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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队伍
民国时期,县体育工作隶属县政府文教科分管。民国24年,设立体育场,有场长、职员各1人,负责组织体育活动。同年成立县武术馆,有馆长1人,副馆长2人,武术教师4人,学员50人。民国26年,设有体育委员会,有委员3人。
建国初期,无专职的体育机构和体育干部,体育工作由县文教科、团县委、县工会共同负责。1956年县成立体育运动委员会,配1名专职体育干部。1958年,有体育干部5人。同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镇、人民公社均成立体育协会,县成立农民体育协会,体育工作队伍扩大。1960年县体委只保留2人,并与县工会合署办公,1962年,调配专职体育干部3人。1969年,县体委实行“军事接管”后,体育工作处于停顿状态。
1978年10月,恢复县体委。1983年机构改革,体委得到加强。1984年县成立武术协会。1985年相继成立凤阳县信鸽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田径协会、摔跤协会、柔道协会、象棋协会、篮球协会、钓鱼协会。1985年,县体委有正副主任各1名,体育干部和工作人员8人,其中教练6人。
1949年前,全县有专职体育教师3名。50年代,各个项目的裁判员、教练员缺乏。60年代,国家体委颁布裁判员等级制度后,凤阳县被批准的国家三级裁判员22人,其中田径10人,篮球12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裁判员数量下降,1978年裁判员队伍有所扩大。1980年,全县有专职体育教师22名。1985年专职体育教师队伍发展到112名,专职教练员8人,其中大专水平3人,中专水平1人。裁判员队伍扩大到有7个运动项目的国家等级裁判员共47人。
二、经费设施
民国24年4月,县建公共体育场,地址在府城东门外,东到合蚌公路,西到长胜街,北到今县中队,南临楼东街,每年业务费972元。民国27年,日军侵占凤阳后,体育场成杀人场,被破坏成一片废墟。
1949年至1971年间,县内无综合型固定体育场地,体育活动多借用凤阳中学体育场或县总工会的球场,大型运动会则在安徽农师院(驻凤)体育场举行。60年代,县体委有篮球架一副及其他辅助器材。70年代,县体委又增加一副篮球架。1972年,县财政拨款2000元,在原县体委的篮球场(与县总工会合用)上,重新修整,安装灯光设备,并兴建能容纳2000人座位的看台,在灯光球场东边修建两个练习篮球场。同年,县财政又拨款8000元,在府北街建造总面积为300平方米,跨度为12米的县乒乓球训练房。1984年县决定建凤阳体育场。在府城西北角征地70亩,动员机关、学校、厂矿人员参加义务劳动,46天完成运土、平整土地工作。在此基础上又新建田径场,共用去经费32200元,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400米田径场基本符合标准。1985年又在体育场东南角,建成一座长50米,宽25米,深度平均为1.2米,瓷砖镶内壁、铺底的游泳池。在西南角,筹建拥有2200个座位建筑面积2800多平方米的体育馆。同年,经清仓、查库统计,县体委有体育器材8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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