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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茶行署、县(市)农业局、供销社、外贸局、宣郎广农工商茶叶联合企业公司:
遵照三月九日省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精神,为使茶叶改进费及时有效地用于发展茶叶生产,现将提取、分配和使用办法通知如下:
一、茶叶改进费分别仍按收购投放金额的百分之一提取,各产茶县(市)茶叶(土产)公司负责做好这一工作。
二、从一九八一年起,各县提取的茶叶改进费,由县茶叶(土产)公司及时如数全部缴到地区茶叶(土产)公司,地区公司应在当年12月份以前如数全部上缴省茶叶公司,任何单位不得拖延扣留。省按农七商三的比例分成使用。省农业厅掌握的七成,原则上按省、地各二成,县(市)六成的分配比例下拨地、县(市)农业局掌握使用;省茶叶公司掌握的三成,也按上述二、二、六比例下拨地、县(市)茶叶(土产)公司掌握使用。
省农垦厅农工商茶叶联合企业公司的改进费,也按百分之一提取,由联合企业公司交省茶叶公司百分之二十,省也按农七商三的比例分成。
一九八O年提取的改进费上缴省而尚未上缴或未缴清的,要求在十月底全部缴省。在以前的改进费,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组织力量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结果报省农业厅、供销社、茶叶公司备查,结余的茶叶改进费,也按农七商三比例分别划拨当地农业局和茶叶(土产)公司,我们建议,重点支持各地建设一批密植速成茶园,加速茶叶生产发展。
三、茶叶改进费的使用范围,参照外贸部、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社过去有关规定和根据我省情况,主要用于良种繁殖推广,生产技术革新、试验示范,举办生产技术培训以及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等。当年如有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
此项改进费仅补助茶叶事业费之不足,各地在茶叶生产和购销业务上所需的费用,仍应在各自的事业费内安排。
四、各级农业、供销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改进费的计划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在年度终结时,各地、县(市)农业局、茶叶(土产)公司应将使用情况分别向省农业厅、省茶叶公司作书面汇报并报送上级和同级财政部门。
过去所发有关茶叶改进费的文件,其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者,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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