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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医疗制度
一、公费医疗
1952年10月,县建立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公费医疗管理。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等。“公费医疗证”由管理委员会核发,持证者凭证在各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病情复杂需转外地诊治者,由基层医疗单位提出转诊意见,经县卫生局批准,出具介绍信,转外地医院就诊。
公费医疗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不足部分由地方补贴,或从卫生事业费中开支,每人每月批准金额随药价增长逐年变动,50年代为1.50元,70年代2.00元,1985年为2.50元。70年代后期,不少国家干部职工步入花甲之年,老年性疾病增多,加之药品更新、药价上涨等因素,公费医疗超支额年年增大,1979年以后,管理委员会不得不对各部门实行按系统定额包干,由县财政拨款,超支不补,节余自留。1984年,恢复对县区乡干部、税务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实行凭证就诊的办法,至1985年底公费医疗管理尚存在不少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完善。
二、合作医疗
县合作医疗从1970年兴起,1982年解体,经历了兴起、大发展和解体三个阶段。
1970年,县革委会根据中央指示,发出〔70〕111号文件,要求“大战40天,实行全县合作医疗一片红”,号召培养赤脚医生,走“一根针一把草”道路办医。当年年底,全县30个公社都有了合作医疗。医务人员一方面来自原大队卫生所和经过审查批准的个体医生,一方面是新培训的赤脚医生(70年代培训445名)。资金采取三种方式筹集,一是社员缴纳,二是社员和生产队各付一半,三是全由生产队公益金中垫支。参加公费医疗的农民就诊时只交门诊费5分,基本上免费医疗。
1974年是合作医疗大发展的一年,全县40个公社,327个大队,已有285个大队正式办起了合作医疗,占总数的87%,当年培训赤脚医生585人,生产队卫生员1022人。1976年是合作医疗巩固的一年,不少公社已由队办上升到社队联办或社办(如梅市、宫集、府城镇等),全县赤脚医生734人,生产队卫生员2640人,接生员188人。
1979年,农业大包干责任制在凤阳大部地区逐渐展开,农业生产方式的改变对合作医疗制度冲击很大,合作医疗出现了解体的趋势,全县344个大队,存在合作医疗的只有52个大队。1980年全县合作医疗迅速解体,大队合作医疗所变为联合诊所或个体诊所,全部实行看病收费。
合作医疗瓦解的原因一是它建立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上的,随着生产责任制的产生,经济体制的改变,必然消失;二是生产队经济基础薄弱,“大锅饭”吃不起;三是医疗质量低,群众不满意。
三、劳保医疗
1954年全县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条例》。首批实行劳保医疗的单位有凤阳县酒厂、烟草公司、药材公司、食品公司、邮电局以及其他企业单位职工300余人。随着地方工矿企业的不断发展,劳保医疗单位逐渐增多,到1985年底,又增加了化肥厂、纺织厂、制药厂、铁合金厂等,全县享受劳保医疗的总人数达5780人。
劳保医疗制度规定:凡实行劳保医疗单位的职工,其本人患病,或非因工伤者,在本单位医务室或特约医院治疗时,医疗费由本单位负担,挂号费、出诊费由本人负担;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住院治疗,医疗费全由本单位负担,膳食费本人出三分之一,企业付三分之二。享受劳保医疗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其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一半,余下由病人自付;职工患病转外地诊治者,车船食宿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