包括老人宿舍12间,办公及保管室3间,食堂伙房及小会议室3间,锅炉房1间,职工宿舍1间。建院时配院长1人、会计1人、管理员2人,收容院民19人。1966年院民增至25人,服务员4人,生活条件逐渐改善。院民宿舍两人一间,家具用品齐全,床上有铺有盖,室内干净舒适,国家每月发给院民生活费21元,还种蔬菜改善生活,衣着被褥蚊帐及日用品按照春夏秋冬四季气候安排,随时换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则由男女服务人员分别照料。1965年前后,建房14间,开办了旅社和饭店。1977年该院与滁县敬老院合并。
三、儿童福利院
1960年春,利用临淮关原荣校旧址,在原建的复员军人教养院的基础上改建成凤阳县儿童福利院,共有房屋87间,建筑面积约1700平方米。收容孤儿和外流儿童100多人,1962年达到247人,其中包括部分弃婴。院内有医生、教师、保育员和服务员共41人。1966年2月又接收定远县交来孤儿300多人,其中包括少数烈属遗孤。入院儿童通过培养和教育,除外流人员遣送回乡外,有的被父母或亲戚认领回家,有的长大成人,被推荐参军,或由县民政部门安排就业,一般都当工人、司机、营业员和服务员。1966年6月该院由临淮关迁移到宋集乡龙王村,改名为凤阳县社会救济院,后更名为凤阳县社会福利院,时有170多人。该院拥有住房和办公室共70间,耕地40亩,始由院民自己种植粮食和蔬菜,后因院民逐年减少或因年老、体弱无力耕作,土地转让给附近农民代为耕种。1985年,该院共收养男女老幼37人,衣、食、住、医、葬的全部费用均由县财政供给。
四、麻风村
1956年,在楼店乡龙窝山下辟地建一麻风村,为麻风病患者的隔离治疗区。该麻风村于1963年转交给定远县,后又合并到嘉山县四山村省办麻风病院。
五、福利企业
县民政部门为了解决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烈军属的就业和生活问题,1956年于府城、临淮关两地开办了光荣旅社和烈军属饭店。1957年底,在府城镇创办了摇绳麻纺厂,安排管理人员13人,生产人员30多人,其中烈军属占60%,平均每人每月工资24元。接着又发展布鞋生产和缝纫社。1958年,县民政科又专门成立了副业生产办公室,对凤阳、临淮关两地开办的工副业生产经营单位统一领导,分别称为“凤城第一综合厂”和“临淮第二综合厂”。
临淮综合厂先后投资24万元,创办了麻纺厂、针织厂、皮革厂、鞋厂和临淮窑厂、门台窑厂。
民政部门在府城、临淮、门台三镇经营工商业和饮食服务业达20年之久,固定资产达到100多万元,年产值和营业收入达240万元,先后安排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及社会上鳏寡孤独者达千人以上(其中府城400多人,临淮500多人)。1969年,除皮革厂直接交给商业局外,其余分别移交给所在地政府的工、商部门经营管理。
1980年2月在原烈属养老院开办的光荣旅社和饭店的基础上改建军人接待站,地址在文昌街北头67号,凤阳汽车站对面。旅社客房30间,建筑面积1198平方米。该单位配备书记1人、站长2人,有职工30人。旅社收入1980年为26765元,1984年为34437元,餐厅收入1985年为80382元。
六、农村“五保”
1963年共有“五保”户3251户,3826人,全年共付给他们口粮86.09万公斤,人均225公斤;现金1.53万元,人均每月4元;烧草191.25万公斤,人均500公斤。梅市等10个乡,对“五保”户供给人均口粮250公斤,食油4公斤,柴草1000公斤,衣被治病款及零用钱80元,全部折款每人每年223元。
实行农业大包干责任制以后,村队均把“五保户”的供应粮列入责任制合同之内,实行统筹统管,使他们的生活有了保障。对个别遭受天灾人祸的特殊困难户,国家还给予重点救济。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逐步巩固与完善,“五保”户的生活也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1981年1605人平均每人年供给150.24元,平均每人月供给12.52元;1982年平均每人年供给201元,月供给16.75元;1983年平均每人年供给230元,月供给19.17元;1984年平均每人年供给249元,月供给20.75元。
每年春节,基层干部还到“五保”户家中去拜年,送肉、送糖、送年画,问寒问暖。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发扬尊老爱幼和助人为乐的精神,为“五保”老人做好事。
七、收容遣送安置
建国后,人口外流有三个时期较为突出。
50年代初期,由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难民、贫民以及因水旱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灾民较多。据1950年底统计,仅外县灾民流入者达4000余人次。县委、县政府除组织他们以工代赈、生产自救、社会互济外,还及时发放棉衣1058件、棉被586床、小麦10500公斤、食盐448公斤、医疗费98元(折合新币),民政部门派人逐户登记,查明地址,经过动员教育和安慰,将其中2985人分期分批遣送原籍。
1959年至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每天从外地遣送回县的外流人员,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县民政部门于1958年4月初在临淮关设立凤阳县外流人口收容遣送站,对外流人员进行登记,由社队带回安置。对被收容的人员每人每天发给大米8两(16两制,等于0.25公斤)、补助费0.3元,医疗费和遣送费实报实销。仅用于县内的外流人员经费即达1万多元。
全县1958年流出4135人;1959年流出4911人,回乡2588人,未归者2323人;1960年流出6285人,回乡3955人,未归2330人;1961年流出5980人。1962年市场开放,外省农民流入凤阳达6900人次,其中河南、苏北人最多,达到5600人次,均进行收容、劝阻和遣返。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外流人口又逐年上升,最多年流出达到2万人以上。
1979年全县推行了农业大包干责任制,农民生活迅速提高,外流人口大量减少,到1982年之后已极少外流。
1951年秋,兴办凤阳县社会福利院(当时通称残老院),院址在府城镇十八桥街道两侧。有院长、会计、管理员各1人,有19间公房,按照男女分居于街东、街西两处,收容人员26人,其中部分为社会上的孤寡老人。平均每人每月伙食费7元至9元(折合新币),与一般干部供给制的生活水平相等。衣被日用品及医疗费用也由县财政供给,生活不能自理的病残老人则由身体较强者帮助料理服侍。同时,还抽出一部分有劳动能力的老人,加工面粉出售,以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该院于1963年合并到临淮关儿童福利院。
二、烈属养老院
为了使三孤老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孤老残废军人)安度晚年,本县于1958年拨款千元将府城北门外原福寿庵内20间旧房加以维修,建烈属养老院,建筑面积350平方米,包括老人宿舍12间,办公及保管室3间,食堂伙房及小会议室3间,锅炉房1间,职工宿舍1间。建院时配院长1人、会计1人、管理员2人,收容院民19人。1966年院民增至25人,服务员4人,生活条件逐渐改善。院民宿舍两人一间,家具用品齐全,床上有铺有盖,室内干净舒适,国家每月发给院民生活费21元,还种蔬菜改善生活,衣着被褥蚊帐及日用品按照春夏秋冬四季气候安排,随时换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则由男女服务人员分别照料。1965年前后,建房14间,开办了旅社和饭店。1977年该院与滁县敬老院合并。
三、儿童福利院
1960年春,利用临淮关原荣校旧址,在原建的复员军人教养院的基础上改建成凤阳县儿童福利院,共有房屋87间,建筑面积约1700平方米。收容孤儿和外流儿童100多人,1962年达到247人,其中包括部分弃婴。院内有医生、教师、保育员和服务员共41人。1966年2月又接收定远县交来孤儿300多人,其中包括少数烈属遗孤。入院儿童通过培养和教育,除外流人员遣送回乡外,有的被父母或亲戚认领回家,有的长大成人,被推荐参军,或由县民政部门安排就业,一般都当工人、司机、营业员和服务员。1966年6月该院由临淮关迁移到宋集乡龙王村,改名为凤阳县社会救济院,后更名为凤阳县社会福利院,时有170多人。该院拥有住房和办公室共70间,耕地40亩,始由院民自己种植粮食和蔬菜,后因院民逐年减少或因年老、体弱无力耕作,土地转让给附近农民代为耕种。1985年,该院共收养男女老幼37人,衣、食、住、医、葬的全部费用均由县财政供给。
四、麻风村
1956年,在楼店乡龙窝山下辟地建一麻风村,为麻风病患者的隔离治疗区。该麻风村于1963年转交给定远县,后又合并到嘉山县四山村省办麻风病院。
五、福利企业
县民政部门为了解决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烈军属的就业和生活问题,1956年于府城、临淮关两地开办了光荣旅社和烈军属饭店。1957年底,在府城镇创办了摇绳麻纺厂,安排管理人员13人,生产人员30多人,其中烈军属占60%,平均每人每月工资24元。接着又发展布鞋生产和缝纫社。1958年,县民政科又专门成立了副业生产办公室,对凤阳、临淮关两地开办的工副业生产经营单位统一领导,分别称为“凤城第一综合厂”和“临淮第二综合厂”。
临淮综合厂先后投资24万元,创办了麻纺厂、针织厂、皮革厂、鞋厂和临淮窑厂、门台窑厂。
民政部门在府城、临淮、门台三镇经营工商业和饮食服务业达20年之久,固定资产达到100多万元,年产值和营业收入达240万元,先后安排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及社会上鳏寡孤独者达千人以上(其中府城400多人,临淮500多人)。1969年,除皮革厂直接交给商业局外,其余分别移交给所在地政府的工、商部门经营管理。
1980年2月在原烈属养老院开办的光荣旅社和饭店的基础上改建军人接待站,地址在文昌街北头67号,凤阳汽车站对面。旅社客房30间,建筑面积1198平方米。该单位配备书记1人、站长2人,有职工30人。旅社收入1980年为26765元,1984年为34437元,餐厅收入1985年为80382元。
六、农村“五保”
1963年共有“五保”户3251户,3826人,全年共付给他们口粮86.09万公斤,人均225公斤;现金1.53万元,人均每月4元;烧草191.25万公斤,人均500公斤。梅市等10个乡,对“五保”户供给人均口粮250公斤,食油4公斤,柴草1000公斤,衣被治病款及零用钱80元,全部折款每人每年223元。
实行农业大包干责任制以后,村队均把“五保户”的供应粮列入责任制合同之内,实行统筹统管,使他们的生活有了保障。对个别遭受天灾人祸的特殊困难户,国家还给予重点救济。随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逐步巩固与完善,“五保”户的生活也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1981年1605人平均每人年供给150.24元,平均每人月供给12.52元;1982年平均每人年供给201元,月供给16.75元;1983年平均每人年供给230元,月供给19.17元;1984年平均每人年供给249元,月供给20.75元。
每年春节,基层干部还到“五保”户家中去拜年,送肉、送糖、送年画,问寒问暖。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发扬尊老爱幼和助人为乐的精神,为“五保”老人做好事。
七、收容遣送安置
建国后,人口外流有三个时期较为突出。
50年代初期,由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难民、贫民以及因水旱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灾民较多。据1950年底统计,仅外县灾民流入者达4000余人次。县委、县政府除组织他们以工代赈、生产自救、社会互济外,还及时发放棉衣1058件、棉被586床、小麦10500公斤、食盐448公斤、医疗费98元(折合新币),民政部门派人逐户登记,查明地址,经过动员教育和安慰,将其中2985人分期分批遣送原籍。
1959年至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每天从外地遣送回县的外流人员,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县民政部门于1958年4月初在临淮关设立凤阳县外流人口收容遣送站,对外流人员进行登记,由社队带回安置。对被收容的人员每人每天发给大米8两(16两制,等于0.25公斤)、补助费0.3元,医疗费和遣送费实报实销。仅用于县内的外流人员经费即达1万多元。
全县1958年流出4135人;1959年流出4911人,回乡2588人,未归者2323人;1960年流出6285人,回乡3955人,未归2330人;1961年流出5980人。1962年市场开放,外省农民流入凤阳达6900人次,其中河南、苏北人最多,达到5600人次,均进行收容、劝阻和遣返。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县外流人口又逐年上升,最多年流出达到2万人以上。
1979年全县推行了农业大包干责任制,农民生活迅速提高,外流人口大量减少,到1982年之后已极少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