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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体制建国前,本县较大的私营工业企业设有董事会。对生产经营、企业发展、资金运用和利润分配进行决策。日常的生产指挥和行政事宜由厂长经理负责。1951年县属工业,先后建立工会、劳资协商会和生产管理委员会。有关生产经营、计划制定和职工福利由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会和劳资协商会共同研究议定。日常生产由厂长负责。1953年推行“一长制”,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事务由厂长1人负责。1955年,“一长制”受到批判并由党委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取代。确定党是企业的领导核心。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都有党委讨论决定。1962年党委领导进一步得到加强,其后发展到有党委书记或党总支书记负责的领导体制。“文化大革命”期间,组织瘫痪,由“三结合”产生的革命委员会领导。1977年,通过企业整顿,恢复党委领导。1984年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推行厂长负责制。是年首先在利丰窑厂进行试点。翌年全县各工业企业全面实行厂长负责制。党委由对企业的直接指挥退居到对企业的监督和抓政治思想工作。同时工会和职工代表会的职能得到加强。
经营体制建国初至80年代初,全民工业企业和县办大集体工业企业,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分配供应,生产的产品由国家统一包销,企业只管生产,不管销售。70年代,乡村企业兴起,其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品销售均有企业自己安排,国家不列入计划。1980年后,放松对全民和县办集体企业的计划管理,给企业经营自主权,1981年,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减少计划性物资分配,不包销工厂生产的产品。同年对10家全民企业实行盈亏包干。1983年利丰机械厂、水泥厂、化肥厂等试行按件计酬和联产计酬制。1987年企业经营形成租赁、承包和股份三种经营形式,其中以承包制为主。1988年4月县经委与下属12个全民工业企业签署集体承包合同,确定以厂长为代表,包括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副厂长、工会主席参加的经营集体。承包考核指标有上缴利润、归还货款及留利4项和产值、固定资产增值、产品质量、物耗及安全管理5项。根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奖罚比例。1989年12月承包期满结束。
劳动组合建国初,本县工厂规模小,厂以下不设车间或班组,厂长直接领导工人。工人上班大都实行常日班制。1958年后,部分厂矿根据生产特点和人员多寡,下设车间、班组或作业组。50人以上设车间;50人以下只设班组和作业组。车间有车间主任和党支部书记,班组或作业组配有班组长。少数厂矿按产品专业设工业专设班组,也有按流水线设班组。工人上班,实行多班制或日夜两班制,1960年,工厂根据自身生产、工业特点和任务开始实行“三八”制,即3班轮转,每班8小时工作制。1987年,县属工业均实行劳动定员定额管理。乡镇企业大多实行一班制或两班制。1988年县水泥厂、化肥厂等一些车间,实行“4班运转制”。每天除3班轮转外,另有1班休整,每班工人工作6天后可连续休息2天,厂内不再按排厂休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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