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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技术推广站暂行工作条例(草稿)
(安徽省农业厅)
根据八届十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充实农业技术推广站、加强技术推广工作的指示”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草拟了农业技术推广站工作条例。
第一、性质与任务
1、农业技术推广站,是农业部门的技术推广基层机构;是当地党政领导农业生产的助手,是农村中农业技术活动的中心,帮助人民公社发展集体经济,改进农业技术。
2、农业技术推广站的任务是:
(1)围绕农业八字宪法推广和传授新技术,当前以种子、肥料、植保为中心。不同地区还应结合当地情况,选定其他重点推广项目。
(2)指导社、队发展畜牧业,组织民间兽医,开展家畜家禽防疫和治疗工作。
(3)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做好林业、渔业的技术指导工作。
(4)宣传普及农业科学知识,培养农村技术力量。掌握当地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供各级领导和社、队参考。
(5)做好社、队的会计辅导工作。
第二、工作方法
3、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推广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1)农业技术推广站推广的技术措施,必须是科学研究部门的研究成果和当地群众先进生产经验。
(2)技术推广,必须通过示范,在群众自愿基础上逐步推行。
(3)推广技术必须因地制宜,并要讲求经济实效。
(4)技术推广站只做示范推广工作,不进行试验研究。
4、农业技术推广站,必须选择在农业生产上具有代表性同时工作比较方便的生产队,建立1~2个示范基点和若干个副点,进行典型示范,做出样子,通过组织参观等方法,由点到面逐步推广。
5、推广技术,应根据生产需要,分别轻重缓急,首先从把握大,花钱少,容易办,收效快的措施入手。
6、技术推广站,要采取观摩、座谈和短期训练等办法,培养社、队技术骨干,建立技术组织,逐步形成农业技术推广网。
7、结合中心工作,全面开展技术推广工作。同时应加强和有关部门如供销社、粮站、共青团、妇联、文化馆、学校等单位密切联系,取得他们的帮助,并配合供销部门做好生产资料供应工作。
8、农业技术推广站,应加强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认真总结先进经验;并且要尊重老农意见,虚心向他们学习。
第三、制度
9、农业技术推广站应制订年度计划(包括工作项目、实施步骤、工作方法等)和季度计划,送县农业局批准后执行。年度、季度终了以及专题工作完成,应即时总结报县农业局。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及专题总结应抄报专区农业局和省农业厅备查。
10、各地农业技术推广站应该根据农业厅交代的调查任务,将基点生产队的农事活动情况(包括估产和实产数字),实事求是地按时直接上报农业厅。
11、农业技术推广站还必须建立必要的会议、汇报、请假、评比、财务管理和学习等制度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2、农业技术推广站,应采取集中力量,重点使用的原则,一般是一区一站,在未设区的地方,也可以3~5个人民公社的范围内设立一个站。但在不同地区应各有重点,在山区以林、茶为主,棉、烟集中的产区以棉花或烟为主。各站设立的地点,有区的地方,设在区所在地;没有区的地方,应设在农业生产较好,位置比较适中,交通方便并有代表性的人民公社所在地;并以站址所在地命名(如安徽省××县××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机构设立和撤销应经专区审查,报省农业厅批准。
13、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干部,应由中等农校和大专院校的毕业生或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多年、有一定经验的人员充任。并且要根据当地的生产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站长要配备相当于区长级的党员干部担任。
第五、站的领导关系
14、农业技术推广站,由省农业厅直接领导。专、县、市农业局要根据全省农业推广工作任务;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加强对推广站的督促检查,负责具体业务领导。根据省委指示,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仍由当地党委领导,并负责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15、农业技术推广站的干部,由县推荐经专区审核报农业厅批准,各站人员非得省同意不得调动。同时不得抽调他们担任与推广业务无关的工作。
16、为了提高农技站的工作,省、专、县、市都要定期召集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布置任务。省每年一次,专区1~2次,县、市每月一次。
17、为了不断提高农技站干部的政治业务水平。(1)省、专应分别举办短期训练班分批轮训推广干部;(2)有关的专业会议、农业科学技术以及县区级农业行政会议,都应吸收一些农技站的干部参加;(3)农业技术推广站,每周要保证干部有6~9小时的学习时间,逐步提高业务能力和政治水平。
18、各专、县、市农业局都应指定一位局长和1~2名干部,负责站的领导工作,同时也应掌握重点站,及时总结经验,以便改进对全区、全县各站的领导工作。
19、农业技术推广站,要与邻近的拖拉机站、排灌站、国营农场、林场、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院校等单位,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农业技术推广站,要接受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县种子公司(站)、县示范繁殖农场、专、县畜牧兽医站和各专植保植检站的技术指导,逐步以示范繁殖场为核心,以技术推广站为基点,做好全县推广工作。
20、农业技术推广站干部的工资、生活待遇、考核晋级和奖惩制度等,应当同农业科学研究机关或农业学校工作的同级人员,同等待遇。
第六、经费
21、农业技术推广站所需经费,由省农业厅列入农业事业经费预算,并统一制订开支标准与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各地,归县、市农业局直接掌握。农技站编造预算,报农业局审核支付。
22、农业推广站的经费,各县、市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附则
23、本条例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试行,修改亦同。
196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